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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醫療事故標準

醫療2.41W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四級醫療事故標準

2、面部輕度色素沉着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恆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面積2%,兒童大於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後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併發症。

標籤:醫療事故 四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