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需要做醫療鑑定
遭受了醫療事故傷害的患者都有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他該何時做醫療鑑定。如果醫療鑑定一直不做的話,就不能知道患者是幾級傷殘,從而也不能就此要求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接下來,就由小編告訴你何時需要做醫療鑑定。
一、醫療傷殘鑑定何時做
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二、發生醫療爭議後,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①由申請方向醫療爭議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後向州醫學會委託鑑定。州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對提交材料進行審覈後,由醫患雙方進行抽專家,並在醫學會組織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②直接到州醫學會的情形,醫患雙方共同申請或由司法機關委託。
鑑定時限,自雙方材料收集齊之日起45日內發出鑑定結論。
三、醫療鑑定時效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要求之一是時效。鑑定時效要求涉及到多方。從患方來說,在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這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來確定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解釋,所謂“應當知道”指的是在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爲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限。因此,作爲患方,如果在接受了醫學治療後發現問題,懷疑與治療有關,就應當及時與醫院溝通或請教相關專家,以免錯過了依法解決問題的時限。
綜上可知,進行醫療鑑定的時間通常是患者出院之後的3個月內,當然3個月以後也是可以進行鑑定的,不過3個月內的鑑定時間是比較好的,也避免了日後產生什麼糾紛。希望小編提供的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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