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陪護費賠償應注意的問題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陪護費的計算期間只限於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後的“住院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爲標準按日計算。需指出的是,條例作爲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一刀切”陪護費計算方式與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規定的陪護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該條規定:“經醫院批准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爲限。”關於此項賠償費用,應注意:
1、陪護費發生的前提是患者確需專人陪護,例如患者生活無法自理等;
2、陪護人員可以是專門聘請的.臨時工(護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屬;
3、《條例》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有一定的差異。最高法院《若干意見》第145條將此項費用稱爲“陪護人員的誤工補助費”,規定“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爲限。”
4、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而確定護理級別。
8、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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