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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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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許多社會福利機構一樣,醫院是個很特殊的場所,病人的特性決定了醫院在消防安全放方面必須比其他人員密集場所跟嚴格,那麼醫院人員應該怎樣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醫療機構消防管理制度吧!

醫療機構消防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消防管理制度【1】

  1、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2、防火檢查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3、員工上班前、下班後防火檢查內容

每個科室的每位員工都要養成每天上班前、下班後對本科室區域內進行防火檢查的好習慣。重點檢查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鎖閉情況,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情況,場所有無遺留火種等。

  醫療機構消防管理制度【2】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醫院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醫院應當設置(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三、開展防火巡查。醫院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並明確巡查人員、部位。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四、加強消防設施和消防控制室管理。醫院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且每年至少檢測1次。建築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應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兩人,並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程序(見GB25506-2010)。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掌握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設備。

五、規範消防安全標識。醫院應當規範設置消防安全標誌、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處應當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記載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卡片或者記錄。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新上崗、轉崗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七、建立志願消防隊。醫院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並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八、開展消防演練。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九、嚴禁下列行爲:

(一)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築、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三)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築;

(三)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四)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五)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設備;

(七)室內吸菸和違章使用明火。

(八)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置鐵柵欄等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