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校園範文 > 教育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教育1.37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酒店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酒店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酒店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酒店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酒店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董事長負責制,各部門經理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酒店成立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酒店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條酒店生產部門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酒店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及酒店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酒店行政第一把手是本酒店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分管生產的部門經理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企業安全生產兼職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

7.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各部門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部門領導貫徹執行勞動

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部門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九條酒店安全生產兼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覈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

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溼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五、電信線路

第十八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

第二十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一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二十三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

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二十五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二十七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二十八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二十九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爲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九、檢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三十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

十、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酒店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爲,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三十六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三十七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責任人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三十九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四十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爲: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四十一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四十二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酒店領導。

2.駕駛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

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四十三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培訓 教育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