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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的辦理事項

信託1.67W

1、信託期間(即保險金交由信託機構管理的期間)可以以受益人的年齡來設定終止日,或約定一段期間。

保險金信託的辦理事項

2、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即保險金該如何運用)可由委託人事先在信託合同中約定。運用範圍包括:存款、債券型基金、債券、保險及其它經主管機關覈定的標的(包括國內、外上市股票、基金等)。

3、人壽保險受益人的更換。如果在投保時已經寫明由信託機構代領保險金的條款,當然就不存在更換受益人的問題。但是一般是先辦人壽保險,以後再辦信託,所以常發生更換受益人的`問題。如果在投保壽險時訂立的保險契約已指定某人爲保險受益人,此時由於要設定信託,必須將保險受益權(即領取保險金的權利)移轉給信託機構,這樣,信託機構在信託關係中是受託人,而在保險關係中變爲保險受益人,原保險契約中指定的保險受益人已被更換,這就是人壽保險受益人的更換。

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要變更受益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要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有明文規定的。即變更、指定保險受益人,要保人要按規定辦。若保險契約中規定授予要保人可以隨時更換保險受益人的權限,要保人才有權更換。

(2)要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隨時更換受益人,則要保人如要更換保險受益人,必須先徵得原保險受益人的同意

4、人壽保險受益權的轉讓。一般來說,依法自己享受的利益纔有轉讓權,一切代管、託管的利益均無轉讓權。人壽保險關係中關於受益權的轉讓也是如此。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歸保險受益人,轉讓這種權利的人也只能是保險受益人,要保人沒有使保險受益權轉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