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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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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出險後,需要根據實際出險情況及其所造成的後果,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要求和理由,以分擔出現的風險,這就是人們通常說的理賠訴求。對於理賠,投保人應掌握以下幾個基本要素。

保險理賠的注意事項

一、理賠種類理賠分爲兩種: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相對應,而由於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爲保險標的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收益人或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二、理賠程序

1、立案檢驗;2、審查單證,審覈責任;3.覈算損失;4、損餘處理;5、保險公司支付賠款;6、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利。

三、理賠時效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收益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爲放棄權利。

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爲5年,其它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爲2年。索賠時效應該從被保險人或收益人知道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收益人應當先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四、理賠原則1、重合同,守信用。2、堅持實事求是。3、主動,迅速,準確,合理。

五、理賠申請索賠時應提供的單證主要包括: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正本、已繳納保險費的憑證、有關能證明保險標的或當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賠清單、出險檢驗證明、其他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應當提供的文件。

六、糾紛處理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保險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的多少發生爭議,應採用適當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按照慣例,對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採用協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訴訟三種方式來處理。

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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