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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格式範文

投資2.19W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經濟責任審計並不侷限於發現和查出問題,還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下面是小編爲你整理收集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格式範文。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格式範文

×××單位×××(職務)×××同志:

[審計背景段]

根據XXX會議決定/文件規定/年度計劃(進行審計的原因/依據),公司審計部組成以YYY爲負責人的Z人審計組,於200X年XX月XX日至YY月YY日對XXX(被審計人)200X年XX月XX日至YY月YY日(審計涵蓋的時間段)擔任YYY(被審計單位)ZZZ(職務)期間的任期經濟責任/財務收支情況/物資採購內控專項等(審計內容)進行了現場審計/送達審計(審計方式)。

[工作情況段]

本次審計的範圍包括XXX總部及其下屬YYY、ZZZ等W個機構,審計的重點是XXX(被審計人)擔任YYY(被審計單位)ZZZ(職務)期間的財務指標和經營績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經營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益性,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效果,存在的潛在風險或遺留問題,以及廉政情況等(簡述審計目標,此處所列爲一般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本次審計組重點實施了包括檢查會計記錄、監盤實物、函證往來款項,以及覈對業務和管理記錄、外部信息等審計組認爲必要的程序;但由於XXX等原因,本次審計組未能進行YYY等審計程序/未能獲取ZZZ等審計證據(詳見本報告最後“重要事項說明”部分)。

此處涉及的問題是如何詳略得當地闡述審計工作情況,如具體的審計內容及範圍、實際實施的審計手段/程序及過程,審計遇到的重大範圍/手段受限等。

解決建議:根據本次審計的內容、範圍或實施的手段/程序是否特殊(相對於報告使用人對其的瞭解程度),以及這些審計情況(特別是遇到的重大範圍/手段受限情況)是否可能對報告結論產生重大影響而定:

(1)如屬一般性的審計,且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審計範圍/程序受限情況不足於對報告主體內容產生重大影響(僅可能在局部或極端情況下產生影響),則此處宜簡略,且僅需在報告最後“重要事項說明”部分補充說明審計遇到的重大審計範圍/程序受限情況。

(2)如屬針對某一方面內容進行的專項審計,或根據預定目的在審計過程中採取了非常規式的或大工作量的審計手段/程序(如專項稽覈、外部調查等),或審計遇到的重大範圍/程序受限可能對報告結論產生重大影響時,則此處宜較爲詳細,並說明重大範圍/程序受限的情況及原因,以便報告使用人預先清楚地瞭解本次審計的針對性和侷限性。

[雙方責任段]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資料及相關的業務、管理和外部的原始記錄和信息,是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的責任;審計組的責任是依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XX單位內部審計制度的規定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鑑於本次審計是依據審計目的在有限時間內所進行的抽查審計,審計所獲得的資料主要來源於被審計單位或通過被審計單位獲得,以及本次審計未能進行YYY等審計程序/未能獲取ZZZ等審計證據等原因,本次審計可能未能涵蓋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的所有相關事項,本審計報告也不能替代被審單位及被審計人對相關財務信息和事項的會計責任和內部報告責任。

一、被審計單位概況:

簡要介紹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的背景概況,包括被審計人員任職期間和分管職責,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與特點、規模及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及考覈方式、主要管理人員、員工數量等。

此處涉及的問題是是否需闡述被審計單位主要財務數據,以及是使用未審數據(賬面數據)還是本次審定數據:不闡述可能不便於報告使用人瞭解被審計單位財務數據概況,使用未審數據可能誤導報告使用人,而使用審定數據放在這裏介紹被審計單位背景處似又與下面“審計發現/審計結果”分開了。

解決建議:根據被審計單位平時是否另行報出財務報表,本次報告使用人是否知悉這些報表數據,以及本次審計的重點之一是否是審計財務報表而定:

(1)如被審計單位平時另報報表,且本次審計報告使用人知悉這些報表,則此處僅需簡要陳述經本次審計審定的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的總額等概況,而無需進一步分項闡述報表各主要項目的最近一期的金額及構成內容等詳情,可另附附表具體反映。

對於本次已審定報表項目仍存在的質量方面的問題(如呆壞賬、物資積壓、大量收入爲新增應收帳款等),此處也不必詳述,應列在“審計發現/審計結果”部分具體反映。

(2)如被審計單位平時不另報報表,或本次審計報告使用人不知悉這些報表,或本次審計的重點內容之一爲財務報表時,則宜另單列爲一大項“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財務數據”專門反映,並進一步分項闡述報表各主要項目的最近一期的金額及構成內容等詳情。

同時,將本次審計所做的主要調整情況,以及本次已審定報表項目仍存在的質量方面的問題,也歸入該大項一併分析闡述。

無論列在此處概略反映、還是另列爲一大項“經審定的主要財務數據”專門反映,闡述時應儘可能包括本次審計涵蓋期間的各會計期,最少應包括被審計人任期初及最早一期、任期末及最後一期的數據,以便對比。

二、審計結果、發現的問題以及審計意見:

對審計得出的具體結論及發現的問題逐項給予揭示和評價,包括問題的事實現狀,該問題所應遵循的政策、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或後果,產生的`原因(包括內在原因與環境原因)等。

(一)分析及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效益性:

1、重點說明本次審計對被審計單位賬面數據(即未審報表)或已報出報表的重大調整,必要時列表對比說明;

2、分項闡述經本次審定的報表主要項目仍存在的質量方面的問題(潛在風險或遺留問題,如呆壞賬、物資積壓、大量收入爲新增應收帳款等);

3、分析評價被審計人任期初、末的財務狀況變化(指資產、負債情況,特別是資產質量、潛虧掛帳、潛在風險和表外資產、負債情況),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趨勢(環比+關鍵經濟技術指標對比);

4、分析評價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對上級考覈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尤其需結合資產及績效質量、潛在風險及遺留問題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如本次審計的重點內容之一爲財務數據審計,則此部分應另單列爲一大項“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財務數據”專門反映,不要與審計發現的“問題”混在一起。

(二)分析及評價被審計人做出重大經營決策(含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對外投資等)和管理變革(如用人和薪酬機制、流程和控制體系等)的決策過程的科學性、實際結果的效益性及對後任的主要/潛在影響:

鑑於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所限,此處評價決策過程時應注重程序性、以組織已有的程序性規定爲依據,評價決策結果時應根據客觀指標、以可對比的參照標準爲依據。——也就是說,更應由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的上級主管領導對此作出評價,審計人員配合覈實上級領導評價所依據的財務數據及信息的可信賴程度。盲目擴大審計責任範圍往往導致審計深度及結論可靠性受到質疑。

(三)揭示被審計單位在財務、資產、業務運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據此分析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在管理、內控方面的合規性、科學性及效益性:

應特別注意職工考覈、晉升和薪酬機制,以及企業文化等配套機制(控制環境)對內控制度實際執行效果的影響,並考慮控制本身的成本效益,以免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理解爲審計人員“找茬”或書呆子氣。

(四)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面臨或潛在面臨的重大風險,如重大的合同糾紛、未決訴訟、或有負債及職工意見較大的問題等。

忽略此點往往導致彙報審計結果時被動,故內部審計不應僅侷限於財務資料審計。如因外界因素影響而無法實施諸如審計入場公告、接受職工舉報及職工走訪座談等程序,應作爲重大審計範圍/程序受限予以明確說明。

(五)被審計人及被審計單位其他重要領導人員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政情況:指審計有無發現其個人侵佔或挪用企業資產、違反財經紀律和廉政規定,以及其他違法違紀問題。

鑑於審計的固有侷限性,審計報告對此一般採用消極保證措辭(本次審計未發現被審計人有明顯或重大的……跡象,或未發現有證據表明被審計人有……行爲),而不做積極保證(明確斷言被審計人無……行爲)。

三、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接受歷次監督檢查所存在的問題及其整改情況,以及被審計者前任遺留的需要披露的問題。

四、 審計綜合評價

1、根據審計結果,綜合評價被審計者任職期間的主要業績、存在的重要問題、消化前任遺留問題情況,以及對被審計單位後續的重大影響;

2、根據審計結果,指出被審計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

3、如果必要,還應包括對出色業績的肯定。

五、審計建議

1、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潛在傾向,提出可供選擇的具體建議及配套措施。也可以是對顯著經濟效益和有效內部控制提出的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提出建議時,須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或傾向;但闡述建議時不必與前面審計發現部分的問題逐條對應,而應重新梳理歸類,並注意重要次序。

審計報告的建設性就體現在,審計不僅應當發現問題和評價過去,而且還應能解決問題和指導未來

2、可進一步說明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對上述建議的態度及已開始採取的實際行動。

六、重要事項說明

1、重大審計範圍/程序受限情況的說明,應明確陳述具體情況、受限原因(注意區分被審計單位原因、審計組原因和外部客觀原因),以及由此可能導致的對審計結論和整個審計項目質量的影響;

2、審計報告理解、分發及使用方面的聲明,特別是涉及違反外部法律法規或涉及保密時。

附件:1、分欄對比式的財務報表及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2、審計發現的重大或敏感事項的詳細說明及關鍵證據;

3、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責任人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

4、需要另行專門解釋和說明的其它內容。

簽章:審計機構負責人

審計項目負責人

P/S:內審報告較難處理的三個地方:

1、審計責任的闡述:說少了不利於保護審計人員,許多領導認爲審計人員通過審計應能直接得出被審計事項的全部真相,而不知道現在進行的都是抽查審計,且審計時已不可能再現事發當時的實況;而說多了又被理解爲逃避責任,畢竟不是外部審計機構、需要強調雙方責任。爲此建議儘可能將責任段控制在一小段內容內,但同時明確說明不能涵蓋所有問題、也不能替代被審計單位的報告責任(要問清楚先問被審計單位去)。

2、重大審計範圍/程序受限情況:列在報告主體內容(審計發現)之前,易被報告使用人理解爲審計進行得不到位;放在報告主體內容最後,又與有時需在報告中先介紹審計的具體情況(審計範圍、程序)相分離。建議處理原則是將可能對報告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列在審計發現之前予以說明,以便使用人正確理解報告;而將局部受限放在報告主體最後,以規避極端情況下審計人員被動。

3、被審計單位財務數據的闡述:報告中不列吧,許多領導擅長看文字而不擅長看報表;列吧一來體現爲審計人員直接所說(其實只是審計抽查未發現重大異常,審計人員無法保證其全部絕對正確),二來報告內容冗長,還難以文字佈局(是放在被審計單位概況部分還是放在審計發現/問題部分)。建議處理原則是:一、儘可能少說;二、要詳說就連同存在的問題一起說,不要分爲兩處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