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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第四十三條

生物1.9W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保法第四十三條

【釋義】

本條是關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338條和第346條的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自然人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危險廢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 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