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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結算術語相關解釋

貿易2.95W

議付銀行

國際貿易結算術語相關解釋

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買入或貼現受益人開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及/或單據的銀行。議付行是接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中的邀請並且信任信用證中的付款擔保,憑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貨權的提單在內的全套出口單證的抵押,而買下單據的。議付行議付後,向開證行寄單索償。如果開證行發現單據有不符信用證要求的情況存在,拒絕償付,則議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進行追索的權利。

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提交匯票及/或單據要求取得信用證的款項。受益人交單後,如遇開證行倒閉,信用證無法兌現,則受益人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進口商仍應負責付款。這時,受益人應將符合原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通過銀行寄交進口商進行託收索款。如果開證行並未倒閉,卻無理拒收,受益人或議付行可以訴訟,也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承兌行

承兌行(Accepting Bank)。遠期信用證如要求受益人出具遠期匯票的,會指定一家銀行作爲受票行,由它對遠期匯票做出承兌,這就是承兌行。如果承兌行不是開證行,承兌後又最後不能履行付款,開證行應負最後付款的責任。若單證相符,而承兌行不承兌匯票,開證行可指示受益人另開具以開證行爲受票人的遠期匯票,由開證行承兌並到期付款。承兌行付款後向開證行要求償付。

償付行

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開證行指定的對議付行或付款行、承兌行進行償付的代理人。爲了方便結算,開證行有時委託另一家有賬戶關係的銀行代其向議付行、付款行或承兌行償付,償付行只有在開證行存有足夠的款項並受到開證行的償付指示時才付款。償付行償付後再向開證行索償。償付行的費用以及利息損失一般由開證行承擔。償付行不受單和審單,因此如事後開證行發現單證不符,只能向索償行追索而不能向償付行追索。如果償付行沒有對索償行履行付款義務,開證行有責任付款。

保兌銀行

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通常稱爲保兌行,是指出口國或第三地的某一銀行應開證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註條款,表明該行與開證行一樣,對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負有付款、承兌的責任。

付款銀行

付款銀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是開證行授權進行信用證項下付款或承兌並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的銀行。通常,付款銀行就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如果開證行資信不佳,付款行有權拒絕代爲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開證行索償。

通知銀行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是指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受益人的銀行。通知銀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的責任是及時通知或轉遞信用證,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並及時澄清疑點。如通知行不能確定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即無法覈對信用證的簽署或密押,則應毫不延誤地告知從其收到指示的銀行,說明其不能確定信用證的真實性。如通知行仍決定通知該信用證,則必須告知受益人它不能覈對信用證的真實性。

開證銀行

開證銀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據其自身的需要,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銀行。開證行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用證下的義務負責的。雖然開證行同時受到開證申請書和信用證本身兩個契約約束,但是根據UCP500第3條規定,開證行依信用證所承擔的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的責任,不受開證行與申請人或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糾紛的約束。開證行在驗單付款之後無權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