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生育津貼新規定
從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看到的最新消息:凡參加北京市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發放範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政策調整後,參保人員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支付範圍
根據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取消晚育假的規定,調整生育津貼的發放範圍。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發放範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政策調整後,參保人員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和獎勵假天數)。既保障參保職工享受現有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也不增加企業負擔。
根據現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獎勵假)。因國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於本市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和生育保險政策出臺時間,因此《通知》規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生育,且在《通知》印發前已按原規定領取晚育假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需持計劃生育相關證明調整
目前,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含產前檢查和分娩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政策調整後,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待遇保持不變。此前,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本市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生育保險專用)(簡稱《專用聯繫單》)。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取消了《生育服務證》管理,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根據市衛計委頒佈的生育登記服務制度,《通知》規定,參保人員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分娩辦理住院手續時,也應當出具計劃生育相關證明。
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需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再生育行政確認工作的通知》,需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外埠戶籍參保人員,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工作的通知》,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並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並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另外,爲確保新老政策的銜接,參保人員在《通知》下發前已辦理了《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仍可繼續使用。如參保人員已按照生育登記規定領取了生育保險待遇,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證明則不能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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