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建築

上海市建築物清洗保潔合同書

建築2.49W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上海市建築物清洗保潔合同書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制定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編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受甲方委託,乙方承包清洗保潔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2.項目地點:

3.承包範圍:

4.承包方式:

  第二條 項目履行期限

1.根據本項目清洗保潔任務量,雙方商定項目總工期爲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遇不可抗力而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經雙方確認後,工期可以相應縮短或延長。

  第三條 項目質量

本清洗保潔項目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頒發的《上海市建築物清潔保養質量標準》和本合同(保潔標準詳見附件1)執行。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本項目清洗保潔服務費總價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元。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開工 天前,甲方預先支付的價款應不少於合同總價款的 %, 計人民幣 元;服務項目驗收合格後 天內付清全部餘額,計人民幣 元。

3.

  第五條 甲方工作

1、甲方委託專門人員對乙方作業實施監督管理,並有權督促乙方人員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

2、甲方應無償提供乙方管理和存放設備、物品及作業人員更衣的場所,以及免費提供乙方作業所需之水、電和其他支援需用器材。

3、甲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服務範圍及服務標準對乙方負責的服務區域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或抽查。對一次性服務的項目,作業服務結束後天內進行驗收,並在驗收憑證上簽字確認。

4、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 天內負責爲乙方作業人員辦理各類有關證件,做好協調工作,確保乙方在合同期內正常工作。

5、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日期準時付款。

6.

7.

8.

  第六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進場後 天內提供有關保險手續證明文件、員工身份證及操作證明的複印件,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必須按照《上海市登高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

3.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相關條款和保潔範圍、標準及保潔頻率(詳見附件1)的規定進行清洗保潔服務,並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4.乙方應按照木合同規定的服務範圍配備作業人員,如因乙方安排等原因而導致人員缺額的,乙方必須自行調整補足(人員配置計劃詳見附件2)。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項目轉包、分也給其他公司或個人。

6.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提供作業所需之清潔設備、工具、器材及藥劑。

7.乙方工作人員必須穿着統一整齊的工作服裝,並於指定或明顯位置佩帶工作證。

8.乙方工作人員若向本項目範圍內其他客戶提供有償服務,應與甲方取得聯繫。

9.

10.

11.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大寫) 。

2.甲方應在乙方保潔作業完成時進行驗收,若由於甲方原因未能及時驗收造成作業範圍內重新污染、清潔效果被破壞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3.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無法作業,由此造成乙方作業延期完工的,貴任由甲方承擔。

4.乙方在作業期間應設立明顯警示標誌,如有必要,須在該處範圍設置安全圍欄,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合同爭議解決途徑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也可選中的打“ ”,不選的劃去)。

1 .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 。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時,當事人可以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並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本合同白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附件①清洗保潔範圍、內容、頻率和標準;②項目作業人員配置計劃;③ ④ 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或簽字): 乙方(蓋章或簽字):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護照:(甲方爲自然人時填寫)聯繫電話:

郵編:

聯繫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一、清洗保潔範圍、內容頻率和標準

┌─────┬─────┬─────┬─────────────────┬─────┐

│保潔部位 │保潔內容 │保潔標準 │保潔頻率 │備註 │

│ │ │ ├─────┬─────┬─────┼─────┤

│ │ │ │每天 │每週 │每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其他事宜

  附件二

┌───────────────────────────────────────────┐

│(按班別配置) │

├────┬─────┬─────────────────┬──────┬───────┤

│序號 │崗位 │班別 │合計人數 │備註 │

│ │ ├─────┬─────┬─────┼──────┼───────┤

│ │ │日班 │中班 │夜班 │ │ │

│ │ ├─────┼─────┼─────┼──────┼───────┤

│ │ │ │ │ │ │ │

├────┼─────┼─────┼─────┼─────┼──────┼───────┤

│1 │管理人員 │ │ │ │ │ │

├────┼─────┼─────┼─────┼─────┼──────┼───────┤

│2 │保潔工 │ │ │ │ │ │

├────┼─────┼─────┼─────┼─────┼──────┼───────┤

│3 │小計 │ │ │ │ │ │

├────┼──┬──┼─────┼─────┼─────┼──────┼───────┤

│4 │其中│領班│ │ │ │ │ │

├────┤ ├──┼─────┼─────┼─────┼──────┼───────┤

│5 │ │輪休│ │ │ │ │ │

├────┼──┴──┼─────┼─────┼─────┼──────┼───────┤

│6 │合計 │ │ │ │ │ │

├────┴─────┴─────┴─────┴─────┴──────┴───────┤

│(按保潔部位配置) │

├────┬─────┬─────┬──────────────────┬───────┤

│序號 │部位 │保潔面積(│班別 │夜班 │

├────┤ │立面平房米├─────┬─────┬──────┼───────┤

│ │ │) │日班 │中班 │夜班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合計 │ │ │ │ │ │ │

├────┼─────┼─────┼─────┼─────┼──────┼───────┤

│備註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