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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經濟合同錦集八篇

合同1.58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經濟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用的經濟合同錦集八篇

經濟合同 篇1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A.嚴重侵害贈與人

B.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近親屬

C.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D.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 :

以上均屬於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租賃合同中,爲不定期租賃的有( )。

A.王某與張某簽訂的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爲25年

B.劉某與林某口頭約定,將房屋出租給郝某,租期爲1年

C.高某與鄭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後期雙方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且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

D.孫某與錢某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孫某繼續使用該房屋,錢某未提出異議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 :

(1)選項A: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故該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爲20年,但仍爲定期合同;(2)選項B: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3)選項C: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4)選項D: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經濟合同 篇2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爲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xx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xx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爲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爲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爲: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佈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於設計過於複雜,不利於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於操作,一目瞭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爲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爲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着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爲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爲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係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羣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爲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經濟合同 篇3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案情】

陸某系一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部經理,其於20xx年2月開始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基本工資5000元,市內交通補貼 500元、國家各類補貼計200 元、職務津貼300元、服務費800元。陸某每月應得工資計6800元,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稅收,實際每月所得5000餘元。此外,作爲公司員工陸某還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貼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發放的津貼1000元;技術部經理可享受季度獎金。陸某可享受的手機通訊費補貼每月 800元。公司還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補貼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20xx年8月,陸某向公司提出應引進最新的技術設備以提高公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不料總經理認爲陸某在公司面臨困難時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帶領技術部門攻克技術難題,卻給自己找藉口,當即要求人事部與陸某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9月11日,人事部向陸某發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稱願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事部堅持只有寫進勞動合同的工資和津貼才作爲補償金的計算基數;而陸某認爲提成獎金、所有的津貼、住房補貼都是自己的收入來源,而且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的合計,而不應扣除稅收和自己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雙方各持己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1月15日,陸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計算了陸某在解除合同前12個月中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資及各類補貼、津貼)5411.8元、提成獎金合計67,399.7元(已扣稅)、防寒和高溫津貼2000元,故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應當爲11,195.11元。經仲裁委員會調解,公司實際向陸某支付了 11,2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注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本案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發給陸某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月平均工資包括些什麼內容?哪些是工資的範疇,哪些不是?我們講“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性收人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應包括住房補貼和手機通訊費。因爲住房補貼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福利而不是其應得的工資性收人,而手機通訊費未以津貼的形式發放給職工,而是按規定予以報銷的,這說明單位沒有將它列人工資支付總額。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爲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工資爲準,即實際工資性收人是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稅收之後的所得。陸某要求以應發工資計算,並且住房補貼、手機通訊費報銷款均應計算在內,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律師提示】

(1)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範圍問題,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區分清楚,辨別清哪些是屬於工資性收人範圍的'項目,哪些是應當剔除的項目,在此基礎上得出的項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說明的是,這裏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在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獲得的報酬,而不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獲得的勞動報酬。故實際上計算所得出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有可能是低於其正常月工資的。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爲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併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爲: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爲公司不能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鑑於甲方 部隊幹部,根據部隊相關規定,甲方有權購買位於三亞市荔枝溝(原師部農場軍隊退休幹部經濟適用房一套(以下簡稱房屋)。房屋戶型爲 ,建築面積約爲 平方米(可附加房屋其他信息)。甲方擬將上述房屋轉讓給乙方,現甲乙雙方就房屋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約定房屋轉讓價格爲 元/平方米(按實際面積計算),房屋總價款爲 元。

二、付款方式及時間:

三、房屋轉讓所產生的各項稅費由 方承擔,包括稅金、維修資金、過戶費用、水電氣上戶等費用。

四、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將房屋交易過程中的全部憑證(包括開發單位出具的收款收據、選房憑證、購房合同、各種稅費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書等)的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五、在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將房屋過戶到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員名下。

六、房屋在具備入住條件時,甲方應將房屋立即交付乙方。且甲方應當配合乙方辦理房屋接收、產權登記、過戶變更等手續。

七、自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再對該房屋享有實際所有權和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自簽訂協議時起即轉移到乙方名下。甲方不得對該房屋進行處置、轉讓、設置抵押或者擔保,不得就該房屋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八、甲方同意爲乙方出具經公證的`全權授權委託書。授權乙方對房屋進行自用或出租、出借、經營、轉讓等處置行爲,所得收益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九、任何一方均必需嚴格遵守協議的約定,在協議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首先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在窮盡一切手段仍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必須解除合同時,乙方應當退還甲方房屋,甲方應當退還乙方購房款(包括轉讓費、稅費等)。並且違約一方還應當賠償守約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並按損失的3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就損失的計算方法約定如下:

1、、在甲方違約的前提下,如遇房價上漲超過20%時(房價持平或漲幅不足20%時,以20%計算),損失爲房屋在爭議當時的市場評估價,減去本協議約定的購房款,再加上乙方支付的轉讓費、過戶稅費和乙方實現權利的費用;

2、、在乙方違約的前提下,如遇房價下跌超過20%時時(房價持平或跌幅不足20%時,按20%計算),損失爲本協議約定的購房款,減去爭議當時的市場評估價,加上甲方實現權利的費用,乙方因過戶而支付的轉讓費、過戶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本協議是經甲乙雙方全體親屬和共有權人一致協商後簽訂的,任何一方不得以未經共有權人同意等事項否定本協議的效力。若任何一方親屬以此爲由否定協議效力的,一切責任應由該親屬所在方簽字的人員承擔。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自簽字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5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高於多少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爲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爲規範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爲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爲這種管理而制定的。

實習期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於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後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

我們再來看看學徒工、實習工和試用工的不同:

1、試用工需要有上崗資格證書,學徒、實習人員不需要資格證書,通過學徒、實習才能取得上崗證書。

2、試用工需要獨立完成單位的生產任務,學徒、實習人員不能獨立操作,只能在師傅指導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質量由師傅負責,完成的數量屬於師傅的工作量。

3、勞動者的試用期爲一個月到六個月,學徒期、實習期爲一年到三年。

4、試用工有勞動報酬,工資標準爲同工種工資的80%,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學徒、實習沒有工資或者只發適量的生活費。

5、試用工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學徒和實習屬於職業教育法調整的範圍。

經濟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註冊地址、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機構、註冊地址、營業執照註冊號、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身份證號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號、聯繫電話)

配偶:(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

委託代理人:(工作單位、 電話號碼、資質證書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經濟適用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劃撥方式取得位於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爲爲平方米,規劃用途**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批准文件號:****.出賣人經批准,在該地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名稱:**,批准文件號:***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依據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爲:****

該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經覈查批准,准予上市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編號爲:****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住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爲準)爲住宅,土地性質爲劃撥用地。所購買的住房爲【現房】【預售房】,買受人所購住房爲本合同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型爲房廳廚【幢】【座】單元層號房,該住房層高爲層,地下結構,建築層數地上閉式】層,陽臺是【封閉式】【非封該住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中,套內建築面積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依據、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基準價格爲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實際銷售價格爲建築面積每平方元,合計總金額爲:百拾萬元,覈准的樓層調節率爲米千元×(1±%)=百拾元整。

第五條 出賣人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該房價款外的費用

計入銷售價格的代收、代繳費用,經買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由出賣人代收代繳時,出賣人必須出示委託收費部門出具的合法委託及收費標準,且不得加價代收。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爲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住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合同約定面積×100﹪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條 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工程檢驗合格,已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該房屋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賣人與買受人關於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交付日期及條件的約定:(1)供水(2)供電(3)供氣(4)排水(5)綠化(6)有線電視、寬帶(7)小高層、高層電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賣人應當在原因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之買受人。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該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相關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第九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房屋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2、買受人退房時,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3、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處,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

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2)逾期超過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率)的違約金。

(三)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種方式處(該比率應不小於本款第(1)項中的比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合同終止履行。

(2)逾期超過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該比率應不小於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

第十一條 產權登記約定

產權登記約定經濟適用住房爲有限產權。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其中買受人佔該套房屋賣人佔該套房屋%,在此期間,買受人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

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買受人擅自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其住房。買受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購房資格,並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該住房;買受人家庭5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交付給買受人自行辦理權屬登記或接受買受人委託代爲辦理權屬登記。如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1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上市交易約定

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後,起止日期按合同簽定日期計,才能按市場價上市出售。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買受人因特殊情況確需轉讓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5年後出售時,政府具有優先回購權,上市所得價款可按照第十一條中出售人和買受人雙方約定各自所佔的房屋所有權比例進行分配,買受人憑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繳款證明或書面意見取得完全產權,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保修責任

《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該房屋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四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

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分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共用部位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住房有關聯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五條 買賣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

(一)屬買受人所有的共用設施、設備:1、物業管理用房;2、門衛房、電話間、監控室、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3、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棚);4、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地、道路、場地:5、其它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二)買受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履行出賣人與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包乾制】【酬金制】,物業服務費(資金)標準爲理企業按/月。平方米(建築面積),由物業管收取,物業買受人應在次繳費的具體時間)履行繳納義務。

第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八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本合同簽訂後,由出賣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籤於:

經濟合同 篇7

摘要: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聯繫緊密又互相區別的法律概念。正確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基本含義和構成要件不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論意義,而且對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適當履行合同義務也具有深遠的司法實踐意義。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從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合理的認識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助於我們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義;司法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我們研究《合同法》時兩個經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正確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基本含義和構成要件不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論意義,而且對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適當履行合同義務也具有深遠的司法實踐意義。筆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構成要件及意義進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

關於合同成立,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當事人經過要約、承諾這一合同訂立的過程最終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就合同內容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體現。本層含義的合同成立一般認爲應當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的構成要件: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

(2)意思表示一致;

(3)通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層含義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時間,指的是一個時間點,該時間點是區分合同主體是否承擔合同責任的重要標誌。合同法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對合同成立時間的原則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時間首先區分爲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來分析:

1、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爲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爲成立要件的合同。對於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可以區別爲當事人採用書面合同和不採用書面合同的情況:

(1)不採用書面合同的情況,那麼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頭、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我國對於承諾生效採用到達主義,即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2)採用書面合同的情況,包括法律規定需要書面合同和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的情況,則合同的成立時間又可以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書面合同書籤訂的時間即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另外一種情況是書面合同書籤訂之前,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的義務,那麼合同在當事人履行主要義務的時候,合同就已經成立了。

2、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單純的私人之間的贈與合同。對於此類合同,只靠單純的要約、承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而合同的成立時間是贈與物的交付時間。

二、合同生效的概念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成立了的合同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法律效力。有人認爲合同生效屬於事實判斷,決定着合同的履行效力自何時開始發生,解決的是效力發生的時間點問題。而筆者並不贊同這種觀點,筆者認爲合同的生效解決

的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怎樣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和何時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的問題,應該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應該符合《民法通則》55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應該具備的條件,即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形式要件解決的是合同何時生效的.問題,合同法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45條和46條還分別規定了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那麼對於符合合同生效實質要件的合同,它生效的時間大多是成立時即可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而特殊情況又包括了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附條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這樣的合同最終是否生效,什麼時候生效取決於所附的條件和期限。

(二)合同生效與有效合同之間的關係

有效合同指的是基於法律對於已經成立的合同進行的肯定性評價的結果,和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處於同樣的層級。對於合同主體來講,有效合同可以獲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是兩個非常相近而且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之間的關係,筆者認爲有效合同是合同生效後的一種法律肯定性評價的結果。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在法律建

構及司法實踐當中的意義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在法律建構上的意義

按照大陸法系的區分,合同法屬於私法的範疇,因此,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合同從無到有的這個過程中,合同成立概念的出現體現的就是合同法對於合同主體意思自由的一種尊重。儘管合同法對於合同成立要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以及關於合同成立構成要件等內容有相關的規定,而實質上法律對於合同成立是採取了非常寬鬆的態度,比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合同成立應當是對合同內容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在合同法61條又規定對於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因此,我們看到合同成立這一概念本身體現的即是合同法對於合同主體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一種尊重。合同生效這一概念的法律建構對於合同法來講體現的是法律對於已經成立的合同的一種強制干預。這種強制干預的目的在於建構一種更爲誠信的合同體系以使得合同主體在簽訂合同時不能任意妄爲。但即使這樣,法律對於合同的干預也是被動干預,而不是主動干預。

(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在司法實踐意義

合同成立在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爲主要有兩個意義,一個是雙方當事人確定合同成立後履行合同內容的基礎,因此,對於合同主體來講合同成立的過程最重要的就是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詳盡的商榷,而第二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根據我們前述分析合同成立的時間可知,大多時候合同成立都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因此,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合同內容,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生效的司法實踐意義筆者認爲有兩點,一是合同主體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合同生效條件的認識是合同主體對自己所簽訂合同的風險認識;二是合同法主體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合同義務發生爭議時,合同主體首先應當判斷自己合同的效力,是否爲有效合同,認識自己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相應的救濟方式。辯析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

參考文獻

1、何闖《淺析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法制與社會 20xx

2、王海濤《合同的基本性質》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xx

3、仁川 吳弘 《合同法教程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xx

4、王利民,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xx.

5、邢宇菲《民法》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

經濟合同 篇8

轉讓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購買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公平自願的原則,就甲方經濟適用房權利義務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房屋情況

1、甲方同意將以甲方名義購買的經濟適用房轉讓給乙方,即甲方自願將經濟適用房權利讓與乙方,由乙方享受該經濟適用房產權項下所有權利。

2、該房屋位於XX縣“XX花苑”小區A號樓一單元405 ,面積約135平方米(含樓遞間等公共部分面積在內,實際面積以相關部門核發的房產證爲準)。

二、價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將該房屋出讓給乙方,總價格(含裝修費)爲:人民幣肆拾萬元(小寫¥400000元)。此款於本協議簽訂後,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付款方式爲銀行轉帳。

三、因該房產關係爲“經濟適用房”, 在該房產未過戶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權轉讓金的同時,甲方應將該房交於乙方使用,並且把與縣教育局購房合同(協議)交給乙方保管,乙方享有該房產的一切權利;由於房產證尚未辦理,甲方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房產證,並且交與乙方保管。待該房產滿足過戶條件時,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將該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若該房產過戶手續費用過大,乙方可以延緩或不辦理過戶手續。

四、甲方義務

1、甲方要確認並保證有權轉讓本協議所指定的經濟適用房,並具有簽署本協議的完全能力。

2、因該經濟適用房以甲方名義購買,故應以甲方名義辦理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及國有土使用權證、契證等,待產權手續辦理完畢後,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甲方要出具各項證明,積極配合乙方辦理,否則視爲違約行爲。

3、在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之前,甲方應將與縣教育局簽訂的合同協議和房產證、國土使用權證、契證等證件交付乙方保管,否則視爲違約行爲。

4、甲方在辦理的'房產證、國土使用權證、契證等證件手續時,在文件規定享有使用面積內的費用由甲方自負,超出文件規定部分面積的差價費用由乙方承擔。

5、該房在過戶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僅爲該房產名義上的權利人,甲方不得再將該房產進行買賣,不得將該房屋用於各種抵押、擔保等,並保證未涉及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債權或債務,否則視爲違約行爲。

6、本協議簽訂後,甲方的兒女、親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提出收回使用。

五、乙方義務

1、乙方要履行本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2、乙方負責承擔超出文件規定部分面積的差價費用。

3、乙方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未過戶之前,不能將房屋轉讓給第三方。

六、違約責任

若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伍萬元,並退還乙方支付購房費人民幣肆拾萬元。若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使用權,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附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

甲方夫妻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住址: 住址: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