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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經濟合同錦集十篇

合同2.19W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經濟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經濟合同錦集十篇

經濟合同 篇1

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鉅變,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不斷深化發展,合同法作爲調整各類交易關係的法律,作爲維繫一定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紐帶,對市場起着極大的支撐作用,也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演化和發展,正從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

社會的變遷終究是要導致法律的發展,而法律,歸根結蒂不過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和反映,對合同自由的限制、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誠信原則,不斷完善合同法的實質性問題等已成爲合同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已爲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奉行。

關鍵詞

合同法 原則 效力 違約 發展

一、關於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契約,其本質是一種合意或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各種合同關係,而不僅僅是債權合同關係。

二、我國合同法的發展歷程

我國合同法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大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佈了我國第一個合同法規,即《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頒佈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規達到40多個。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佈《關於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經濟合同的通知》,同一時期,還頒佈了許多合同法規,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作了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後。國家加進了對合同的立法工作,頒佈了一系列的法規,但都是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協調性和照應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合同法纔有了比較完整的體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關於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合同法以任意性規範爲主,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爲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它直接受到了統治階級立法思想的影響,但它並沒有確定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是爲交易行爲提供了抽象的行爲準則,尤其是爲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我國合同法主要體現四大原則,即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1、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中有具體的體現,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對合同自願原則的規定,即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管理不斷加強,對經濟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經濟的發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無法發揮出它的真實效應,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爲主導原則,而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即便是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擺脫不了計劃經濟的陰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可以說是爲市場經濟加入了一劑強心劑,同時,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也是檢驗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

合同自由原則保障合同在訂立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儘量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法律尊重當時所享有的自由,使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儘量限制強制性的規範,努力擴大任意性規範。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當然,我國《合同法》所確定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自由,這種相對的自由主要體現在:

(1) 合同法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

(2)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約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規定。

(3) 合同法規定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4) 合同法對某些特殊合同的訂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規範下運行,同時又保證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誠實信用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商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我國社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誠實信用被賦予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被稱爲“帝王原則”。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係終止以後,當事人都應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訂立時,要做到忠實,誠信,不得欺詐他人,相互照顧並相互協助;履行時,不僅要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對於履行的標的、時間、地點、數量、方法、價格等方面也應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後,儘管合同終止後,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

義務等。總之,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業交易當事人既能遵守商業道德,又能嚴格守約和正確履約,從而能夠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則與鼓勵交易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也是合同法原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個合同之所以能夠稱爲合同,首先,它必須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的,離開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將被視爲廢棄的合同,其次,合同還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利益,這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進一步強調,也是對合法原則的規範。當然,制定如此多的規範,最終目的還是在於鼓勵市場交易,合同法的產生既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無形的限制,也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鼓勵,雖說市場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國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離開了政府的支持,市場也很難安穩地存續下去,因此,國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勵交易這一原則,目的就是體現政府對交易的支持。鼓勵交易原則,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原則,人們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當它作爲法律條款表述出來時,它便有了一股無形的威懾力和鼓動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範之中,爲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

四、關於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應了法律對合同的評價,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了一定的要件,纔能有效。當然,要生效,就必須先成立。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我國《經濟合同法》第9 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從表面上看,這一規定將合同的成立問題單獨作出規定,從而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了區分。實際上並非如此,該法第6 條規定:“經濟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區分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沒有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因爲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這就要求合同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個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行爲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都能成爲合同生效的要件,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這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

對於合同效力的問題,最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對此三種合同的理解,存在諸多的問難和疑問,對於三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對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待定,即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爲使之確定,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於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下:

(1)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這三類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故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其次,對於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主要是由於它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一個合同的無效,並不是全部的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那麼它就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對於其他部分,仍然被確認爲是有效的,同時,合同的無效也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確認爲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的問題,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後也不能再轉化爲有效的合同。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時。無效合同產生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五種: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最後,對於可撤銷的合同。所謂可撤銷,即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爲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主要分爲如下四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類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範圍,這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限定爲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爲。對於可撤銷合同,我們所要明確的一點是,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提出撤銷,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僅僅要求變更合同的條款,並不要求撤銷合同,則可撤銷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依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即可撤銷合同在尚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有效。

單獨對於此三種合同,我們可以簡單的瞭解各類合同的特徵,但是如果將這三類合同做一個對比,那麼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區分無效和可撤銷。我們的民法通則和我國的過去的法律法規都把欺詐、脅迫的合同都作爲無效合同,在訂立合同法時是不是把這個還是作爲無效,或者是作爲可撤銷的,這個爭論很大,因爲民法通則不能改,而且欺詐、脅迫是嚴重的違法行爲,不認定無效就不足以體

現對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裝店高價買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別真假皮,買回來結果是一件不知道什麼雜七雜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麼此時,這種行爲就是一種欺詐行爲,此時,如果這份合同被確認爲是無效的話,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那麼比較好的方法是,認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認爲是可撤銷,讓店裏依據合同的要求繼續提供一件符合質量標準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實現了你的目的,同時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特殊情況下,如果合同裏有違約金條款,而且你希望得到這個違約金,那怎麼能得到呢?此時,正確區分無效和可撤銷,對於事情的解決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區分無效和效力待定。爲什麼新合同法要作爲效力待定呢?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錶賣掉了,引起糾紛,訴到法院,法官問有沒有經過授權?結果沒有授權,按老的合同法就是無效的,不允許我自願承受這個後果(因爲賣的價錢比我自己能夠賣的高)。再如一個未成年人請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沒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無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確實需要修,父母也願意修。所以要留下一個機會,讓真正的權利人去追認去,那麼在追認前是處於效力待定。

我們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長時間以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過份地強調無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適當地擴大無效的範圍,造成了無效合同的泛濫,這實際上無效就意味着消滅交易,而且必然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而且過份地強調無效是違背當事人的意願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追求的並不是追求合同無效,而是希望通過合同能夠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要作出重大的改變。

五、關於合同的違約解除和違約責任問題

我國經濟合同法過去規定只要在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定給非違約一方太大的權利,這並不是一個很好的規範。因爲在履行期到的情況下,沒有履行並不必然給對方造成損害或重大損害。比如買貨物,可能到時候我交不了貨,沒有生產,但這時貨的價格卻下跌了,所以對方並沒有什麼損失。這種情況下期限對於利益是沒有多大影響的。所以新合同法規定了要根本違約才能解除,這樣一種規定也是符合誠信原則的。

一旦出現違約情形,那麼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爲違約後的補償,我國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雖然實際中,要求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債務人採取一定的行爲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那麼表示合同還是可以實際履行的。對於損害賠償,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這裏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也應該的是當事人預先協商確定的,是獨立於履行行爲之外的給付。

經濟合同 篇2

甲方 ( 用人單位 ) 乙方 ( 員工 )

名稱 : 姓名 :

經濟類型 : 性別 : 年齡 :

工齡 : 籍貫 :

地址 : 戶口所在地:

電話 :

法人代表 : 身份證號碼:

聯繫人 : 現住址 :

電話: 聯繫電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 達成如下協議 :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 工種 )

甲方根據生產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 工種 ) ,深圳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 ( 試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無固定期限 ,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 從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試用期限

1 、無試用期 。

2 、試用期爲 個月。 (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時 , 每週工作 40 小時。

2 、不定時工作制。

3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 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 , 可延長工作時間 ,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 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 , 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待遇

( 一 ) 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 / 月 ; 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爲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分配製度調整乙方工資。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爲發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點的 , 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合同範本《深圳勞動合同》。

( 五 )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 , 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 , 工資照發。

( 六 ) 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 七 )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 , 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 一 ) 甲方必須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二 )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 有權拒絕執行 ;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 , 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 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 二 ) 乙方因工緻傷殘、死亡的 , 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 二 ) 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 二 )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 保證安全生產。

( 二 )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

( 四 ) 愛護甲方的財產 , 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 五 ) 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 一 )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

1 、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2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

3 、乙方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是應當提

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 經勞動局確認確需裁減人員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 醫療期滿後 ,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經濟合同 篇3

摘要:合同法是市場經濟中最爲基本的法律, 人們實踐中多重視對交易關係的調整, 忽視着其組織經濟, 導致合同法無法真正發揮作用。基於此, 本文從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出發, 探討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及合同法的完善。

關鍵詞:合同法; 經濟功能; 體現; 完善;

合同法作爲一種交易法, 不但在雙方交易中發揮着紐帶作用, 還在關係性、合作性關係中佔據重要地位。這種情況下, 合同法、法人是一樣的, 都具備相對複雜的經濟功能。因此, 需積極迴應合同法變革, 充分了解合同類型的特殊性, 在合同的解釋、合同規劃的設計上, 進行重新的安排, 現從以下幾點探討。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一) 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通過強制性、任意性規範的結合, 來組織經濟活動, 從某種程度上體現着政府、市場的干預結果:一方面, 合同法應在任意性的規範下, 發揮經濟市場功能;另一方面, 合同法能根據經濟市場的失靈, 強化政府幹預。而合同法作爲自治法, 無論是合同內容, 還是合同的成立, 都和自治密切相關[1]。現代社會中, 自治本身就是治理社會的模式, 因當事人最爲了解自身的經濟需求, 也具有強烈動力實現經濟目標, 對於合理分配資源、提高經濟效益意義重大。另外, 合同法將任意性的規範作爲基準, 不僅能發揮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還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治。

(二) 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更加重視規範組織活動, 比如:公司的創立、運行等, 而合同法則重視對交易活動的調整。合同法雖能從某種層面上調整經濟活動主體, 但交易活動是調整合同法的中心。從市場經濟概念上看, 本身描述的就不是經濟活動主體, 而是經濟活動的具體行爲。兩者相比, 合同法在市場經濟下的作用, 明顯大於公司法。

(三) 合同法促進合作

合同法能維護雙方的合作關係, 促使當事人在約定下履行自身義務。通常情況下, 合同法更爲重視保證當事人關係, 這也是體現合同法作用的關鍵。合同法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 通過規範性的協議, 構建市場體制。從公司法的模型上看, 代理利益需通過各種成本的支出, 保證效益的均衡性, 預防道德風險[2];而合同法的網絡中, 因不存在代理環節。所以, 交易成本高, 監管成本低。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具體體現

(一) 從交換型到組織型合同

市場經濟背景下, 所有的交易活動都是在合同的締結、履行上進行的, 從而構成完整的市場。這種情況下, 合同關係是市場經濟中最爲基礎的關係。根據合同功能進行分類, 可將其分爲組織型、交換型合同, 其中, 交換型合同能很好的調整交易關係, 而組織型合同除調整單個交易關係外, 還能用於複雜性的經濟活動。該過程中, 合同被當成管理、組織工具。

(二) 區分消費者、商事合同

一般來講, 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是相對立的, 是具備商人身份羣體所締結的合同。因消費者合同不存在商人身份, 多被排除在商事合同外。商事合同除包含服務、商品的交換和供應外, 還包含其他的經濟交易, 比如:轉讓協議、投資等。在某些國家, 無論是制定法, 還是學理, 商事合同都具備相對明確的術語。比如, 頒佈《法國民法典》前, 法國已通過對交易習慣的總結, 制定相對獨立的商法典, 便於區分合同。總之, 消費者、商事合同在過錯責任、合同效力的穩定、賠償、調整違約金等方面存在差異[4]。

(三) 確立長期合同規則

合同關係通常是臨時性的關係, 但也存在部分長期性的合同, 在調整交易關係的情況下, 充分發揮經濟功能。長期性的合同多具備這樣幾個特徵: (1) 履行期限長。長期合同最爲主要的職責是調整當事人關係, 多具備履行期限的長期性。該合同中, 當事人必須通過反覆、多次的履行, 才能滿足合同需求。然優於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較長, 制定合同時, 極有可能無法周密的規劃經濟活動, 導致糾紛頻繁發生; (2) 參與人數多。和其他合同相比, 長期合同涉及的當事人比較多, 即且各當事人之間又具備關聯性; (3) 經濟行爲的協同性。對於相對傳統的合同關係, 根據信用、城市的原則, 雖當事人承擔着保護、協助的義務, 但該義務多在這些原則下產生, 只要滿足基本需求即可, 即便違反義務, 也不會影響着合同目標的實現。但是, 對於長期合同來講, 爲實現合同目標, 當事人行爲必須協同, 且協同度也不能超過保護、協助等義務[5]。

三、我國合同法的完善

(一) 共同行爲

合同法重心是以交易爲特徵的合同, 比如:租賃、買賣等, 忽視着爲實現經濟目的對合同的調整, 該安排不但使交易現實、特別法脫節, 也使法院在面對經濟行爲產生糾紛時間, 缺乏針對性的裁判依據。實際上, 合同法的制定, 不只是爲了滿足當事人需求。對合同法來講, 合意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對立, 不會改變本身屬性及對當事人的`約束。

(二) 長期合同

上述得知, 從交換型合同, 轉變爲組織型合同, 是當前合同法的新發展。我國的合同法, 多將一次性合同作爲形態, 其大量規則也是在這種合同下構建出的。但從實際看, 除這種合同外, 交易中還存在長期性的合同, 具備一次合同所不具備的功能。爲充分發揮合同法的經濟功能, 必須完善長期合同體系。同時, 還要根據交易形式, 設置專門的規則, 在逐漸凸顯經濟功能的基礎上, 規範長期合同的交易行爲。

(三) 繼續性合同

合同法規則並未將繼續性合同特徵考慮在內, 只將一次性的合同作爲樣本。比如:對於合同的解除來講, 合同法曾明確規定着違約規則, 但主要針對的是一次性合同。而繼續性合同中, 若當事人出現一次未履行合同現象, 是不會造成違約的。並且, 雙方也不會根據此, 將合同解除。即使解除合同, 原則上也不具備以往的效力[6]。

此外, 合同法還規定着服務合同。但是, 缺乏着對服務合同的明確規定。隨着近年服務業的增加, 各種類型服務業的分工日益精細化, 這就要專門調整服務合同規則, 滿足服務業需求。

四、小結

綜上所述, 合同法的存在對實現交易雙方共同利益, 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因此, 必須充分、全面的瞭解各種合同類型的特殊性和功能, 在重新安排合同規則的基礎上, 完善合同法, 實現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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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 篇4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履行了相關義務的,除與用人單位有競業禁止、培訓協議及其他民事協議的情況下,一般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爲保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於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一,對於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需按相當於不足部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標準加付賠償金給勞動者;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以及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用人單位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向用人單位索取經濟補償,對於自己人身受到傷害的,可以通過相關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結合本案,小王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此案如果是發生在20xx年1月1日以後,用人單位關於違約金的要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勞動合同法》問答 勞動合同解除後,單位該如何處理員工檔案和戶口?

爲保障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及時爲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同時,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也就是說,不管勞動者是因何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爲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對於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應當扣押勞動者的檔案或戶口。

經濟合同 篇5

根據嶺南集團《關於開展經濟合同大檢查的通知》部署要求,花園酒店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落實。在紮實開展自查自糾、接受集團重點抽查的同時,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及責任人,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整改落實。現將已完成的各項整改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是針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酒店在現有的基礎上,根據嶺南集團發展戰略目標要求,聯繫酒店實際,按照系統性、整體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原則,對現行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進行了全面梳理整合,制定了《廣州花園酒店經濟合同管理規定》及其業務操作流程,並廣泛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目前,已頒佈實施。

二是針對合同的簽訂方面存在的問題。酒店按照各部門的工作職能,明確合同管理的責任主體,界定各類合同管理責任範圍,釐清合同管理職責,加強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尤其是加強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動態管控力度,明確了各部門根據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製作合同履行進度表。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協同有序、目標一致的格局,落實經濟合同的定期檢查,確保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有效防控合同風險。複查情況表明,此項工作已在上半年開始落實並取得初步實效。

三是針對經濟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酒店以規範合同審批和簽訂切入點,進一步強化合同管理,嚴格審批程序,加大內部監管的同時,注重降低法律風險,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從合同管理的每個環節,加強監督和把關。從合同草擬環節開始,主辦部門負責做好業務風險的審覈,財務、監察審計部門對合同的.財務風險作出審覈,分管副總、總經理作決策審覈,所有合同正式簽訂前一律送紀檢監察部門作風險意見評估。對重大合同,邀請酒店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通過層層把關、嚴格審批,切實把合同審查管理落到了實處。同時,着重完善合同簽訂的法人代表委託授權;簽定合同嚴格採用規範統一的合同文本。經複查,此項工作已在四月底前整改落實,酒店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範有序。

四是針對合同檔案和臺帳管理方面的存在問題。酒店明確要求各部門按照經濟合同管理制度規定案。做到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資料,都要分類建檔。同時,建立完善合同管理臺帳。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檯帳,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合同金額、合同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合同臺帳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從複查的情況來看, 各有關部門的“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上報工作落實到位。通過落實整改,酒店和各部門的合同檔案和臺帳管理總體上符合制度要求。

經濟合同 篇6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基礎理論。

勞動合同,換句話來說又叫做勞動協議或者勞動契約。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對立關係而形成的一種協議形式,對雙方行爲進行約束以及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而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由於某種原因的發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勞動合同主體中的雙方或者一方要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合同終止時間之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的法律後果就是勞資關係的改變、勞動關係的停止,這種行爲是在合同主體的意願控制下發生的。在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人單位爲了創造更多的利潤和價值,會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進行不同程度的剝奪和獲取,在勞動合同解除時就會針對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而發生法律糾紛等。

二、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的現狀。

首先,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着區別對待的情況。勞動合同雙方在協調一致的狀態下解除勞動合同,從法律思維來說是一種雙向運動的法律行爲,雖然從常規思維上考慮而言多會認爲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關係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單位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業內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但是就目前來說,很多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時,多爲根據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經濟補償金制度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環節中並沒有發揮出真正效用。其次,經濟補償金制度中對經濟補償金設定的限額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後,計算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時,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規定的細節計算,而是籠統的進行計算,並且用人單位內部對經濟補償金的上限下限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最後,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也有一定的缺失現象。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作爲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要素,但是針對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實際年齡與經濟補償金額度之間的對等關係並沒有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

這就造成了很多年紀較大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由於年齡的影響,再就業的難度非常之高,然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並不能滿足生活需要,這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對社會和諧與穩定發展非常不利。

三、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 一) 約定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難以實際操作。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予補償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項工作的實際操作性非常差,勞動者並非是出自個人意願來解除勞動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企業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缺陷和漏洞,有的用人單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後,卻沒有出示任何的手續,造成了勞動者離開用人企業後,無法領取到補償金,沒有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傷害,許多被迫辭職的勞動者並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 二) 勞動者無過失情形下適用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由於勞動能力不足被解除勞動關係的概念並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勞動者處於被動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單位並沒有相應的考覈制度,常常對那些沒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是那些還是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對他們任意行使勞動解除權。

( 三) 勞動合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而對於用人單位未能及時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或者並不是刻意地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爲,勞動者如果任意行使解除權,這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一些專家學者也普遍認爲,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待商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拓展了補償金的範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在實際情況當中,由於違反有關合同期限的原因,造成勞動者惡意索取補償金的現象出現,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增加了用工成本,本身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雙方自願的行爲,用人單位還爲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如果無特殊原因,還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無疑是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而且經濟補償金只是適用於勞動合同解除,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終止,這就導致了用人企業爲了避免提供補償金,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用工合同,只簽訂短期合同,從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四、完善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的思路。

( 一) 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常常出現濫用解除勞動關係的現象,針對解除條件當中所說的“不能勝任此工作”問題,還有由於客觀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的問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針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所有情況,用人單位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說明,而對於因爲客觀原因的發生使得勞動關係發生巨大的變化的情況,導致勞動關係被迫終止無法延續的行爲,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後方可解除勞動關係。

由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對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客觀情況,即是指國家在政治軍事等國家宏觀環境發生了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在法律上認爲這些爲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顧名思義,就是不以人類意志爲轉移的一類因素,人們本身無法避免它的出現。而另一種情況,由於勞動者本身出現問題而引發勞動者不能從事相應的工作的,比如說勞動者身體出現殘疾,疾病或是由於其他原因死亡的,勞動合同也將被迫終止。

( 二) 彌補條文規定的缺陷以增強其操作性。

爲了彌補有關條文規定所造成的缺陷問題,用人單位有效地擴大了經濟補償的範圍,針對勞動關係解除或停止後有關勞動派遣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範圍重新加以說明,從而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絕對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必須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解除勞動關係,當用人單位解除和勞動者的用人關係時,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則必須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以此類推,當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時候,需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而當因爲用人企業的有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除勞動關係時,比如企業破產,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進行了搬遷,裁員,由於國家建設等問題,企業無法繼續生產經營下去的,用人單位必須決定裁員,對於裁剪下去的勞動者,也要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每工作滿一年的時間,就要補償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爲違反有關國家規定所造成的行政管理處罰,除了應該發放相應的補償金外,還要另外發放 50% 的補償金,對於不按時發放工資,剋扣工人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另外發放 25%的補償金。

( 三) 完善對勞動合同引發爭議的解決機制。

我國要不斷改進並且完善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建立一種新型的解決機制,使得解決機制符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對過去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問題加以分析和討論,將企業補償金同社會失業救濟金統一,保障了勞動者失業後的生活保障,這是用人單位的社會義務,但是,在實際經濟補償中,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往往是企業由於客觀原因難以繼續下去,必須進行裁員,但是裁員後還要給予大量的補償金,這樣更加增添了企業的負擔,所以我國將經濟補償金同社會失業保障金聯繫在一起,形成系統,既實現了經濟補償,也實現了失業保障制度,這是一種科學合理的解決機制,得到社會各企業的廣泛實施。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作爲勞動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勞動合同的解除環節時,經濟補償金是不可忽視的一項內容,因此針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制度就發揮了異常重要的角色意義。爲了進一步增強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深入對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法律研究工作,旨在爲建立綠色、平等、和諧的勞資關係而做出一份貢獻。

[ 參 考 文 獻 ]

[1]聞明明。 淺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J]. 經營管理者,20xx,19: 230 - 231.

[2]彭小霞。 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研究[J]. 北京工業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xx,03:56 -61.

經濟合同 篇7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2.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5.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6.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8.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者勞動。

9.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10.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就是加班費)。

11.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工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

5.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6.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員的。

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瞭解了以上四種情形,大家對於解除勞動合同時哪方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定有所瞭解。合理利用法律,讓自身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化。

經濟合同 篇8

協議人(男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 身份證號

本協議經男女雙方友好協商,在公平、誠信、信任、平等的基礎上,本着爲家庭長久和睦團結,爲了子女的成長、教育及夫妻雙方父母的贍養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 協議的時限及前提

本協議從20xx-7-11開始。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夫妻雙方產生的相關經濟關係經男女雙方協商處理,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切經濟活動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執行。

二、 男女雙方經濟收入分配權利及責任

(一) 權利。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男女雙方各自的收入

(含工資、福利等一切收入)除本協議規定繳納的費用外的資金(物品)屬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預另一方的資金(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權利。

(二) 責任。

1.費用。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男女雙方必須每月按時繳納(本協議內容中規定的男女雙方應當承擔的費用)各項公共費用,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時,需及時給另一方說明。並明確具體繳納時限。

2.每人每月要存到指定賬戶200元作爲預備基金。(指定賬戶: )

三、 協議內容

(一)公用費用。家庭所產生的公共費用男女雙方各自承擔50%,包括房屋貸款(每人每月750元,該筆費用用於 某某 小區 單元 樓 戶的'房屋還貸)、水電氣費用、衛生、物業費、房屋維修費、上網費(水電氣費用、衛生、物業費、房屋維修費、上網費等費用以實際使用爲準)等。

(二)協商費用。需要協商的共同支出,請客支付的費用、人情客往費、打車費、醫療費及其他可協商支出費用,以共同協商爲準。

(三)家庭生活費。家庭生活費按照人均承擔,男女雙方各自承擔其父母的生活費等相關費用。

(四)子女撫養費。子女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含生活費、撫養費、學雜費、醫療費、車船費等)按照男方承擔55%,女方承擔45%的原則支付。

(五)父母贍養費。男女雙方父母產生的一切費用(含生活費、贍養費、醫療費、車船費等)由男女雙方各自承擔。

(六)夫妻撫養費。男女雙方的相互撫養,原則上各自承擔,互不撫養。

四、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另一方在此後任何時

間可以向違約方告知,並要求對方在3日內給予答覆並採取補救措施,如告知後3日內對方無答覆和補救措施,從次月起違約方在本協議中應承擔本協議約定的全部費用的比例從次月起增加1個百分點/次,非違約方減少1個百分點/次(如公共費用,違約方承擔51%,非違約方承擔49%)

五、 爭議處理

在執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也可以在無法協商一致時,提交協議簽訂地的人民法院院進行訴訟。但在爭議處理過程中,除正在協商或者訴訟的部分外,協議的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六、 條款的完整性

男女雙方均承認,已閱讀並理解本協議,並同意:本協議爲雙方關於夫妻經濟AA制的全部記載,並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的或者書面的約定、意向書與建議。未經雙方書面修訂,不得對本協議加以變更。協議附件是協議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七、 協議的修改

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有一方認爲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議和理由,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修改,並形成本協議的附件。如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協議繼續有效。

八、 意外處理

(一) 在協議的執行過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現意外事

件等特殊情況,另一方必須及時妥善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待事件處理妥善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處理。

(二) 因不可抗力等導致的對協議履行的延誤或者無

法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免責。

九、 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協議人(男方) 協議人(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9

一、經濟合同的概念。

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爲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

經濟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爲。合同的內容必須經過當事人各方的充分協商,並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否則,在法律上無效。經濟合同正式簽訂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者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經濟合同的種類。

經濟合同的種類較多,按書面形式劃分,可分爲條款式、表格式、表格和條款結合式;按有效期劃分,可分爲長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按內容劃分,可分爲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10類,每類中還可以分爲幾小類,下面把這10類合同分別加以介紹:

1、購銷合同。

這是供方將產品、商品用期貨形式出售或調撥給需方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供應合同、採購合同、購銷結合與協作調劑合同等。

2、加工承攬合同。

這是供方根據需方的要求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訂貨合同、修繕合同等。

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這是建設單位與承包施工單位爲完成工程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它是加工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的'一種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合同等。

4、貨物運輸合同。

這是工業、農業、商業等企業單位爲委託鐵路、公路、海洋航運、內河航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部門運送貨物而簽訂的合同。

5、供用電合同。

這是生產單位與電力部門簽訂的供用電力合同。供電方只能是供電局,用電方必須是經審批下達電力分配計劃中規定的生產企業單位。

6、倉儲保管合同。

這是工業、農業、商業、物資等部門與倉儲保管部門之間簽訂的材料、設備、產品或商品等物資的儲存保管合同。

7、財產租賃合同。

這是供方(出租人)把物資提供給需方(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報酬(即租金)的合同。

8、借款合同。

這是工業、農業、商業企業和農村鄉鎮企業在生產過程和商品流轉過程中,因臨時性或季節性的需要,與銀行或信用社簽訂的借貸現金的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這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合同。

10、科技協作合同。

這是科研單位之間或科研單位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爲協同完成某項科研項目、技術革新項目、產品研製項目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科研合同、試製合同、成果推廣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服務合同等。

三、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

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是經濟合同的核心部分,也就是合同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的各項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的規定,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這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貨物、貨幣、工程項目、勞務或腦力勞動的成果等。

2、數量和質量。

數量是指標的計量,如產品的數量、借款和金額等:質量是指標的特徵,如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等。

3、價款或酬金。

這是指取得合同標的的一方向對方所支付的代價。價款或酬金是以貨幣數量來表示的。

4、履行的期限、地點或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締約者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的時間界限。履行地點是指交貨、提貨的場所。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採用什麼方式來履行合同的義務。履行方式有時間方式和行爲方式。時間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次性全面履行,還是分成若干部分分期履行。行爲方式是指交付標的物的方法,常見的有送貨、提貨、代運等。

5、包裝和驗收方法。

要具體寫明包裝標準和驗收方法,如果因包裝不合格或發生損壞、丟失,引起糾紛,則能明確責任。

6、違約責任。

這是對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制裁措施,以及發生意外事故的處理。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和賠償金形式。

7、其它必要的條款。

這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具體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經濟合同 篇10

甲方: XX中學

乙方: XX果品商店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現就乙方租用甲方名下教室一事簽署如下協議:

一、租賃時間:協議成功簽訂之日起爲期兩個月,至8月30日止,日期截止時必須歸還。

二、租賃地點:甲方名下教學樓底層教室,共兩間。

三、租賃方經營項目約定:甲方將上述場地租借給乙方作爲西瓜堆放地使用。

四、租金約定:每月3000元(叄仟元整)。租賃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由乙方按實際用量繳納給甲方。

五、押金協定:乙方辦理租用手續時須交納租借押金1000元(壹仟元整)。乙方因損壞公物或未繳水電費時,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

六、甲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

(一)甲方按照協議規定時間將指定教室租用給乙方,並提供有關門鎖鑰匙,保證乙方在租用期間,教室出入暢通無阻。

(二)甲方嚴格按《校園暑假安全保障辦法》對乙方進行管理,乙方進出校門必須憑有效證件交門衛查驗,方可入校。

(三)在租用時間終止時,甲方有權收回教室的使用權。如遇到乙方阻撓,對正常教學造成影響時,將追究當事人責任和通過法律途徑索要賠償。

七、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的約定: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校園暑假安全保障辦法》。

(二)乙方按照雙方協商規定時間使用指定教室,週一至週日的使用時間爲每天07:00-23:00。

(三)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應講究環境保護,並做好相關區域的清潔衛生和物品養護。乙方不準隨意進入指定教室外的其他教室,更不準使用或破壞其他未經許可使用的教學設備。

(四)乙方在教室內不得舉辦任何約定經營項目外的其他活動。

(五)在甲方提供的'指定教室內,除搬去課桌椅外,其餘教室設備如黑板、日光燈、電風扇、擴音器等固定設備均完好未撤。乙方對教室的設施設備要愛護使用,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由乙方負責賠償,賠償費用從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數額由甲方按市場價確定。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將教室轉借或轉讓、轉租他人使用。如甲方發現乙方將教室轉借、轉讓或轉租,甲方有權無條件終止乙方使用教室並扣除乙方全部押金。

(七)如遇甲方教育教學等工作與租用教室使用時間發生衝突,甲方將通知租用方對租用時間作適當調整,乙方原則上應積極配合。

八、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經雙方簽字後具有同等的效力。

九、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XX中學 代理人簽字(捺印):

乙方簽章: XX果品商店 代理人簽字(捺印):

二○一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