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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招標合同的注意事項

合同1.16W

招標合同是合作雙方就某項工程或任務的招標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別訂立的合同。下面是訂招標合同的注意事項,請參考!

訂招標合同的注意事項

  訂招標合同的注意事項

隨着《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深入落實,招投標程序更加規範、市場化水平大幅提升,有效降低了造價,節約了資金,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滋生。但在實際工作中依然存在未招標先簽合同、未籤合同先施工、或所籤合同與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相背離的“陰陽合同”等現象。

一、項目招投標是依法確定合同條件的商洽過程。

招標項目合同簽訂前,須經歷一個完整的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等環節,也是合同訂立的要約和承諾的過程。發出招標公告(邀請函)、招標文件等系要約邀請;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是要約;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是承諾。其實,招投標過程也是合同條件商洽過程,是招標項目合同簽訂的必經程序。國家08計價規範明確要求: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爲主的項目,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也就是說項目招投標時,招標人應給出準確的工程清單,投標人以此爲基礎進行精準報價。而有的招標人在未出具經相關部門審覈合格後的圖紙,也沒有核定出完整的工程量清單和編制出準確的預算價,就以種種理由要求倉促進入招投標程序,中標價變成了象徵性價款,招標人爲體現中標價的公允,中標通知書上常常冠以“竣工結算價以最終審計決算價爲準”字樣,殊不知審計決算是以合格的設計圖紙、完整的工程量清單、完善的招投標文件、精準的變更籤證等爲審計基礎的,基礎資料不完備、不準確給合同的簽訂、履行帶來諸多麻煩和風險,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將大打折扣,國有資產的流失也就順理成章了。

二、招標人與投標人應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項目合同。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議。”該法賦予了招標人和中標人依法簽訂書面合同的義務。這一規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標的、建設範圍、項目價款、質量目標、履行期限等實質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一致。二是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議。以上規定的目的,是爲了保證招投標結果能夠得到有效鞏固和落實,防止招標人或投標人脅迫對方調整合同價款、增減工作體量、升降質量目標、變動既定工期等實質性條款,防止部分招標人與中標人通過“陰陽合同”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合同確定的相關建設情況不應突破批准概算範圍。

七部委30號令第64條規定:“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範圍內;確需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也就是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得突破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範圍,而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又是項目合同簽訂的依據,合同同樣不能超出規定範圍,如因特殊情況擬超出原批准範圍的,必須報經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對擅自提高建設規模標準的,超支部分財政部門應不予財政支付,審計部門應不予審計結算。

四、合同主體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擔保與支付保證。

爲促進合同主體雙方依法誠信履約,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七部委30號令第六十二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爲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這樣從內容上、形式上、擔保上均對完善建設合同條款提供法理依據,也爲承發包雙方誠信履約提供有效制約。

五、建設項目實施合同應涵蓋以下主要內容。

建設項目須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爲簽訂合同的'依據。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一)項目範圍;(二)建設工期;(三)項目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四)項目質量;(五)項目造價;(六)技術資料交付時間;(七)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八)撥款和結算;(九)竣工驗收;(十)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十一)相互協作條款;(十二)權利和義務;(十三)法律責任等。

六、違反建設項目合同簽訂程序的相關法律責任。

應招標項目合同的簽訂有其法定程序性,違反了相關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招標人違反規定程序的法律責任:

(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二)中標人違反規定程序的法律責任:

(1)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2)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承發包雙方共同違反規定程序的法律責任: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標籤:招標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