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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簽訂合同彙編五篇

合同2.8W

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簽訂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簽訂合同彙編五篇

簽訂合同 篇1

1、委託方(甲方):家庭裝修的合同中規定的甲方應該是房屋的法定業主或者是業主以書面形式指定的委託代理人。

2、承接方(乙方):合同的乙方基本上指工程的施工方---即裝修公司。

3、工程概況包括

(1)工程地址 (2)居室規格 (3)施工內容 (4)委託方式

(5)工程開工日期:年月日 (6)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7)工程總天數:天

4、合同價款

5、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籤 訂補充合同。

(3)質量檢查監督部門: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家庭裝潢專業委員會。

(4)凡由甲方自行採購的材料,設備,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乙方負責。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監理,須在工程開工前通知乙方,以便於工作銜接。

6、材料供應

(1)乙方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條例規定,對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實行明碼標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應用於本合同規定的裝潢工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應按挪用材料的雙倍價款補償給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該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如延期到達, 施工期順延,並按延誤工期處罰。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計金額的10%作爲管理費支付給乙方。材料經乙方驗收後,由乙方負責保管,由於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付款方式:即裝修過程中或者首付,尾款等付款的方式(裝修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有哪些?裝修合同五點免責條約要看清)

8、工程工期:即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的工作時間

9、工程驗收:分爲材料驗收(全包和半包)、中期驗收和完工驗收

10、其他事項

(1)甲方權利義務:即在裝修過程中甲方應該獲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2)乙方權利義務:即在裝修過程中乙方應該獲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1、違約責任:家裝工程的違約責任一般包括甲方違約責任和乙方違約責任。甲方違約責任比較常見的是拖延付款時間,乙方違約責任比較常見的拖延工期。還一種違約責任目前大家不一定意識到,就是在裝飾公司發出驗收通知以後,業主沒有原因地拖延驗收的時間。

12、爭議解決

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

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解決不成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補充條款:補充條款作爲合同中一個條款的目的就是爲了讓合同的甲乙雙方把自己對合同的要求在補充條款裏反映出來。

14、合同生效執行:

合同和合同附件經雙方簽字後生效。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補充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15、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聯繫方式以及簽訂時間

簽訂合同 篇2

鄭先生諮詢:

我在現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已經兩年多了,所續簽的第二份勞動合同的期滿日是20xx年10月31日,第三次籤勞動合同。我身體健康,工作成績突出,公司給予的待遇也很好,因此在合同到期時想與公司續簽合同。朋友跟我說,新《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節合同後,可以跟單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我想諮詢一下:

一、《勞動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三、屆時再籤新合同的話,我可否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簽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是不是可以一直在這個

單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師解答:

一、《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顯然不符合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個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則擴展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況似乎符合上述第3項之規定,但實際上是不行的,因爲目前適用該項規定有個合同簽訂“次數”的起算點問題。《勞動合同法》第91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由於該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關於“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20xx年1月1日後開始計算。就你的情況而言,你之前的兩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不能算“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滿時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單位也可以拒絕。

四、另外應當說明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可存續至退休。實踐中,不少人認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等於有了“鐵飯碗”。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非“終身合同”。因爲它有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簽訂合同 篇3

一、適用“雙倍工資”的範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纔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 如何定義勞動合同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裏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後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 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爲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餘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麼多餘11個月未籤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後直接到法院起訴。

四、“雙倍工資”該怎麼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五、“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爲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簽訂合同 篇4

委託人姓名:A

委託人姓名:B

身份證號(香港): 身份證號(香港):

身份證號: 受託人姓名:C

購房付款人: D、E

現委託上列受託人(C)爲我向購房付款人收取 廣州市**區**大道**號**棟**房 的購房款,購房金額以受託人所開收據爲準。

委託人:AB

受託人:C

年 月 日

備註:A和B是出售方,此文件原件最終需給購房人D、E (簽名) (簽名)

簽訂合同 篇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