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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四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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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價合同

合同的四個種類

這是最常見的合同種類,適用範圍廣,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主要是這一類合同。在這種合同中,承包商僅按合同規定承擔報價的風險,即對報價(主要爲單價)的正確性和適宜性承擔責任;而工程量變化的風險由業主承擔。由於風險分配比較合理,能夠適應大多數工程,能調動承包商和業主雙方的管理積極性。單價合同又分爲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等形式。

單價合同的特點是單價優先,例如FIDIC施工合同,業主給出的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參考數字,而實際合同價款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報的單價計算。雖然在投標報價、評標、簽訂合同中,人們常常注重合同總價格,但在工程款結算中單價優先,所以單價是不能錯的。對於投標書中明顯的數字計算的錯誤,業主有權先作修改再評標。

2.固定總價合同

(1)固定總價合同的概念及特點

這種合同以一次包死的總價委託,價格不因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增減而變化,所以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風險。除了設計有重大變更,一般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在現代工程中,特別在合資項目中,業主喜歡採用這種合同形式,因爲: ①工程中雙方結算方式較爲簡單。

②在固定總價合同的執行中,承包商的索賠機會較少(但不能根除索賠)。通常可以免除業主由於要追加合同價款、追加投資帶來的需上級,如董事會、甚至股東大會審批的麻煩。 但由於承包商承擔了全部風險,報價中不可預見風險費用較高。承包商報價的確定必須考慮施工期間物價變化以及工程量變化帶來的影響。在這種合同的實施中,由於業主沒有風險,所以他干預工程的權力較小,只管總的目標和要求。

(2)固定總價合同的應用前提

在以前很長時間中,固定總價合同的應用範圍很小:

①工程範圍必須清楚明確,報價的工程量應準確而不是估計數字,對此承包商必須認真複覈。

②工程設計較細,圖紙完整、詳細、清楚。 ③工程量些工期短,估計在工程過程中環境因素(特別是物價)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併合理。

④工程結構、技術簡單,風險小,報價估算方便。

⑤工程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作詳細的現場調查、複覈工作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計劃。

⑥合同條件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清楚。

(3)固定總價合同的計價方式

①業主爲了方便承包商投標給出工程量表,但業主對工程量表中的數量不承擔責任,承包商必須複覈。各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之和即爲整個工程的價格。

②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給出工程量清單,而由承包商制定,則工程量表僅作爲付款文件,不屬合同規定的工程資料。合同價款總額由各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構成。承包商必須根據工程信息計算工程量,若工程量有漏項或計算不正確,則被認爲已包括在整個合同的總價中。

(4)固定總價合同的確定

固定總價合同是總價優先,承包商報總價,雙方商定合同總價,最終按總價結算。通常只在設計變更或符合合同規定的調價條件時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

(5)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時承包商的風險

①價格風險:報價計算錯誤;漏報項目;工程實施中物價和人工費漲價風險。

②工作量風險:工作量計算錯誤;由於工程範圍不確定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全造成的損失;由於設計深度不夠造成的工程量計算誤差。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是與固定總價合同截然相反的合同類型。工程最終合同價格按承包商的實際成本加一定比率的.酬金(間接費)計算。在合同簽訂時不能確定一個具體的合同價格,只能確定酬金的比率。由於合同價格按承包商的實際成本結算,所以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不承擔任何風險,而業主承擔了全部工作量和價格風險,所以承包商在工程中沒有成本控制的積極性,常常不僅不願意壓縮成本,相反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他自己的工程經濟效益。這樣會損害工程的整體效益。所以這類合同的使用應受到嚴格限制,通常應用於如下情況:

(1)投標階段依據不準,工程的範圍無法界定,無法準確估價,缺少工程的詳細說明。

(2)工程特別複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它們可能按工程中出現的新的情況確定。

(3)時間特別緊急,要求儘快開工。如搶救、搶險工程,人們無法詳細地計劃和商談。 爲了克服該種合同的缺點,調動承包商成本控制的積極性,可對上述合同予以改進:事先確定目標成本,實際成本在目標成本範圍內按比例支付酬金,超過目標成本部分不再增加酬金;若實際成本低於目標成本,則除支付合同規定的酬金外,另給承包商一定比例的獎勵;成本加固定額度的酬金,不隨實際成本數量的變化而變化。

4.目標合同

這是固定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結合的形式,在發達國家,廣泛應用於工業項目、研究和開發項目、軍事工程項目中。

目標合同以全包形式承包工程,通常合同規定承包商對工程建成後的生產能力或功能、工程總成本、工期目標承擔責任。若工程投產後的規定時間內達不到預定生產能力,則按一定的比例扣減合同價款;若工期拖延,則承包商承擔工期拖延違約金;若實際總成本低於預定總成本,則節約的部分按預定比例獎勵承包商,反之,則由承包商按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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