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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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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內容

擔保合同內容1

債權擔保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爲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爲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抵押擔保的範圍; 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合同內容2

擔保合同的無效,是指擔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後果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是以擔保主合同債權爲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債權因主合同無效而不存在,則擔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擔保的對象,因而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主合同的無效,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確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同時,我們還應當明確,主合同的部分無效,不會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只要主合同的債權不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則不受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一般也無效,這是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但對獨立擔保,如經常遇到擔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遇到擔保合同中約定“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立法精神看,擔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但應當明確的是,國內擔保合同作出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涉外擔保合同則有效。

2.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作爲一種民事合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民事行爲或合同無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擔保合同。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擔保人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人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國家機關不得爲擔保人。否則,擔保合同無效。但應當明確的是,國家機關既包括各級黨委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又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二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爲擔保人。但是,應當明確的是,這些單位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爲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授權不得爲擔保人,否則,擔保合同無效。

四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得爲擔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提供的擔保,非爲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後追認,則擔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若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則擔保合同無效。否則,擔保合同有效。

(2)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擔保合同,應爲無效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損害國家利益的擔保合同,應爲無效合同。但依據《擔保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四十條的規定,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即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擔保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爲無效擔保合同。如:

《擔保法解釋》第五條所規定的“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可謂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就對外擔保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對外擔保行爲,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爲。就《擔保法解釋》第六條具體規定來說:該條第二項規定的“擔保人爲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局批准或者登記的”情形,實質上是境外的債務人轉嫁風險的一種方式,損害了國家經濟利益。第三項規定的“境內機構爲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實質上是將導致外債風險轉移給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而加大中方的籌資成本和風險,因直接或者間接地形成中方債務而損害國家經濟利益。外商實際上既不出資也不承擔風險卻取得利益,這既違背了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法的基本原則,也與公序良俗原則的.要求相悻。

第四項所規定的“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情形,在沒有外國機構和外資企業的等值外匯資產作抵押的證明的前提下,實際上違反了我國外匯管制規定,損害國家金融和外匯管理秩序。第五項規定的“對外擔保合同或者主合同進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的情形,應視爲新的對外擔保,必須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管理局批准,否則合同條款的變更將會加重擔保人的責任而增加擔保風險,擔保人可以免責。《擔保法解釋》運用公序良俗原則作爲評判行政規章中的禁止性和強行性規定的重要標準的做法,對於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實施後應如何對待行政規章中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問題,無疑頗具啓示性的指導意義。

(5)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擔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擔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認,也不能構成表見代理的,其擔保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綜上,可以知道,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兩大類,即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和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兩類。詳細的內容以及在上文中和大家分享過了,希望對您瞭解擔保合同的知識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內容3

出質人(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甲方與(下稱債權人)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合同》(附件1,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爲:),約定由債權人向甲方提供金額爲人民幣__萬元的(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綜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2、乙方與甲方簽訂《委託擔保合同》(附件2,合同編號爲:),並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附件3,合同編號爲),約定由乙方爲甲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下稱主債務)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3、一旦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甲方不能及時清償,乙方需按《擔保合同》約定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代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並依法可向甲方追償。爲擔保乙方追償權的實現,甲方自願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權質押給乙方爲甲方清償債務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反擔保相關事宜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擔保範圍

1、乙方代甲方清償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債務本息(含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2、乙方依據《委託擔保合同》對甲方享有的債權(包括但不限於擔保費、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代償資金佔用費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3、乙方因行使追償權及質權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以及質物保管費用。

上述擔保範圍內乙方享有的各項債權或權益統稱爲乙方債權。

二、質押股權

1、甲方自願將其合法擁有的公司%股權(以下簡稱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全部質押給乙方,作爲乙方爲甲方提供擔保的反擔保,以確保乙方債權的實現。

2、派生權益指質押股權項下應得紅利及其它收益,必須解入乙方指定賬戶,作爲乙方債權實現的擔保。

3、質押股權對應出資額爲人民幣元。

三、甲方承諾

甲方就以下事項向乙方進行承諾:

1、甲方用於質押的股權爲甲方合法持有,並對質押股權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2、甲方用於質押的股權不存在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禁止轉讓或設立擔保的情形;

3、甲方已完成質押股權所對應的全部出資,且不存在出資瑕疵;

4、甲方未在質押股權上爲任何第三方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

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財務狀況真實可信,就質押股權所提供的一切文件、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6、未得到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對質押股權進行任何形式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或部分轉讓、另行出質或設立其他擔保);

7、對本合同的簽訂以及股權質押事項,按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甲方已通過相關審批(提供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書面決議)。

四、質押登記

1、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工商部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完畢股權質押登記,並將質押登記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

2、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該股權質押事項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並向乙方提供相關證明(加蓋公司公章)。

五、質權實現條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行使質權:

1、乙方代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後,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時間內向乙方償付因代償而支付的全部費用;

2、乙方依據《委託擔保合同》而享有的相關權利未能按合同約定實現;

3、甲方違反承諾或承諾內容不實;

4、甲方出現歇業、解散、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形;

5、非因乙方原因,質押股權價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擔保;

6、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欲對質押股權進行全部或部分轉讓、再行出質、設立其他擔保或進行任何其他形式處分;

7、非因乙方原因,出現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質權實現的情形,甲方不願或不能提供新的擔保。

六、質權實現方式

乙方可以選擇以下方式的一種或幾種以實現質權:

1、與甲方協議,以質押股權折價受償。

2、乙方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將質押股權予以拍賣、變賣,並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拍賣、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甲乙雙方對質押股權價值無法達成一致的,應當共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評估機構的選擇無法達成一致的,乙方有權自行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3、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股權,並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若質權實現發生在乙方爲甲方代償前,質權實現所得價款應當提存,繼續擔保乙方債權的實現。

七、清償順序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質權實現所得價款,按以下順序清償:

1、乙方實現債權及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

2、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乙方代償金額爲基數,自乙方指定的甲方歸還代償資金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3、乙方依《委託擔保合同》而享有的債權(包括但不限於擔保費、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4、乙方因代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而向債權人支付的全部款項。質權實現所得價款在乙方債權全部受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甲方。質權實現所得價款不足以實現乙方全部債權的,不足部分繼續向甲方追償。

八、特別約定

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或進行其他處置。經乙方同意轉讓或進行其他處置的,應當就轉讓或處置所得價款向乙方清償債務或提存。

2、質押期間,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乙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乙方決定接受的,不影響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權決定各擔保物權的實現順位,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3、乙方有權轉讓其依法對甲方所擁有的債權,轉讓不需經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債權轉讓後,本合同所設立的質權一併轉讓,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4、主合同、《委託擔保合同》或《擔保合同》無效,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以質押股權對於上述合同無效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支出的.全部費用)承擔擔保責任。

九、違約責任

1、甲方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即構成違約:

(1)甲方違反承諾或承諾內容不實;

(2)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對質押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處分;

(3)因甲方過錯,導致質押股權價值降低,甲方不願或不能提供新的擔保;

(4)因甲方過錯,導致本擔保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並影響乙方質權實現;

(5)因甲方過錯,出現其他情形,並影響乙方質權實現的。

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應按不低於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金額的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需賠償損失。乙方並有權立即行使質權,並就質權實現所得款項優先受償或提存。

十、質權消滅

本合同所設質權在出現以下情形時消滅:

1、甲方向乙方清償全部債務;

2、第三方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以消滅質權;

3、質押股權依法被折價或拍賣、變賣以實現質權;

4、乙方書面同意放棄質權。

前述款1、2、4情形出現導致質權消滅的,乙方應於質權消滅後配合甲方解除股權質押登記。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保險、查勘、鑑定、保管、提存、過戶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2、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時生效(出質人爲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

3、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辦理公證或登記,增加相應份數。

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1、《合同》;附件2、《委託擔保合同》;附件3、《擔保合同》。附件內容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內容爲準,本合同未約定事項,適用附件中的相關內容。

5、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分析並有充分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擔保合同內容4

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姓名(以下簡稱丙方): (具體信息詳見附件)

丙方自願爲乙方與甲方達成的代理協議提供擔保。甲方同意丙方作爲乙方不履行職責時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的保證人。經協商一致,甲、乙、丙三方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協議。 一、擔保內容:

1、乙方違反甲方管理制度,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

2、乙方造成貨物去向不明的;

3、乙方擅自收取貨款,未上繳公司私自挪用的;

4、乙方人爲原因使業務費用不到位的;

5、乙方人爲原因導致甲方固定資產嚴重流失的;

6、乙方蓄意破壞甲方營銷網絡的;

7、乙方不辭而別或解除代理關係時未按照甲方要求交接工作的;

8、乙方有違法、犯罪記錄而向甲方隱瞞的`;

9、乙方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依法律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但不限於民事責任的。

二、擔保期限:

保證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至甲、乙雙方代理協議終止並經雙方開具無遺留問題確認書時止。

三、擔保方式:

丙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丙方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四、擔保的特別約定:

擔保責任期間,丙方與乙方之特殊關係(含親屬關係)發生重大變化,並不影響本協議項下丙方之擔保責任,但若丙方喪失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乙方則有義務落實爲甲方所接受的新的擔保人。

五、本協議若出現爭議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得到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由甲方註冊所在地法院受理。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未盡事宜,可訂立補充協議。 七、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經濟擔保協議書附件(說明:打印後手寫):

標籤:擔保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