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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聘用勞動合同

合同2.46W

一、勞動合同期限

保安聘用勞動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自2009年01月01日起生效,至2009年12月31日終止。本合同期限屆滿,如合同訂立依據沒有發生變化且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均無異議,本合同可自動順延執行;如合同訂立依據發生變化或任何一方對本合同條款內容有異議,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修改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小區保安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已經知曉工作制度及職責,同意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依據工作制度及職責規範,達到規定的工作標準。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 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五百二十五元,該工資中包括按有關規定應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根據乙方申請,由乙方自行繳納。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加班補助報酬。

四、勞動紀律

第六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七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小區業主自治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小區業主自治終止或解散等,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本合同到期有一方不同意順延,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十日正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或不適合從事該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定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

第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2009年1月8日 簽訂日期: 20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