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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管理規定

工業2.82W

第一章總則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管理規定

第一條爲加強港口大型機械的防陣風、防颱(以下簡稱防風防颱),保障港口,保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港口的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陣風是指無預報的、風速15米/秒(7級)以上的大風和龍捲風;

(二)颱風是指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和中心風力12級以上的熱帶氣旋;

(三)港口大型機械(以下簡稱大型港機)是指: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吸糧機、軌道式龍門起重機、裝(卸)船機、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鬥輪堆取料機、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輪胎起重機(25噸級及以上)和輸油臂等。

第二章防風防颱工作的監督與實施

第四條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大型港機預防、抵禦陣風、颱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一)根據掌握的颱風信息,發佈防風防颱命令,對大型港機防風防颱工作進行部署;

(二)監督、檢查大型港機防風防颱措施的落實工作。在臺風來臨之前應當對港口企業的防風防颱工作進行檢查,在臺風季節應當進行定期重點檢查;

(三)對防風防颱工作進行指導,促進港口企業提高大型港機防風防颱的技術和水平。

第五條港口企業負責本單位大型港機預防、抵禦陣風和颱風具體措施的制訂和實施工作:

(一)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配備大型港機防風防颱技術裝置,制訂符合實際情況的防風防颱措施和工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二)加強與氣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及時掌握氣象信息,注意颱風動態,實施預防工作;

(三)加強港口生產人員培訓,提高安全素質和意識。

第六條港口企業接到颱風預報後,應當提前和佈置防颱措施;接到颱風警報和緊急警報後,應當檢查和落實防颱措施,並建立24小時專人值班,確保大型港機安全。

第三章防風防颱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七條港口碼頭的設計應當考慮大型港機防風防颱的要求,大型港機安全應當配備和設置防陣風和防颱風裝置(以下簡稱防風防颱裝置)。防風裝置分爲防止風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裝置和防滑制動裝置,以及防風預(警)報裝置。

防止風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裝置是指碼頭上設置的防止機械水平移動和傾覆的裝置,包括錨定坑、防風繫纜(或者拉桿)地錨、繫纜墩柱等。

防滑制動裝置是指機械自身設置的防滑裝置和行走機構配備的慣性制動器,其中防滑裝置應當在防爬器、夾輪器、頂軌器、夾軌器、鐵楔等中選取。

防風預(警)報裝置是指接收、測量、記錄陣風和颱風信息、發佈警示和警報的設備和設施,基本配置爲帶記錄和警示功能的風速儀。有條件的港口可選擇配置氣象雷達。

第八條大型港機防風防颱工作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對大型港機的防風裝置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完好並具備防風防颱能力;

(二)大型港機作業的碼頭和場所,應當根據當地陣風或者颱風的實際情況設置足夠的錨定裝置,對不具備防風防颱能力的碼頭和大型港機應當採取有效的改進措施,確保其具備防風防颱能力;

(三)正常使用的大型港機應當完備、有效,並具備有足夠的制動力矩。

第九條軌道式大型港機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當配備防滑和制動裝置,其中防滑裝置須保證設備在15米/秒到35米/秒的現場鋒利作用下不發生滑移;

(二)選擇配備防止風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裝置時,須保證設備在35米/秒到55米/秒的現場風力作用下不發生傾覆。使用單位所在地區50年最大風速歷史記錄超出上述範圍的,應當按照50年最大風速設防;

(三)行走軌道應當平整,軌道兩端應當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製成的擋塊,並與碼頭基礎緊固聯繫在一起;

(四)應當配備防風預(警)報裝置,並進行技術測試,以滿足對設計風速警示預報的要求。

第十條大型港機預防突發性陣風的措施:

(一)在正常作業時,大型港機的行走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制動功能。任何情況下,不允許擅自降低行走制動器制動力矩;

(二)大型港機正常作業過程中遭遇陣風時,如無法行駛到錨泊位置,應當就地採取防風措施,使用包括防風裝置以及貨物、其他設施阻塞軌道等手段來保證設備的安全;

(三)陣風多發季節,大型港機停止作業、移好機位後,操作人員離開前應當檢查並確認所使用的防風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在採取以下措施後,切斷操作電源。

(1)門座起重機應當將吊鉤起升至駕駛室以上高度,起重臂收至平衡點或者最小幅度,轉盤轉至起重臂不易碰撞的位置;

(2)岸邊集裝箱起重機應當將前大量是、收至最小幅度,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或者設計位置;

(3)對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將吊具升到最高位置,並塞緊輪胎防滑塊。帶支腿的捆臺集裝箱起重機(高架吊),應當將旋轉銷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