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法律行爲的學習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爲
1、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是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爲。
下列各項中,屬於民事法律行爲的是:( )
A、甲購買彩電一臺 B、乙拾得金戒指一枚 C、丙贈與妻子項鍊一條 D、丁創作長篇小說一部
AC[解析]:選項B中的行爲爲拾得遺失物,性質屬於事實行爲;選項D中的行爲爲創作
行爲,創作行爲屬於事實行爲。選項A中的買賣行爲、選項C中的贈與行爲都是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爲
⑴民事法律行爲的分類
①單方行爲(分爲有相對人的單方行與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爲)與雙方行爲、多方行爲
單方行爲是僅由一方行爲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爲,如立遺囑、解除債務等;單方行爲出現的情況:a有關行爲的後果僅使相對人取得權利而不承擔相應義務的,如授權行爲、贈予行爲、遺囑(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爲)與遺贈行爲;b行爲人依法或根據合同而享有單方行爲權利的,如撤銷行爲(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爲)、解除行爲、追認行爲等。注:拋棄無相對人。
雙方行爲(是行爲人雙方相對應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爲,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多方行爲(多個行爲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如合夥、股東會的決議)。
②財產行爲與身份行爲
身份行爲的目的在於取得或喪失身份,維持倫理秩序,因此,應特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③有償行爲與無償行爲
④諾成性行爲與實踐性行爲
諾成性行爲是指僅以意思表示爲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又稱不要物行爲,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實踐性行爲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還需要以物的交付作爲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又稱要物行爲,如借物合同、保管合同、質押、定金。
⑤要式行爲與不要式行爲
要式行爲必須採用法定方式(票據行爲)
⑥有因行爲與無因行爲
有因行爲指與原因不可分離的行爲,如買賣行爲,有因行爲原因不存在則行爲無效;無因行爲指行爲與原因可以分離,不以原因爲要素,如票據行爲,無因行爲原因不存在或原因存在瑕疵時,行爲有效,僅發生不當得利問題。
⑵民事法律行爲的形式
①口頭形式
②書面形式
一般書面形式,指用文字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信件、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爲證據效力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均以書面形式的記載爲依據,只有書面內容含混不清或不完備時,纔可以以口頭證據作爲補充,後書優於前書;
特殊書面形式,
I公證形式:i可以是法律規定,亦可是當事人之間約定;ii約定公證但未公證,此時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實際上爲後協議改變前協議,履行效力高於其它效力);iii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公證債權文書直接開始執行程序,有些民事法律行爲法律規定採用公證形式才能成立及生效,如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
II覈准登記形式,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行爲人必須將書面的法律文書交給主管機關審覈、登記,方爲有效。例如,i身份性質:結婚、收養、成立企業(取得身份關係);ii物權變動(不動產):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特殊動產(汽車、輪船、飛機、採礦權、狩獵、捕漁、採伐);iii房屋租賃(行政法);iv特殊產權(知識產權,企業名稱權)。
③推定形式,行爲人通過行爲進行意思表示,如行爲人在商場交付貨幣的行爲。
④沉默形式,行爲人以消極不作爲方式進行意思表示。不作爲的默示表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行爲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纔可以視爲意思表示。
I繼承人自繼承開始2個月內未公開表示放棄繼承的,就視爲其接受繼承;II受遺贈人兩個月內未表示接受遺贈,視爲放棄;III合同法的規定,如要求6.5之前承諾,承諾人6.1做出,但要約人收到承諾爲6.10,此時若要約人沉默則推定合同成立。
⑶意思表示
I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行爲、拋棄動產所有權的行爲)
i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指有表示對象的意思表示,如要約和承諾;
ii前者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後者在行爲完成時發生效力。
II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III獨立的意思表示(構成單方行爲)和非獨立的意思表示(合同行爲或共同行爲);
IV明示的意思表示(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示)與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須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才發生效力)
默示: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爲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爲默示。不作爲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纔可以視爲意思表示。
V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可撤銷,如被欺詐、脅迫、錯誤情形的意思表示)
根據我國民法實踐的一般做法,書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經過傳達媒介才能到達對方當事人時,則該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爲:( )
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爲時 B、意思表示離開表意人時,如函件已郵寄
C、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 D、相對人瞭解意思表示的內容
[參考答案]:C[解析]:意思表示的生效根據是否有相對人而有區別: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生效;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則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原則是,一般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都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都應當是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但要注意《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即按照要約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以行爲方式作出承諾的,則在作出行爲時生效。另外“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中的“到達”不要求相對人瞭解意思表示的內容,只要該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可以控制的範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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