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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我國監理法律制度的現狀與主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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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制度是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重大改革。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不是自生的,而是通過移植、引入國際慣例,根據我國工程實踐制定的,符合我國當時國情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可歸類爲項目管理,與國外項目管理、工程諮詢服務類似,但我國監理制度顯然融入了濃厚的行政管理和計劃經濟色彩。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規體系初步形成。

怎樣理解我國監理法律制度的現狀與主要缺陷

方法/步驟

1.《建築法》確立了建設工程監理在建設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在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責任、權利和義務;建設部先後出臺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對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行爲、保障建設工程監理健康發展起到了進一步的推動作用。此外,法律貓指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也出臺了相應專業工程監理的部門規章;一些省市近幾年也相繼出臺了地方法規和規章。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出臺,初步形成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法規體系,爲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按照傳統的定義,工程監理是針對工程項目建設,社會化、專業化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接受業主的委託和授權,找律師網解釋根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監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所進行的旨在實現項目投資目的的微觀監督管理活動。然而這一定義並沒有直接的法律定義,法律在確定監理的工作範圍和職責的同時,並沒有直接告訴我們監理是什麼,這顯然是監理制度中最大的缺憾。

3.我國在建設領域內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同時也應意識到,隨着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早先制訂的法律法規必然表現出不適應新時代、新情況的現象,存在建設工程監理法律責任制度尚不完善的缺陷。例如《建築法》是1997年頒佈實施的,它只對城鎮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和主要對施工單位進行了規範,建築領域中還有相當大部分未涉及到,而且對項目法人、材料供應商等市場行爲主體沒有具體的約束機制,當時的市場形勢是建築企業占主導地位。隨着建築業發展和投資主體多元化,法律實施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已由十多年前建築企業爲主導的市場,變成建設單位爲主導的市場,建設單位行爲不規範成爲影響建築市場秩序的重要原因,建設單位市場行爲責任規範化是建設監理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必要條件,而法律對此缺乏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