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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格式標準

法律7.18K

法律文書格式規範範文是怎麼樣的呢,小編爲大家推薦下文,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歡迎你的閱讀。

法律文書格式標準

一、法律文書格式規範

1.0 總則

1.1 爲了統一法律文書格式,提高法律文書質量,規範法律文書製作,維護法律文書嚴肅性、權威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標準》、《法院訴訟文書樣式》、《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制定本規範。

2.0 法律文書的製作

2.1 裁判文書正本的製作標準

2.1.1 文書字體

法院名稱,應當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應當用1號大標宋體字;案號、正文、落款應當用3號仿宋GB-2312字體。

2.1.2 印製標準

文書用紙:應用國際標準A4 紙型(297毫米×210 毫米),70克書寫紙單面油印或70 克復印紙雙面印刷。

文書版式:裁判文書的各要素劃分爲眉首、主體和落款三部分。

眉首:法院名稱,統一冠以所屬省市名稱,即爲“××省××市××區人民法院”,位於版心內第二行(以三號字行計,下同)居中對齊;法院名稱下一行爲文書名稱,居中對齊;文書名稱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設爲自動段間距爲案號,右對齊。

主體:案號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設爲自動段間距爲正文即主體,每行28字,每頁22行。

落款:應當集中於文書最後一頁之內;審判長、審判員(代理審判員、執行員,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適當位置,右空4個漢字,審判長(員)各字之間空一個漢字,審判職務與姓名之間空兩個漢字,不用標點符號;成文時間在審判職務下方適當位置,右空4個漢字,用漢字全年、月、日,“零”寫爲“○”;書記員在成文時間下隔一行,右空4個漢字。成文時間之上留有適當空間以加蓋院印,院印上不壓審判員,下不壓書記員,採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成文時間與書記員之間必須留有一行,以加蓋“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章,覈對章蓋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應爲藍色。上下審判職務和姓名均應對齊。

頁面設置:天頭大於地角,左空大於右空(雙面印製的雙頁面右空大於左空)。頁邊距上、下、左、右四邊設置一般爲: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爲

3.3cm、3.2cm、2.7cm、2.4cm;行間距一般爲:WPS格式下爲2.9,WORD格式下爲固定值29。

當文書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落款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但調整後的行間距不得超出下列範圍:WPS格式下在2.4-3.3之間,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間。

頁碼:用4號半角白體阿拉伯數碼標識,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數碼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mm,居右空1字符,雙面印製的雙頁碼居左空1字符。空白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標識頁碼。

2.1.3 文書裝訂:多頁的裁判文書應採用左側縱向粘貼裝訂,不得用訂書機裝訂,一律不蓋騎縫章。裁判文書正本不得有塗改。

2.2 裁判文書擬文稿及審理報告的製作

2.2.1 擬文稿的製作

眉頭部分。擬文稿名稱統一使用“××省××市××區人民法院擬文稿”字樣,宋體二號加粗字體居中排列。名稱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體GB_2312三號字體標註“簽發人”、“核稿人”、“主辦部門”、“擬稿人”、“打印校對人”、“印製人”、“印製份數”、“文書名稱”、“文書字號(案號)”等內容。表格行高以適合簽名爲宜。各相關人員必須手書籤名,同時註明年月日。

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統一使用仿宋GB_2312三號字體。文書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4個漢字。院印落印在文書名稱上方。

頁面設置。頁邊距上、下、左、右四邊設置一般爲:WPS格式下23、22、25、20,WORD格式下爲2.3cm、2.2cm、2.5cm、2cm;行間距:WPS格式下在2.2-2.7之間,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2-27之間。

用紙。擬文稿一律用70克復印紙單面印刷,不得雙面印刷。

2.2.2 審理報告的製作

名稱部分。名稱應當標明當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義向上級法院的審理報告,還應當在當事人及案由之上標明法院名稱,即“××省××市××區人民法院”。當事人及案由用宋體三號字體,“審理報告”在當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體二號字體,均居中排列。

案號、正文及署名部分。“審理報告”下一行爲案號。案號、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宋GB-2312四號、小四號或五號字體。文書尾部署名:以誰的名義擬製的審理報告署誰的姓名或名稱,即:以承辦人名義向合議庭的審理報告及結案報告(審結報告)署承辦人姓名;以審判組織(合議庭或審判員)名義向審判委員會擬製的審理報告署審判組織成員姓名;以本院名義向上級法院擬製的審理報告不加印本院名稱,僅蓋本院印章。署名下方爲日期。書記員不署名。

頁面設置。頁邊距上、下、左、右四邊設置一般爲:WPS格式下21、19、23、17,WORD格式下爲2.1cm、1.9cm、2.3cm、1.7cm;行間距一般爲:WPS格式下在1.8-2.5之間,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18-25之間。

以本院名義向上級法院的審理報告的字體、頁面按照裁判文書正本的要求設置,擬文稿及其他審理報告的未盡事宜參照裁判文書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 其他法律文書正本如通知書、司法建議書等,參照裁判文書正本的標準印製。 3.0 數字的用法

3.1 下列情況,應當使用漢字。

3.1.1 引用的法律條、款、項;

3.1.2 裁判主文的序號;

3.1.3 刑事裁判文書判處的刑罰(含主刑和附加刑);

3.1.4 裁判文書尾部的日期;

3.1.5 不是一組表示科學計量和具有統計意義數字中的一位數,如一律、星期二、一分爲

二、一筆帳、三個單位等;

3.1.6 數字作爲詞素構成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

3.1.7 鄰近的兩個數字並列連用、表示概數的詞語,如二三米、三四天,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用頓號隔開;

3.1.8 帶有“幾”字的數字表示約數的詞語,如十幾天、一百幾十次。

3.2 下列情況,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3.2.1 案號,如(2007)安民一初字第1 號,序號不用空位,如“001”;

3.2.2 地址、門牌號碼,如中華路15 號;

3.2.3 除裁判文書尾部時間外的公曆年代、年、月、日和時刻,如2007 年8 月1 日、下午3 時20 分;

3.2.4 統計表中的數值(包括正負整數、分數、小數、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 克、6 千米、30 元、11 個月、27 歲;

3.2.5 引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條文時,原條文用阿拉伯數字的。

3.3 使用阿拉伯數字應注意的問題。

3.3.1 一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多位數及其他數值不能斷開移行,如:100 000不能一行末寫100,又在下一行開頭寫000;63%不能一行末寫63,又在下一行開頭寫%;

3.3.2 年份不能簡寫,如:“1999 年”不能簡寫成“99 年”;

3.3.3 五位以上數字,尾數有多個“0”的,可以“萬”、 “億”爲單位縮寫,如50 000 可寫成5 萬,345 000 000 可寫成34 500 萬或3.45 億;數值巨大的精確數字,爲便於定位讀數或移行,作爲特例可以同時使用“億、萬”作爲單位,如:1990 年人口普查數爲11 億3 368 萬2 501 人。

3.3.4 阿拉伯數字一律使用半角,如2006(半角),不用2006(全角)。

3.3.5 4 位和4位以上的數字,採用國際通行的三位分節法,節與節之間空半個阿拉伯數字的'位置。如4321,寫爲4 321。

3.4 判決主文中有關金錢數額、履行期限等數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數字。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時有其他外國貨幣的表述時,一般不特別註明“人民幣”字樣。

3.5 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數字的使用,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12月13日發佈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執行。

4.0 標點符號的用法

4.1 訴訟參加人稱謂與訴訟參加人姓名或名稱連在一起,成爲一個分句,中間不用標點符號,也不用空格,句後用逗號,如“原告劉某,”。 文書格式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4.2 訴訟參加人基本情況的表述,同一層意思的,各項之間用逗號隔開,句號結束;數層意思的,各層之間句號隔開。如“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蔣某,男,漢族,1972 年1 月9 日生,××省××縣人,國中文化,××縣××單位職工,住××市××區×路×號×室。1994 年1 月因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07 年3 月23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 月25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市看守所。”

4.3 “判決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結果的詞語後,應使用冒號,裁判結果的各項漢字數字之後用頓號。

4.4 “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檢察院指控”、“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爲”等詞語後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層意思的用逗號,有數層意思的用冒號。

4.5 引用法律全稱的,要加書名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當事人提供的如協議等書證不加書名號。

4.6 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標點符號的用法,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12月13日發佈的《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1995)的規定執行。

5.0 附則

5.1 文書正本付印前必須經校對人員覈對無誤。簽發人、校對人未簽名的文書,文書正本一律不得正式付印、用印。

5.2 法律文書正本印製份數按照附卷、辦公室留存各一份及送達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所需份數確定,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文書正本的,一律使用複印件。

5.3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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