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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分公司能創業嗎

創業2.06W

創辦企業可以有多種形式,如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同企業形式各有利弊。如果你選擇以其他公司的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則可以承包的形式經營其分公司。通過承包他人企業的分公司形式創業,>可以藉助他人已有的品牌打開市場,這將大大提高市場接受程度,減少個人創業的前期風險。

承包分公司能創業嗎

承包經營是指承包者個人與某一公司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由該公司將其某一分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在承包經營期內,由承包者承擔經營風險並獲取企業的經營收益。

採取承包經營分公司的方式首先應與其總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參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承包經營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1、承包形式。承包的形式有多種,有減虧承包、盈利承包,有按比例支付承包費,也有固定承包費。你可以根據該分公司的具體經營狀況與總公司協商確定承包形式,最好選擇沒有包袱、沒有複雜債權債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分公司承包。

2、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一般以三年左右爲宜,太短尚無法實現目的,太長則可能受市場變化等諸多不確定因素影響承包收益。

3、產品質量、技術改造任務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這往往是發包人所關心的.,但是作爲承包人也要考慮該項任務指標對承包費以及履約能力的影響。

4、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這條非常重要,特別對已經經營多年的分公司而言尤其如此。最好與歷史舊賬割斷關係,因爲分公司非獨立企業法人,其債權債務可以由其總公司承擔。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則須謹慎考慮,要求其如實披露其債權債務情況,並考慮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5、雙方權利和義務。通常可以約定:發包的總公司有權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對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包的總公司應當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維護分公司的合法權益,並在職責範圍內幫助協調解決分公司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分公司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分公司必須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完成各項任務等。在簽訂合同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內容進行細化。

6、違約責任。由於發包的總公司沒有履行合同,影響承包經營合同完成時,發包的總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樣的,承包人完不成承包經營合同任務時,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約定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以免違約時扯皮。

7、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雙方應根據具體經營項目的特點,詳細約定雙方關注的任何問題。

承包經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這裏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確認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j一方以欺詐、協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k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l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m損害社會公共利益;n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訂立承包經營合同時應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

當然,因不可抗力使分公司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合同時,合同雙方可協商變更或解除承包經營合同。但是,由於承包的個人經營管理不善,沒有完成承包經營合同任務時,發包的總公司有權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同樣的,由於發包的總公司違約使承包的個人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合同時,承包的個人也有權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如果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合同雙方可以根據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申請仲裁;也可以根據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所以創業者用承包經營方式創業還要注意下面的一些問題。

有一點值得注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不會允許同一企業在同一城市設立分公司,因此,分公司只能在異地設立,如果是在同一城市,則可以採取承包該公司某一經營部的方式。具體操作與承包分公司無顯著差別。

關於企業承包經營,我國只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沒有其它法律法規,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參考我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承包經營的相關部門規章。

當然,通過承包其它企業分公司的形式創業也存在弊端:

首先,要承包分公司必須得到總公司的同意。由於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總公司須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總公司會對承包主體提出較高的要求,甚至會干預分公司的經營管理。這是個人承包分公司創業的一大障礙所在。

其次,承包其他企業分公司創業就只能打着別人的品牌做事。分公司經營得再出色,也只能是別人的品牌,自己無法擁有自己的品牌。因此,創業者在完成必要的原始積累後應當考慮創立自己的企業,打拼真正屬於自己的新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