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辦公

印刷企業管理五項制度4篇

辦公3.22W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印刷企業管理五項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印刷企業管理五項制度4篇

印刷企業管理五項制度1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爲,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燬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執行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動殘次品銷燬等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

第四條 印刷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企業、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印刷業經營者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爲,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承印驗證制度

第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託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並收存相應的複印件備查。

前款所指的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託書或者委託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註冊證》、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營業執照以及委印人的資格證明等。

第八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

《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必須加蓋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和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備案專用章。

第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並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複印件。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並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條 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出版物的排版、製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裝訂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業的,必須分別向各接受委託印刷企業開具《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

第十一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第十二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十三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註冊證》或者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並覈查委託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接受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爲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必須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委託方的委託印刷證明,並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佈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的委託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並收存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前款所稱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託書或者委託印刷證明原件、準印證原件、《出版許可證》複印件、《商標註冊證》複印件、註冊商標圖樣原件、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複印件、廣告經營資格證明覆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

承印登記制度

第十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按承印印刷品的種類在《出版物印刷登記簿》、《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專項排版、製版、裝訂業務登記簿》、《複印、打印業務登記簿》(以下統稱爲《印刷登記簿》)上登記委託印刷單位及委印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繫電話,委託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稱、數量、印件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及交貨日期、收貨人等。

《印刷登記簿》一式三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在每月月底將《印刷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條 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條 印刷企業印刷佈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二十一條 印刷業經營者在執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時,應當明確保管責任,健全保管制度,嚴格保管交接手續,做到數字準確,有據可查。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託書或者委託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業經營者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後,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並根據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印刷品承印檔案,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後,應當將印刷合同、承印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及相應的複印件、發排單、付印單、樣書、樣本、樣張等相關的資料一併歸檔留存。

印刷活動殘次品銷燬制度

第二十四條 印刷業經營者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應當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對不能修復並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燬,並登記銷燬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其中,屬於國家祕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燬。

第二十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製或者打印國家祕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印刷企業管理五項制度2

一、印刷品承印驗證制度

第一條本工廠設立承印驗證員,由xxx擔任,負責各種印刷品承印驗證工作,負責妥善留存驗證的印刷委託書、各種證明文件,並每月組卷歸檔保存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第二條接受本省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在印刷前必須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審批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承接有關出版物的排版、製版、印刷、裝訂。

第三條接受省外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並查驗該《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有無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的蓋章,還須事先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承接有關出版物的排版、製版、印刷、裝訂。

第四條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出版單位的《報紙出版許可證》,並收存其複印件;承接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並收存該報紙上級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條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驗證並收存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管理處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第六條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管理處核發的準印證。

第七條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境外出版單位出具的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驗證是否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批准印刷的準印件,並收存批准文件和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複印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八條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收存其複印件,並覈查委託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

第九條接受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收存複印件。

第十條接受委託印刷作爲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並對上述證明材料複印保存。

第十一條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或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託方的委託印刷證明有無事先向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審批部門備案,並加蓋“備案專用章”;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二條印刷佈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驗證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的準印手續,並對上述證明材料複印保存。本廠因故不能及時印刷時,不得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條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委託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並收存委託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二、承印登記制度

第一條本工廠設立登記員,由xxx擔任,負責對承印的出版物等進行登簿記錄工作,《印刷登記簿》要長期歸檔保存,上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需要報送覈查時,應立即提供。

第二條登記員要編制《印刷登記簿》。《印刷登記簿》要有下列登記內容:承印日期、承印的出版物名稱、出版單位、委託人姓名及身份證號、住址、聯繫電話、有無印刷委託書、有無準印證(許可證)、有無印刷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名稱、印刷數量、印刷底片等內容,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時進行登記,以備查驗。

第三條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時,登記員要在《印刷登記簿》中登記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稱、印刷數量、印刷合同、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編號或個人身份證號、住址、聯繫電話;印有註冊商標標識的,還要登記《商標註冊證》編號、有關證明文件名稱;印刷廣告宣傳品時要登記《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編號,以便備查。

第四條印刷任務完成後,還要對成品數量、交貨日期、收貨人、半成品和廢次品的處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況等進行登記。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條本工廠出版物等印刷品的保管和發放等工作,由企業倉庫保管員xx負責。

第二條出版物等印刷品印刷完畢後,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全部交由倉庫保管,倉庫保管員要根據各工序的交接單進行覈對,確保所有產品都進倉入庫,不得損毀。

第三條倉庫保管員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遺失,並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第四條出版物等印刷品的出倉,要嚴格按財會部門開具的出倉單發貨。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第一條本工廠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後,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並根據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條本工廠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要按規定留存一份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三條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須將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廢品等)連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四條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應按規定將印刷品全部交付委託單位或個人;對有規定不能留存的各類專用證件、票證、有價或者無價證券,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散發。

五、印刷活動殘次品銷燬制度

第一條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出版物殘次品、廢品,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負責收集交給倉庫,由倉庫保管員負責銷燬。

第二條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包裝裝潢印刷產品的殘次品、廢品也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收集並交給倉庫,再交給委託印單位,或經委印單位同意後銷燬,並登記銷燬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

第三條在印刷其他印刷品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及廢品,不能修復並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燬,不得隨意丟棄。

第四條屬於國家祕密載體或特種印刷品,或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製或打印國家祕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以上爲北京東方天輿印務有限公司印刷企業經營管理五項制度承諾,我公司願意以五項制度爲規範,合法經營,文明經營,安全經營,努力爲我市印刷業市場能快速、穩定、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印刷企業管理五項制度3

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燬制度等管理制度。印刷業經營者執行五項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並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及實施情況。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爲,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一、承印驗證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託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託書或者委託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註冊證》、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營業執照以及委印人的資格證明等),並收存相應的複印件備查。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加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專用章)。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並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複印件。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並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出版物的排版、製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裝訂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業的,必須分別向各接受委託印刷企業開具《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驗證並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註冊證》或者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並覈查委託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接受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爲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必須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委託方的委託印刷證明,並事先向所在地省級別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佈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的委託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並收存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二、承印登記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按承印印刷品的種類在《出版物印刷登記簿》、《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專項排版、製版、裝訂業務登記簿》、《複印、打印業務登記簿》(以下統稱爲《印刷登記簿》)上登記委託印刷單位及委印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繫電話,委託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稱、數量、印件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及交貨日期、收貨人等。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在每月月底將《印刷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印刷企業印刷佈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印刷業經營者在執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時,應當明確保管責任,健全保管制度,嚴格保管交接手續,做到數字準確,有據可查。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託書或者委託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業經營者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後,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並根據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印刷品承印檔案,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後,應當將印刷合同、承印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及相應的複印件、發排單、付印單、樣書、樣本、樣張等相關的資料一併歸檔留存。

五、印刷活動殘次品銷燬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應當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對不能修復並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燬,並登記銷燬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其中,屬於國家祕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燬。印刷業經營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製或者打印國家祕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印刷企業管理五項制度4

一、承印驗證制度

第一條 公司設立驗證員,負責對承印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驗證工作。

第二條 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收存其複印件,並覈查委託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

樣。

第三條 接受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四條 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爲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五條 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印方有無事先向廣東省新聞出版局委託的廣州市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六條 印刷佈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保存委印單位

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並且不得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條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出具的委託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印刷企業收存委託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第八條 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印方有無事先向廣東新聞出版局委託的廣州市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二、承印登記制度

第一條 公司設立登記員,負責對承印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進行登簿記錄工作。

第二條 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時,登記員要對印刷品的名稱、印刷數量、印刷合同、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有關批准文件、介紹信或證明等進行登記,以被查驗。

第三條印刷任務完成後,還要對成品數量、交付情況、半成品和廢次品的處理、原稿、底片印件的交付情況等進行登記。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條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刷品的保管和發放等工作,由公司倉庫保管員負責。

第二條 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等印製完畢後,要全部叫由倉庫保管,倉管員要根據各工序的交接單進行覈對。確保所有產品都進倉。

第三條 倉管員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遺失,並做好防潮、放火工作。

第四條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的出倉,要嚴格按財會部門開具的出倉單發貨。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條 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產品,須將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廢品等)連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二條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應按規定將印刷品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個人,對有規定不能留存樣本、樣張的,企業因業務參考需要確需保留樣本、樣張的,應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並在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後,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

不得在境內銷售散發。

五、印刷活動殘次品銷燬制度

第一條 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印刷物殘次品、廢品,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負責收集交給倉庫,由倉管員負責銷燬。

第二條 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包裝裝潢印刷產品的殘次品、廢品、也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收集並交給倉庫,再交給委託印刷單位,或經委託單位同意後作銷燬處理。

第三條 在印刷其他印刷品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及廢品,也須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四條 屬於國家祕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或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製或者打印國家祕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