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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專業調解工作調研

職業1.96W

近年來,隨着社會轉型以及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的主體、內容、成因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大量上升。我市自20xx年以來,不斷拓展調解領域,成立專業調解機構,建立專職調解員隊伍,積極開展系列專業調解工作,大大提升了人民調解工作實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然而,隨着形勢的發展和專業調解工作的深入推進,我市專業調解工作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爲此,筆者專門就全市專業調解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優)專業調解工作調研

一、我市專業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市持續推進專業調解工作,共建立了244個專業性調委會、152個人民調解工作室、78個專業調解小組,積極開展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物業糾紛、環境污染等系列專業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 專業調委會組織網絡體系不斷健全。結合實際,根據行業分佈特點和糾紛多發領域,以及社會熱點、難點領域,切實加強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溝通聯繫,規範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一是在全市各個區共建立了11個醫患糾紛調委會;二是從區(縣)、街(鎮)和企業單位三個層面搭建調解工作平臺,積極化解勞動爭議糾紛;三是在全市15個交警大隊全部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將民警不能現場處理的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糾紛,納入人民調解工作範疇;四是在物業糾紛比較突出的68個街道建立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五是在街(鎮)調委會下設徵地拆遷、土地流轉、企業改制、軍轉安置、環境污染等若干專業調解小組,化解城鄉改革、建設和管理中的疑難複雜矛盾;六是在商圈、市場、園區等建立行業性調解組織,如新街口商圈調委會、大光路建材市場調委會、高淳水產品市場調委會、珠寶市場調委會、建築工程市場調委會、保險協會調委會、消費者協會調委會等。20xx年,全市各類專業性調解組織共化解糾紛42000餘件,佔調解糾紛總數的60%。

(二)專業調解隊伍不斷壯大。我市專業調解隊伍以專職調解員爲主,主要從退休專業人員、法律工作者、或相關專業大學畢業生中選聘產生,同時,建立法律和相關專業的專家庫,聘任相關行業的專家、教授、資深律師等擔任專家庫成員。目前,全市專職調解員隊伍已近20xx人。

(三)專業調解組織的規範化建設不斷加強。出臺一系列規範性文件,明確公調、訴調、交通事故調解、醫患糾紛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等專業調解的對接內容、方式、機制、程序和保障;積極協調法院、公安、勞動、衛生、工商、住建等部門,在場所建設、人員配置和工作機制等方面不斷完善;加強專業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着力提升專職調解員的業務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隨着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我市專業調解工作在推進過程中,面臨不少制約發展的現實困難,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

一是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有些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沒有充分認識到專業調解在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和作用,對調解工作不重視,支持不力,捨不得投入。甚至有的本系統的主要領導對調解工作不夠重視,有畏難情緒,行動不積極。一些相關部門積極性不高,協調配合不到位。

二是調解室建設不規範。有的地區未按照規範統一的要求建設調解工作室,影響了專業調解工作的開展。一是辦公房面積不達標,全市有三分之一的專業調解工作室只有1間辦公用房,調解室與辦公室合用;二是場所設置不規範,名稱牌、標識樣式、上牆制度和公示內容不統一;三是辦公裝備不到位,一些調解工作室沒有專門安裝電話和網絡,少數調解工作室甚至沒有配置電腦、傳真機和照相機等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是專職調解員隊伍存在結構不合理和不穩定的問題。專職調解員隊伍主要由某些行業或領域的退休人員或剛畢業的大學生組成,在結構上呈現“非老即小,以老爲主”的特徵。而由於待遇較低,大學畢業生往往以此爲跳板,鍛鍊一兩年後就選擇離開,調解員隊伍不夠穩定。另一方面,調解員專業知識缺乏也制約着專業調解工作的開展。

四是指導力度欠缺。有的單位疏於對專業調解工作的日常指導管理,具體業務部門平時很少去專業調解工作室,有的甚至半年也不去一次,對情況不掌握,更談不上幫助指導,造成工作開展不規範,效率低下,作用發揮不明顯。

五是推進的深度和廣度不夠。目前,我市專業調解領域主要在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消費糾紛、環境污染和物業糾紛等。勞動爭議調解的對接僅限於區級層面上,街(鎮)層面大多沒有與勞動仲裁部門建立聯繫,調解作用未能充分發揮。醫患糾紛調解重點在鼓樓、秦淮等大醫院比較集中的地區,對社區衛生院觸角延伸不夠。對電子商務、食品安全、知識產權等熱點領域的糾紛調解尚未涉足。

六是經費保障不到位。雖然市裏已經專門發文對專業調解經費保障作出要求,但遲遲得不到落實,除醫患糾紛得到市財政保障外,其他專業調解組織的各項經費或由各區司法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籌集,或共同向當地政府打報告爭取,保障上存在臨時性、不穩定性。到目前爲止,全市沒有一個區將各專業調解經費完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有的僅將某一項納入,有的只是從原調解經費總盤子裏分出一塊,某個區一年投入的調解總經費甚至不足10萬元。經費上的支持力度不夠,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專業調解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

三、加強專業調解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實踐證明,深入推進專業調解工作,黨委政府重視是根本,司法行政機關指導是保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是前提,保障有力是關鍵。下一步,我市的專業調解工作應着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健全協調聯動的運行機制。專業調解需要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單靠司法行政部門是做不好的,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整合各方面調解資源,才能得以順利推進。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對專業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幫助其解決建設和工作運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建立司法行政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開展工作調研,互派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努力實現對接雙方機制互聯、功能互補、力量互動。

(二)大力推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根據專業調解工作特點,建立“專普結合、以專爲主”的專業調解隊伍。按照專業調解工作的需求,選聘具有交通事故處置經驗、醫療專業背景、物業管理知識等特長的人民調解員,重點加強專家型人民調解員的選聘和培育力度。結合實際需要,對錄用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合理配置,每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原則上不少於3名,每個工作室配備不少於2名,其中有懂法的、有熟悉專業的、有實踐經驗豐富的,特別是熟悉專業的調解員不可少,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適量的兼職人民調解員作爲補充,形成知識結構合理、優勢互補的配置結構。考慮到專業調解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可在市和區層面建立專家庫,由資深律師、法官、相關專業人員和首席調解員組成,接受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的諮詢或應邀參與調解,提高人民調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加強專業調解組織的規範化建設。按照規範化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標準,建設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工作室,確保建設不走樣。調委會(工作室)應懸掛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機構標牌,辦公場所功能齊全,設置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等,配備電腦、打印機、傳真機、照相機、電話、檔案櫃等必要的辦公設備。建立健全學習例會、糾紛登記、報表統計、檔案管理、信息報送、績效考評等一系列制度,保證專業調解工作的規範運作。規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卷宗,對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統計數據納入本級調解案件數。建立定期糾紛排查、分析研判機制,及時把握糾紛動態和發展趨勢,切實做好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預防與調處工作。

(四)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批實施的原則,共同組織開展好專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工作,努力培養一支適應化解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需要的高素質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主要形式包括初任培訓、年度培訓和職稱培訓。初任培訓由區司法局組織,培訓對象爲新任專職調解員,時間不少於10天;年度培訓由市司法局組織,培訓對象爲所有專職人民調解員,採取分批分期輪訓;職稱培訓由市、區司法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培訓對象爲晉升職稱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採取分級培訓的方式。培訓應當堅持“實用、實效”的原則,採取理論和案例相結合的形式,通過組織專家授課、觀摩審判、典型案例講解等,加強對專職人民調解員法律政策知識、專業知識、調解技能的培訓,有效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調解水平。

(五)建立考覈獎懲制度。一是建立調解員職稱評定製度。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市、區兩級設立“調解員職稱資格評審委員會”,初級調解員、中級調解員的評審工作由區評審委員會負責,高級調解員和首席調解員的評審工作由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通過評審的調解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資格證書,調解員的工資水平、福利待遇、表彰獎勵與職稱掛鉤;二是制定專職人民調解員考覈辦法,對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日常考覈和年度考覈。考覈內容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實績、羣衆滿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調解工作紀律的情況。對當年考覈評爲優秀等級的或有突出貢獻的,優先推薦評先評優,並給予相應的獎勵;對當年考覈不合格的,予以通報,連續兩年考覈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六)加強對專業調解工作的總結和研究。專業調解是近幾年才逐漸開展起來的一項創新工作,有些領域還處在摸索階段,許多做法尚待實踐檢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業調解工作研討交流活動,深入分析研究不同領域的矛盾糾紛特點,探索調解工作規律和方法,積累和豐富調處工作經驗。要根據社會的發展,積極拓展新的專業調解工作領域,大膽嘗試專業調解的運作模式,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不斷推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創新發展。

(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爲專業調解工作開展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 (財行〔 20xx 〕 179 號)的要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將專業調解工作經費、以及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變軟性規定爲硬性措施,保證專業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給予必要的財力支持,提供相應的保障。

標籤:調解 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