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案例分析:合同詐騙
【案情介紹】:小李家裡辦喜事,與媽媽一起到金鋪買金器。經過店裡銷售員的反覆推銷,小李最終買了一隻價值2萬元的金手鐲。回到家,小李把手鐲拿給爸爸看,才發現該手鐲並非銷售員所說的純金,裡面的材質是竟然銅。小李趕緊把手鐲拿回金鋪裡要求退款,遭到拒絕。因索賠無果,小李只好到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法規】:
《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例評析】:
根據《民通意見》第68條的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一般來說,要構成欺詐,應符合以下幾種條件:(1)一方需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兩種。(3)被欺詐方是因為受欺詐而作出錯誤的判斷。(4)被欺詐人基於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簡單來說,要構成欺詐,首先,欺詐人要有欺詐的故意且實施了欺詐行為,而被欺詐人也因為這種欺詐行為而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案例中,因金鋪裡的售貨員在小李買手鐲時,故意欺騙小李說該手鐲是純金的',導致小李以2萬元的價格購入。事實上,這隻手鐲是銅做的,市場價值在一百元左右。小李是以為該手鐲是純金的,才願意出具2萬元的價格購買,現金鋪的欺詐行為導致小李作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實屬欺詐行為。
那麼,對於因欺詐而簽訂的合同有無效力呢?合同法將因欺詐行為而訂立的合同區分為兩部分處理,如果欺詐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的,則合同無效,否則則為可撤銷合同。本案中,店鋪的欺詐行為沒有直接損害到國家利益,因此屬於可撤銷合同。小李可以向金鋪主張撤銷合同,並要求其退款。
【應對措施及建議】:
面對市場經濟的日益多樣化、複雜化,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務必謹慎,下面筆者給大家一些應對措施和建議:
一、雙方有意向進行交易的,就算是小型東西買賣,也要了解清楚對方是否有權與你進行交易?是否有權與你簽訂合同?是否在合同簽訂之前就已經有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因素?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你就要慎重考慮是否與對方進行這場交易了。
二、萬一遇上被欺詐的情形,請你不要慌張,一方面要積極收集對方欺詐的證據,另一方面積極與對方協商,看能不能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達到合同目的。如果確實不行的,帶上你收集的證據,通過訴訟去解決。
三、面對合同的欺詐行為,合同法也告訴我們解決方法:《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被欺詐的一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履行合同以及在合同已不能履行的情況下,要求對方賠償你的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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