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試用期後再補交社保嗎?
不少公司在招聘新的員工時會安排試用期,在試用期中就會發生很多問題,一些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為了降低用人成本,作了一些自以為很巧妙的安排,卻因為不熟悉勞動法最終得不償失。
現在很多企業在招聘員工時對員工說:我們試用期內不交社保,等到你試用期過後再幫你補交。實踐中,員工因為處於應聘的狀態,通常不可能對社會保險這個相對而言不大的問題提出異議。於是企業在試用期內就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了。如果試用期過後員工繼續工作那還好,社會保險既然補上也不會產生什麼爭議。假使企業在試用期內因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話,員工往往就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我這幾個月的試用期就沒有社保了嗎?進而發生勞動爭議。
其實這是一些企業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專家提醒: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業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一九九四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型別’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從該《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國就開始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可能有些HR要問:是啊,建立了勞動關係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可是試用期的員工還沒簽(正式)合同呢,談不上建立勞動關係吧,為什麼要交社會保險費呢?其實這又是一個HR們容易誤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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