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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婚姻保證書三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保證書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鮮見,保證書一般是個人或單位在有所保證時向上級組織或集體發出的一種文書。那麼保證書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婚姻保證書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婚姻保證書三篇
婚姻保證書 篇1

一、什麼是婚姻保證書

結婚之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姻保證書的情況在現代社會已不鮮見,當事人在什麼情形下會簽訂婚姻保證書或者婚姻保證書一般會約定什麼樣的內容,從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來看,婚姻保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僅限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知曉、無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在婚後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書而重歸於好的情況屢見不鮮。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其中類似“淨身出戶”、“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並不鮮見,可能其中還會夾雜著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雙方私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會有民間組織介入,一般一方會對另一方產生不信任,故多數情況下一方會主動要求對方寫下婚姻保證書,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為的改正決心等,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徵性意義。

二、婚姻保證書有效嗎

夫妻之間訂立婚姻保證書是家庭生活中一般的夫妻矛盾解決方式,如無必要,雙方當事人當然不會將雞毛蒜皮的小事起訴到法院,但是保證書中有時會涉及到一些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內容,此時婚姻保證書效力如何?下文為您作詳細分析:

(一) 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財產權歸屬及子女探視權條款時,是否有效

1、“淨身出戶”條款是否有效

所謂“淨身出戶”是指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財產。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戶”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訂立此類婚姻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若書寫該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2、約定取消一方子女探視權的條款是否有效?針對“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的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係屬身份關係,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二)若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婚姻保證書中約定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該婚姻保證書可否作為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法院可否據此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實踐中,除非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否則,法院判決當事人離婚必須以此為準據。婚姻當事人簽署的婚姻保證書多是夫妻雙方婚姻忠貞及夫妻義務與責任的書面宣誓,涉及道德或精神層面的居多,在當前婚姻案件的審理下,其充其量只能作為雙方感情不合的一個參考。在具體審理中,法官應當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保證書 篇2

甲方:羅茂芳

乙方:鄧連

甲乙雙方於20為合法夫妻。20xx年,農曆12月6日,乙方鄧連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丟下兒女丈夫跟隨不正當的男人外出,遠至四川遂寧,數天未歸。乙方行為極為可恥,使羅、鄧兩家蒙受巨大的.羞辱,尤其給甲方及子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創傷。

為防止類似事情的再次發生,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諾:

一、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外出。

二、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利用手機、網路等方式與外界進行聯絡。

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外過夜。

四、不得再發生有辱門風之事。

五、基於乙方鄧連此前生活中有自虐傾向,如發生自殺自虐行為,甲方概不負責。

六、不得參與賭博,如打麻將、打牌等。

七、事無鉅細,必須聽甲方安排。

八、教育子女不得使用暴力。

九、勤儉持家(一日三餐、洗衣打掃),相夫教子。

十、孝敬父母,尊老愛幼。

如乙方違反以上任何一條承諾,甲方可以提出離婚,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子女及雙方財產歸甲方所有。

保 證 人:

乙方證明人:

媒 人:

時間:

婚姻保證書 篇3

男女雙方於 年 月 日經 市 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結為合法夫妻。雙方婚後感情尚好,並於 年 月 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取名 。但因前段時間來,男方/女方有與第三者同居併發生不正當關係的過錯行為。現男方/女方為表示悔改,另一方了為挽救和睦家庭不被破壞。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男女雙方應當如實通報各自的收入情況,並定期將各自收入的 %集中存放於共同的帳戶,用於共同生活開支。其餘的各自收入視為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凡處置超過 萬元價值以上的錢物時,必須經配偶另一方同意。房產、機動車、電器等視為貴重財產,一方處置時必須經過配偶另一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此應向另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男女雙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資金出借數額達 萬元的錢給予其他人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簽名同意,屬共同債權。男女雙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由雙方一起簽名方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償還。男女雙方未經對方簽名而各自產生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而且對外借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應由借債人自己償還。

四、男方/女方承諾今後要用實際行動表示悔改,儘量爭取更多的時間陪家人一起生活,不再做任何有傷害家人的事情。

五、如果男方/女方今後再有過錯(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與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兒子/女兒的撫養等按以下約定處理:

1、婚生兒子/女兒 隨女方/男方直接撫養生活,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每月給兒子/女兒撫養費 元,直到兒子/女兒年滿十八歲止(如十八歲未畢業的順延至畢業時止)。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每月有 天的探望權。定在每月的第 週週末。

2、男方/女方(注:過錯方)只能享有並帶走夫妻共有財產總價值 %的價值,其餘夫妻共有財產的所有權(包括房產、債權及其他大件物品)歸另一方所有。

3、男方/女方(注:過錯方)在離婚生效之日起 月內,一次性賠償另一方人民幣 萬元。

六、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簽名 ) 年 月 日 女方 (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