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不同之處
【二罪的定義】
1、醫療事故罪
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玩忽職守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
【二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
2、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的內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本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
4、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本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
5、危害後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後果僅限於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前罪的後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小編從五個方面為大家介紹了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我們可以看到這兩個罪名在構成要件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包括犯罪主體不一樣,犯罪客體不一樣。相信此時大家已經能夠區分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了吧。更多類似罪名的區分,您可以到網站進行了解,感謝您閱讀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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