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與戶口、檔案及違約金的關係
網友kwps問:
我是2002年7月大學畢業進入一家國企工作的,合同期為3年, 合同規定違約金是根據最近一年的工資除以12計算出每月的平均工資,再乘以0.2,再乘以剩下未完成的工作月數來計算出違約金的。現在我想離職有以下問題:
1、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合同後,在接下來的30天是否必須在公司工作。
2、我每月的平均工資2300,在工作一年半後走人要賠違約金近7000元,請問該違約金是否過高(因為法律預設的違約金是每年賠一個月工資)。
3、我提出離職30天后,公司是否必須給我辦理戶口、檔案轉出手續並開出離職證明(無論是否支付違約金)?我記得法律似乎規定無論是否支付違約金,單位都不得扣壓員工的戶口、檔案。
4、提出離職30天后辦理戶口、檔案時如果跟單位對違約金是否支付產生糾紛,在糾紛之日起60天內,如果單位不提出申訴的話是否意味著我就不用支付這筆違約金(因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60天,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勞動法苑苗其巍答覆:
又一個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違約金確實是現在勞動爭議的一個焦點,往往與解除勞動合同一起出現。但是筆者希望以後問問題時最好寫上是問題發生的城市。因為違約金各地規定有所出入,沒有寫生怕無法切合提問者的實際情況。
首先,明確一個概念,解除勞動合同會發生違約金問題,但是違約金卻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無論交還是不交違約金,都不影響合同解除的事實。很多人容易搞混這點。
回答提問者的第一個問題:不是,但是建議從道德上來說應該做
勞動法只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特殊情況,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三十天後雙方的勞動合同即行解除。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這三十天內確實是應該工作的。但是問題在於法律對於勞動者堅決不工作沒有什麼切膚的懲罰措施,大不了用人單位以曠工除名(這樣反而提前了勞動關係結束日期,有時正中勞動者下懷),三十天內拒絕辦理退工手續,讓勞動者無法去新單位辦理錄用,除了這些著數外,沒有什麼了。所以如果勞動者不在乎的話,提前走人,單位也只能乾瞪眼。
第二個問題回答:可能不算
為什麼說可能,因為提問者沒說他在哪裡。有一些地區,當地的`法規對違約金的上限有規定,如果超過上限,則超過部分無效。但大多數地方還是認為提問者這個標準不算高的。提問者後面所說的“每年賠一個月工資”不是違約金的規定,而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不要混淆了。
第三個問題:是
這個應該可以肯定,無論違約金是否交,都不能影響退工的辦理,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遲延退工期間的失業救濟補償。
第四個問題:很有前途,一眼就看出其中的竅門了。
你的看法沒有錯,確實是這樣的。我們勞動法苑也寫過這樣的文章。勞動者要求辦理退工和用人單位要求違約金的仲裁時效是不同的。這點如果能很好地利用的話,就可以掌握一個很好的仲裁訴訟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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