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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出臺關於《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規定,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的有關技術規範,本規範是為戶外廣告設定提供依據。

重慶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1、總則

1.1為維護城市容貌整體和諧,科學合理利用城市戶外空間,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保障戶外廣告整潔美觀和牢固安全,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1.2本規範適用於本市各區、縣(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及風景名勝區。

1.3本規範未包括的事項,應符合國家、本市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

 2、引用性技術標準及規範

(1)《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CJJ149-2010)

(2)《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3)《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4)《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 )

(5)《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JGJ/T163

3、術語

3.1戶外廣告

本規範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廣場及建(構)築物和交通工具外部等城市戶外空間設定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3.2固定式戶外廣告

指設定後位置固定不變的戶外廣告,主要包括建(構)築物上的戶外廣告、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地面上的戶外廣告等。

3.3建(構)築物上的戶外廣告

指設定在建(構)築物立面、頂部等位置的戶外廣告,包括屋頂廣告、牆面廣告和圍牆廣告等。

3.4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

指設定在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包括燈杆(電杆)、公交候車亭、計程車等候點、報刊亭、電話亭、閱報欄、售貨亭、自動售貨機、垃圾桶等公共設施上的廣告。

3.5地面上的戶外廣告

指直接在公路、道路兩側和廣場地面上安裝的獨立式廣告,包括小型立柱式、底座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立柱雙(三)面體以及實物造型廣告等。

3.6移動式戶外廣告

指設定在移動載體上的戶外廣告,主要包括在公交車、計程車、輕軌(地鐵)、船舶等交通工具外部以及在飛艇、充氣球等空中移動載體上的廣告。

 4、用詞說

4.1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禁止”。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4.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5、分類

5.1按戶外廣告設定位置主要分為以下幾類(見表1):

6、基本規定

6.1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設施、位置和區域

6.1.1行政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優秀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6.1.2交通訊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立交橋護欄及橋墩、輕軌軌道隔聲牆、道路橋樑隔聲牆。

6.1.3危巖滑坡區域、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位置、違規違章建(構)築物(設施)。

6.1.4道路綠化分隔帶、公園綠地、隧道、車行地通道。

6.1.5其他法律法規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6.2不應設定戶外廣告的設施、位置和區域

6.2.1道路交叉路口視距三角形及兩側30m範圍內。

6.2.2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10m範圍內。

6.2.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護範圍內,各類地下管線、架空線及其他生命線工程保護範圍內。

6.2.4跨越城市道路上空區域。

6.2.5沿街毗鄰建(構)築物之間的空間。

6.2.6坡屋頂建築頂部、重要標誌性建(構)築物。

6.2.7人行天橋、人行地道、軌道交通、大量人流出入口10m範圍內。

6.2.8大量車流集散的公共建築出入口外兩側各5m範圍內。

6.2.9城市隧道口上方、堡坎、擋牆、護坡。

6.3戶外廣告設定基本要求:

6.3.1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與城市功能分割槽相適應,符合當地城市特色與風貌,合理佈局,體現城市不同功能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要求。

6.3.2戶外廣告應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形式、大小、材料等進行方案設計和施工。

6.3.3戶外廣告的設定不得損害建築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徵,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其設定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必須與建築及其他所依附的載體相協凋,並應符合節能與生態環保的要求。

6.3.4戶外廣告不得影響所依附建築和相鄰建築的的採光、通風等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築物安全,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6.3.5戶外廣告應注重與環境和所依附建築設施的晝夜景觀協調,屬同一形式多處設定的,應統一規格、材質。

6.3.6新(改)建建(構)築物上的戶外廣告應與建(構)築物主體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建設。

6.3.7戶外廣告設定必須保證其結構安全,及時維護、更新,並按期進行安全檢查。

6.3.8戶外廣告設定期滿且不再繼續設定的,設定者應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並保證安全和恢復建築原貌。

6.3.9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方案應通過相關專業技術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