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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合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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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保險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有關保險合同十篇

保險合同 篇1

【提要】本篇《合同糾紛: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盡說明義務》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特別為需要保險合同範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僅供參考。內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以其妻為被保險人的康寧終身保險合同, 保險金為10000元。該合同的形式屬保險公司製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條保險責任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責任:一、被保險人在合同生 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於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條釋義後又註釋為: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狀。但心痛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之內。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術,必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但在雙 方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條款提醒對方,對合同規定內容有爭議條款未加說明義務,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夠重視。 合同簽訂後,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費義務。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絞痛被送往縣級醫院診治,因病情嚴重轉入省級醫院治療,經檢查 後,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需手術治療,並做了介入支架手術,住院6天,於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術及住院費支出40000餘元。出院後,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關醫療證明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作理賠處理,原告甲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000元,繼續履行合同,並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裁判】

原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康寧保險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險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給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險金20000元整。

【評析】

本案焦點有三個:

1、被保險人患心絞痛是否屬於重大疾病而被保險範圍內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險 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康寧保險險種合同,其目的在於被保險人在投保人投保後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夠的醫療費用,使患者在醫療時以收到醫療費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復,故在簽訂合同後,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雙方於20xx年3月25日簽訂了康寧保險合同,20xx年9月,被保險人患有有心絞痛,被送 往縣級醫院診治,因病情嚴重被送往省級醫院治療,經查,患者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並做支架介入手術。從本案的事實不難看出,患者因心絞發病,經醫 院檢查,病狀已成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術,我們可從醫學角度看待這一問題,患者被確診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那麼,就是心臟 病,也是心臟病的一種型別,應當屬於重大疾病,理應在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範圍之內,當然屬於被保險範圍之內。所以,合同約定的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 之內,就失去了保險心臟病的現實意義。

2、保險人對其格式合同的釋明責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雙方當事 人是根據雙方的約定的需要,或者說同一標的、價格等,由不同的一方來簽約,也就是說要約一方為了方便而採取的一種合同形式,但在簽訂合同時,提供合同一方 應就合同約定對自己的責任,或對對方不利的顯形、隱形條款,作出明確的解釋,使對方對合同的實際約束力有一個明確的認識,達到雙方意思真實表示為目的,也 就體現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則。本案出現的康寧保險合同中載明:“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內”,與醫院確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診斷不相符 合。對某種病情的確定是醫療意義上的診斷確定,而不是合同約定某種疾病中的那種病態的屬性。所以說合同約定的心絞痛不在心臟病種內的疾病脫離了可觀現實,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對某些不利於自己的約定向對方解釋不明,或者有意迴避,造成對方的偏識,或錯誤 認識,這樣的情況,簽訂的合同達不到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確的解釋,就現有的版本,不能體現作解釋的內容,一旦出現糾紛,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於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結果。反過來說,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對方所作的約定釋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險人應當如何受益合同約定的利益。從本案的合同約定看,合同第四條保險責任規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一、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覆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 (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

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於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 有效。本案在這個問題上出現兩個要說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說明雙方當事人只要簽訂了合同,在生效後的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重大疾 病,被保險人享受保險金額的二倍,終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於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合同繼續有效。以上兩種情況 表明,合同生效和繳納保險費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險人符合後一種條件,理應享受後一種法律行為的權利。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後,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中院已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保險合同 篇2

編號:

保險代理公司名稱:

地址:

郵編:

聯 系 人:

電話:

被代理方(以下簡稱甲方):中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保險業務,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二條代理地域範圍

乙方為甲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________內代理保險業務。

第三條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為甲方代理險種的承保限額(按每一危險單位):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三)乙方為甲方在本條(一)、(二)款規定的險種及承保限額內代理展業。

(四)乙方應使用甲方提供的標準格式保單。對於該標準格式保單乙方無最終條款解釋權、出具批單處理權、查勘定損理賠權。

第四條責任範圍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甲方在乙方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向乙方所做業務客戶詆譭、排斥乙方,給乙方造成工作不利,關係不暢,損壞代理人聲譽的行為;

2.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手續費的;

3.甲方在授權乙方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損害代理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4.甲方在乙方為其代理的業務出險時,不能及時理賠,並按規定賠付;

5.甲方在處理乙方代理業務的賠付時,有假賠案等欺詐行為。

(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1. 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而事後又未經甲方以書面形式追認;

2. 乙方通過代理權的行使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3. 乙方與被保險人或其他第三方隱瞞重大事項欺騙甲方;

4.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劃繳保險費的。

第五條保險費的劃繳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險單後 日內或收入款項達到 萬元××幣時將所收

的保險費(保險儲金)劃繳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 。

第六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據乙方實收保險費的數額及險種的不同,按國家財政部、保監會的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續費按月(季)結算,並於每月(季)初___天內將代理手續費以轉帳方式付給乙方。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在簽發保險單前,甲方對乙方在授權內範圍代理的保險業務有最後確認權。

(2)有權調整乙方所代理的財產保險的險種。

(3)有權要求乙方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要求乙方在從事代理業務中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2.甲方應盡下列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宣傳材料、業務單證、條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應根據乙方代理保險費的

實際數額按規定付給乙方代理手續費。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建立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各種帳簿、報表。

(4)對於乙方反映的問題,甲方要積極協助解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於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甲方要認真聽取,積極採納,促進代理工作發展。

(5)甲方應為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條款、單證、業務資料等。

(2)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3)有權要求甲方為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對保險代理工作及甲乙雙方相關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並有權向甲方上級單位及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反映。

2.乙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乙方應將收取的保險費,保險儲金以及存款利息於規定交款日劃繳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2)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保險條款、費率、單證、實務等有關規定代理保險業務,並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單證、資料。

(3)乙方在代理業務時,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4)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5)乙方應協助甲方為保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賠工作。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合同簽字之日起計算。

(二)本合同期滿前 天內,甲乙雙方如願繼續保持代理關係,應重新簽訂代理合同。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第十條代理合同的終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不按規定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經乙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轉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三)乙方不按規定劃繳保險費、儲金,經甲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繳保險費、保險儲金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要及時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為憑。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簽字(蓋章)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險合同 篇3

勞動合同的初籤,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結果。勞動合同的續簽同樣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一致意見。如果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一拍兩散了,有沒有什麼分手費呢?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制度。

與商業合同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在法律地位方面雖然是平等的,但在經濟地位方面是有強弱差異的。因此,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對勞動者給予經濟方面的一定補償或資助還是有必要的。

這一法律規定在各類企業中全面推行是第一次,但在過去的企業用工制度歷史中也是有著淵源的。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xx〕280號)中有“生活補助費”的相關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

費。”這一規定,僅適用於20xx年10月以前就業的國有企業員工。也就是說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間初籤合同的勞動者並無權利取得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

合同期滿未續約的,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合同約定之外的法定義務。實施之初,有部分企業有諸多不解。而從勞動者的利益保護角度而言,這一法律規定也有其現實的必要性。其一,未續約的勞動者中有相當比例的人即面臨失業之窘境,維繫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一定的經濟支援;其二,中國傳統歷史中的流亡、破敗之富貴之家亦有散發資財予以傭工的道德習慣,而或興或衰的企業可以不費一文地將勞動者掃地出門的現代倫理缺乏廣泛的民眾基礎;其三,現實的失業保險制度下的勞動者保障水平很低。無論勞動者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高低,無論失業保險基金是否富餘,立法及實踐中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嚴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資標準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平,僅為每月幾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須得到遵守。關於合同期滿未續約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分述如下: 適用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而未續約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適用於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除外)。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補充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起算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起算時間為20xx年1月1日。

支付標準(年限折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標準(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標準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

對於企業來說,該項經濟補償金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是合法用工情況下的用工成本。在未來的立法可以考慮:支援企業將該項經濟補償金按年預提相應的準備金,並給予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減免。從而適當地降低企業的負擔,增加企業用工的積極性。

勞動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業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滿足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條件,用人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地說,首先勞動合同終止後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續訂合同,並且續訂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這種情況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為是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續訂合同。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外,其他的情況應該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1)用人單位用意續訂合同,但是續訂的合同條件比原來的條件差,或是更不利勞動者,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不同意訂立合同,勞動者同意訂立的;(3)雙方都不同意訂立合同的。這三種情況中,用人單位主觀上並沒有續訂合同之意,最終造成勞動者不能續訂勞動合同,因此應給予經濟補償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用人單位並沒有主觀意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近有網友諮詢到在07年11月28日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 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續簽,公司只承認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公司的這一做法是錯誤的。

依據勞動部309號檔案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可以不給經濟補償金,但沒有硬性規定不給,同時在勞動部勞部社發[20xx]12號檔案的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該規定正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只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錯誤的,應當從員工進公司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經濟補償金到合同終止時為止,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基數應當是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與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你主動辭職,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若單位存在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你仍然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建議你要求支付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即20xx年2月至今的雙倍工資。

【找法網 勞動合同補償】案例介紹:

李某於20xx年8月20日與單位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為20xx年8月25日。 20xx年7月8日,單位發給李某一份徵求意見單,意見單寫明:“您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將於20xx年8月25日期滿,今特提前1.5個月徵求您意見。現單位不降低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期滿後續訂勞動合同為三年。請您慎重考慮,期滿後需要續簽合同還是不再需要續簽合同,將個人意見記錄在個人意見欄內並簽名,不認可上述條件或逾期不交此單的視作本人拒籤勞動合同,20xx年8月25日期滿後,人事科將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李某收到此“徵求意見單”後,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時遞交了徵求意見單,並簽註“同意續簽合同一年”。 20xx年8月25日單位以李某不願續訂合同為由,終止了李某勞動合同,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事後李某向蘇州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認為單位因協商不一致終止勞動合同,請求單位支付李某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認為,單位願意與李某續訂勞動合同,而且希望與其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單位並沒有降低原合同條件。李某認為,本人同意續簽合同,但只願意再續簽一年。關於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員工並不一定要服從單位提出的期限,而應由單位服從員工的意見。仲裁庭經審理認為,單位與李某原合同為一年期,現為遵循《勞動合同法》提倡雙方建立長期勞動關係的精神,將勞動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應當視為單位提高了勞動合同條件;在此情況下,李某應當服從單位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單位也無需再與李某協商。單位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法律規定,無需向李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評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情形,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屬於勞動條件

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屬於提高勞動條件

勞動條件字面解釋為“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裝置條件,如有一定空間和陽光的廠房、通風和除塵裝置、安全和調溫裝置以及衛生設施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似乎將勞動條件等同於勞動合同條件了。該會認為,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九項必備條款之一,是勞動合同的一項主要內容,既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現形式,又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發揮整體功能和顯示生命力的重要內部條件。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雙方普遍關心的一個基本問題,應當屬於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

同時,仲裁委員會也認為,遵循 《勞動合同法》提倡雙方建立長期勞動關係的精神,將勞動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應當視為公司提高了勞動合同條件。

用人單位提高了勞動條件,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故裁決勞動者敗訴,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連結: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 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作者:艾小川釋出時間:20xx-07-13 09:45:21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職員,從事財務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合同。因經濟補償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周某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分歧】

對於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五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即實際工作的年限為經濟補償的年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四年零三個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系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的,依照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在本案中,當時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查此兩部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均不是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即勞動合同期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後,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本案經濟補償計算的起算點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終止,總計四年零三個月的期限,摺合經濟補償金為四個半月的工資。

保險合同 篇4

【摘要】保險合同理賠糾紛的傳統處理主要包括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但這兩種處理方式都存在明顯效率低、高成本的特點,尤其不適宜處理案情簡單、標的額較小的保險合同糾紛。隨著保險消費者快速、低成本處理糾紛的呼聲日益高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展了大量探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省市的派出機構也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結合實際,大膽實踐,摸索出若干種新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模式。

【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

由於保險合同是一種高度格式化和專業化的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因投保、續保、理賠而發生糾紛。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是訴訟和仲裁。但是這兩種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糾紛處理費用高,很多小額保險合同糾紛的保險人考慮到成本與效益的比例關係,不得不放棄應有權益。

其次,糾紛處理時間長。被保險人經常在漫長的訴訟和仲裁程式面前望而卻步,放棄了維權的努力。

再次,糾紛處理專業性差。從實際情況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員保險知識普遍比較薄弱,案件的質量難以保證。

最後,執行有難度。某些保險公司雖然一審敗訴,但為了迫使被保險人對一審判決作出讓步,有意提起二審,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賠付義務,甚至在判決生效後也不積極履行判決書,迫使被保險人交納申請執行費。

伴隨著我國加入時間貿易組織後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尤其在《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3號)釋出後,建立一種新型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成為保險業發展十分急迫的任務。

1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相關的五種模式

上海模式。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可見上海模式在法律上應歸屬人們調解制度範疇。

甘肅模式。由於採用了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式上應歸屬於仲裁範疇。

安徽模式、山東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確歸屬的法律制度範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薦模式。在保監會推薦模式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應採用哪種法律模式,但在“處理機制的執行模式”部分規定“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調處機構採用調解模式……此外,為提高處理機制的效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採用調解與裁決相結合的模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

以上五種模式的關係。前四種均為省級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第五種模式,制定主體雖然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在該檔案已明確其性質為“指導意見”所以,這五種模式相互平行,沒有效力等級區分。

糾紛解決是廣義的司法制度組成部分。保監會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僅僅依據通知建立新的就糾紛解決機制,不但難以與現有制度銜接,也破壞了司法制度的統一性。

2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若干制度評析

2.1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構和人員

(1)保監會模式。規定“可以在保險行業協會成立調解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調處機構”)”。在具體案件的調處過程中,“被保險人對調處人員有選擇權。涉案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當迴避”

(2)甘肅模式。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分會,實際是仲裁機構的組成部分,但是聘請了若干保險業工作人員作為仲裁員。

(3)上海模式。①調解委員會置備有調解員名冊,供爭議各方查閱。②調解人員的選定基本上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

(4)安徽模式。①裁決員在主裁人領導下,負責具體裁決和調解工作,並實行迴避制度。②裁決可以採用裁決員或者裁決組的形式。但對裁決組的人數未作規定。

(5)山東模式。①糾紛調解工作由本會辦公室從本會成員中指定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②調解糾紛涉及調解員任職保險公司的、調解員與申請人有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的、調解員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內有人受聘於當事保險公司的,該調解員迴避。

綜合以上情況,有幾點重要問題的對比:

1)是否需要採取合議方式處理糾紛。從以上模式看,有的沒有規定,有的規定必須採取合議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議和獨任兩種模式供實踐中選擇。採取獨任方式更有利於時限該制度的設立目的,採用合議制容易失去快速處理機制的優勢。

2)迴避範圍問題。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處理結果,無論是調解還是裁決,均對被保險人一方沒有強制約束力,被保險人一方可以繼續採取其他方式維權。所以,當調處人員與爭議的保險合同沒有直接厲害關係的時候,可以不迴避,這也切合我國保險業從業人員流動較大的現實。

2.2案件處理時限

(1)保監會模式。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2)甘肅模式。依據仲裁法律法規和仲裁規則。

(3)上海模式。調解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4)安徽模式。對於裁決糾紛,裁決員或裁決組原則上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裁決完畢。

(5)山東規則。調解糾紛應自受理立案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

2.3 案件處理經費:保險行業協會是社會團體,處理合同糾紛不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國家沒有撥款,因此決定這項制度存續的關鍵問題之一是經費問題。

(1)保監會周延禮主席在回答網友提問時表示“原則上我們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但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地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費用”

(2)上海模式。調解員因調解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爭議各方在調解意向書中約定分擔和墊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規定了經費的來源包括“保險行業協會劃撥的費用”“參加裁決機制的會員公司交納的費用。”“其他合法收入(如諮詢費等)。”

(4)山東模式。“調解糾紛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保險公司在《保險索賠糾紛調解承諾書》中承諾“同意承擔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保險行業協會的性質是“行業自律組織”,不是經營主體,其收費除了會費以外,應當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據。在上海模式中,採取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制,而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險同業工會調解收費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3幾點建議

在當前保險市場誠信問題突出的情況下,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合同糾紛解決機制是保險機構和保險監管者需要共同面對的複雜艱鉅任務。筆者認為,建立該制度必須從根本上把握以下幾個關鍵法律問題:

從巨集觀上,將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置身於我國司法體系之中,成為其有機組成部分,照搬國外模式往往脫離中國司法體制的現狀,造成目前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不能適應中國實際,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無法開展或開展後形同虛設的現狀。這種脫離中國實際的做法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定位不清。有的試點地區將其定位為仲裁機構;有的試點地區將其定位為人民調解制度,但在具體規定上又違反了人民調解制度具體規定;還有很多地區根本沒有定位,在機制設立的檔案中以保監會通知為根據,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

二是現有的探索還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的信任。保險公司普遍對糾紛處理機制抱有戒備。1.試點規定不利於保險公司。大部分規定無論勝負,均由保險公司承擔費用。2.訴訟和仲裁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下作出的處理僅僅約束保險公司一方,保險公司在處理後不得再通過訴訟仲裁尋求保護,被保險人則可以不受約束,即可以選擇接受該處理結果,也可以反悔並通過訴訟仲裁獲得更多利益。3.“強制裁決”涉嫌違法。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均強調了人民調解需要遵循自願原則,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的,不可以強行調解,調解協議應當雙方自願,不可以強制裁決。

三是被保險人也對這種機制充滿了懷疑:1.處理糾紛的人員大部分都是各保險公司的在職和退休工作人員,其公正性受到懷疑。2.部分保險公司不參加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這些公司的被保險人不能獲得快速處理機制的保護。

為了獲得雙方信任,必須公平合理設定雙方權利義務。傷害任何一方基本權利和不公平待遇都會使這種實踐喪失生命力。

筆者建議:

第一:在收費問題上,如果將機制定位為人民調解制度,則不應當收費;如果將制度定位為仲裁製度,則按照相關規定收費。

第二:在處理機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調解機制的制度資源建立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

第三:充分尊重合同雙方意見,取消強制裁決和剝奪一方訴訟權的規定,只有在雙贏的前提下,才能充分體現調處機制的優越性。

第四:終止各地區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模式,以適應全國保險統一市場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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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巨集勃.法治現代化程序中的人民信訪.清華大學出版社,20xx年

保險合同 篇5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應盡的在合理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義務。那麼保證安全義務的內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據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保證安全義務的內容。

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及法理依據

根據《解釋》第6條第1款,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的在合理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免遭侵害的義務。旅店、車站、商店、餐館、茶館、郵電部門的經營場所,體育館、動物園、公園以及銀行、證券公司的營業廳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都屬於經營場所。對經營場所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包括經營場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的,它來源於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或者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原先指維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後擴張於其他社會交往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上應負防範危害的義務,具體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採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保護第三人免於危險”的義務。

張教授認為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依據為:第一,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第二,危險控制理論;第三,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由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更加具有經濟性;第四,從社會學角度看,根據現代公司法社會責任理論,經營者是強勢群體,應盡到安全保障這一社會義務;第五,從世界立法思潮來看,讓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筆者對此持贊同意見。

知識延伸:

經營者對於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數量足夠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國務院1999年3月17日釋出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娛樂場所應當根據其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而且保安工作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合格,實行持證上崗。同樣,銀行、證券公司也應當在其交易場所設定保安人員;游泳場館應當在池邊設定救生人員,且配備的救生員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根據勞動部的規定,對電梯操作人員要進行培訓、考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經營者必須安排消防值班人員、防火巡查員,而且消防值班人員、防火巡查員不得脫崗等等。

保險合同 篇6

安全保障義務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型別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型別:

1、直接責任。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至此,《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

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乾淨地板,留有汙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定警示標誌,一般人很難發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飯店和商場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責任型別的特徵為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於直接加害人的行為,而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因為這種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這時候的責任,就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直接責任。按照《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形態的界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就是直接責任,以區別對他人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或者對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負責的替代責任。

經營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所致損害負責,原則上是為自己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因此應當是直接責任。經營者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賴,例如信賴其環境設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損害發生於經營者的危險控制範圍。

(3)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4)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2、補充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解釋》明確了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將住店的旅客殺害,搶劫犯在銀行營業場所搶劫顧客的錢財或傷害顧客的身體,顧客到餐廳用餐、與他人發生爭執而遭到毒打,顧客在商場購物時被偷、被打等,是此類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其含義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後,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受到其妻子傷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應當由其妻承擔責任。

要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

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生競合。符合上述條件,經營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後,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這是一種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責任的經營者可以向終局責任人、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這一責任設計完全符合侵權的原因力理論分析。所謂“原因力”是指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為主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由於這種型別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介入導致損害的發生,從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經營者的不作為並非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或者說如果經營者勤勉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極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經營者違背此義務只是侵權成立的條件,而非原因。

保險合同 篇7

一、問題的提出

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選擇一直是影響會計制度國際趨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國家選擇了遞延匹配原則的會計計量模式,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卻選擇了資產負債原則這一會計計量模式。我國在20xx年新《企業會計準則〉漸實施之前一直採用的是遞延匹配會計模式,但是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合同會計規範基本上改由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原則。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出臺之前,遞延匹配法一直是各個國家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採用的基本原則。遞延匹配法根據傳統會計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險合同的成本和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配比,予以確定利潤。遞延匹配法強調謹慎與穩健的會計原則,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自20xx年重新改組以來,致力於建立一套國際上通用的企業會計制度,用於幫助投資者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會計資訊做出正確的經濟決策。這一基本理念動搖了原先保險合同會計所採用的遞延匹配這一根本,因為債權人與投資者之間有著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價值選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開始考慮採用何種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幫助投資者瞭解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和投資價值。在此背景下,資產負債法這一會計模型開始受到了各界的關注。

資產負債法的運用原理源於資產負債表,通過對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和資產與負債的變化情況確認保險公司的期間收益。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確認必須嚴格依照會計準則中關於資產與負債確認的統一標準,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專案不能夠確認為資產和負債,而且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費用根據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而定,利潤是基於資產負債科目對損益類科目的影響變化而確定的。

儘管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目標明確地致力於釋出一套以資產負債基本原則為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但是基於保險合同本身的複雜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仍然被分為兩個階段進行實施。20xx年3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

該成果以資產負債法為導向,主要規範保險合同會計的基本原則和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階段成果並沒有針對保險合同會計具體確認與計量作詳細規定,這些規範將作為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於20xx年公佈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汾為兩個階段實施,客觀上對各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的差異預留了伏筆,許多國家(比如美國、德國)仍然執行以遞延匹配原則為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而有些國家地區比如歐盟上市公司、中國)的保險企業則根據資產負債法原則為指導編制相應的財務會計資訊。

實際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第二階段關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執行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目前還存在著一定的變數。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合同本身的複雜性,使得資產負債法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基礎上,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會計資訊的波動性,相對於遞延匹配法原則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機這一誘因下人們更多地關注財務報表的風險預警和資訊傳遞能力,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如何實現國際趨同,又一次成為學界關注與爭論的焦點。

二、遞延匹配法與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計量(一)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遞延匹配法是指根據權責發生制將保費收入和保險賠付支出以實際發生的影響作為確認和計量的標準進行收入和費用的匹配,根據會計分期原則將一定時期的收入和該時期的費用進行匹配。它強調了謹慎性這一原則,保險資產的計量並不是整個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則下的部分保險金,從而實現了資產的低價原則;而相對於保險負債,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既包括未來為了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義務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風險下的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實現了負債的高價原則。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時並不立即確認為收入,而是將保費根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進行期間歸置,屬於會計年度內的保費確認為收入,不屬於當期會計年度的保費進行未到期遞延,確認為負債。如果遞延的保費不足以滿足預期的保險賠付成本保險公司需要確認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在取得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佣金等成本也將進行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予以攤銷,將其同保費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內配比。

採用遞延匹配法的保險會計制度一般將保險合同按照期限的長短進行區分。對於短期的保險合同,由於該類保險合同假定風險平均於保險期間,並且保險期間短暫,所以營業收入的遞延上沒有必要進行平均化設計,保費收入的實現過程與保險風險承擔的過程一般形成同步對應關係。對於長期的保險合同,由於該類合同保險期間長,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保費,遞延匹配通常對保費進行平均化設計,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平均確認分期保費收入。由於長期保險合同風險分佈的不均勻性,平均按期確認長期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客觀上造成了保險合同資產與負債的不對稱性,為了反映風險的聚集遞延匹配法下不僅允許保險公司針對長期保險合同未來賠付與責任提取長期保險準備金,而且還必須針對特定的保險合同或者風險型別提取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只有在一個會計期間內通過對保險營業支出和保險營業收入的確認得以動態實現。保險企業取得保費收入後扣除掉相應的賠款和給付支出,然後還必須扣除各項保險準備金後才得出承保利潤。值得一提的是在遞延匹配法下對保險準備金的計算主要依靠估計,保險合同準備金與未來實際賠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過多,則會造成保險公司的當期利潤降低,在以後的會計區間遞延後形成祕密準備金。由於祕密準備金無法在利潤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種保險準備金的確定是否準確,影響著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利潤是否準確和具備說服力。

(二)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資產負債法以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來定義收入和費用,與財務報表各要素定義的邏輯關係相一致。保險公司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定義遵循企業會計制度概念框架下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只要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便可以確認和計量這一要素。

保險資產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淨合約權利。淨合約權利是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險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將給保險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保險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險合同淨合約權利的定義同0寸,如果其成本和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才能確認為保險資產。在資產負債法下由於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取得成本(佣金和手續費支出)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不應該確認為資產。

保險資產反映的是保費從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險公司能夠預期保費收入將流入企業,不管它的期間歸屬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經支付,都必須確認為保險資產。有的保險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到期後可以選擇是否延長的權力,在這樣的保險合同下保險公司只有在確認保險合同將給投保人帶來好處並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選擇延長保險合同下才能對延長後的保險合同資產進行確認。

保險負債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是基於保險合同所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保險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的界定對保險公司而言意義非常重大,因為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徵決定了保險合同具備一定普通意義上的未來承諾的特徵。現時義務不同於未來的承諾,它是產生於過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項的在當前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因此不能夠確認為負債。只要保險合同未來承諾的特徵是基於現時的已經簽訂的保險合同而形成的,這一特徵便不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負債的確認。如果基於保險合同的現時義務的履行造成與淨合約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可能流出企業,並且未來可能流出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則保險公司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負債。

保險負債表示保險公司剩餘理賠和合同下的風險的價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間接保險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費的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由不確定性轉變為確定性而從風險中解脫,從而得以確認收益和損失。由於巨災和均衡準備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所以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制度不允許計提相關的準備金。

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可以得以靜態實現。在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簽訂時,便需要確認相關的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同時相應確認收益和費用。這使得資產負債法下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時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產生初始損益和利潤,不過這一初始利潤一般需要在會計期間到期日前再次通過負債充足性測試的方法予以修正。資產負債法下的利潤通過不同時期資產負債表的變化得出,根據會計的恆等式由資產減去負債得到所有者權益,如果所有者權益比上一會計年度增加,則表示保險公司該年度獲得盈餘;如果所有者權益較上一會計年度有所減少,則所減少部分為保險公司的年度虧損。

三、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與特徵(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

20xx年2月15日,財政部頒佈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會計資訊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決定從20xx年1月1日起全保險行業推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保險業成為我國第一個率先不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全部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行業。

新《企業會計準則》雖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資訊的新理念。為了與目標相協調,新準則直接提出了會計資訊的質量要求,重新嚴格界定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定義,明確規定了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新準則第一次在我國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對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為動態,提升了會計資訊的有用性。而且,新準則規範了新的會計業務,提出了許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和股份支付等,徹底改變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點,通過表外金融資產、負債的表內化,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評價公司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準則規範了企業合併、合併會計報表等重要的會計事項;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報告等比以往更加嚴格具體的披露要求,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更為透明的資訊。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與保險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是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這兩項準則具體規範了源自保險合同的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普遍認為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合同會計計量遵循的是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實際上由於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我國原來保險會計規範基礎上進行改革,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湘關規範為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國保險合同會計的相關規範,使得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既包含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特點,同時也保留了遞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徵。通過上文對兩種不同會計計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將進一步分析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若干特徵。

(二)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計量的若干特徵

首先,保險會計的規範主體實現由保險公司向保險合同的轉變。中國自20xx年度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打破了行業和所有制形式界限,將金融保險業與其他行業統一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予以規範。先前保險公司都不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範圍內,保險會計所遵循的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8~20xx)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xx~2006)都是以保險公司為規範主體,內容除保險合同以外,還包括會計要素、股權投資和財務列報等方方面面。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將保險公司納入其規範體系,其中的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成為保險行業特別會計規範,保險公司其他會計規範適用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具體準則。中國的這一做法基本實現了保險會計規範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保險合同成為保險會計的規範主體。

其次,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企業會計準則關於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定義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趨同,各要素遵循企業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比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7條的規定,保費收入必須滿足保險合同成立並且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險公司並且該保險合同的成本或者價值可以可靠地計量這些條件下才能進行會計確認。只有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保險公司才能對保險合同資產與保險負債進行確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便必須按照資產和負債的相關確認條件在會計上予以確認,利潤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便得以靜態實現,為了修正企業的靜態利潤值,保證會計資訊的真實準確,《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1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會計期末對保險負債進行充足性測試,並且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資產、保險負債以及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等規範,都體現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業會計準則部分會計規範仍然保留了遞延匹配法的特徵。首先是保險合同的分類,本文第二部分已經論述了遞延匹配法客觀上要求對保險合同予以分類,這是遞延匹配法下會計處理的基本前提。《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將保險合同分類為壽險合同與非壽險合同,準則中對這兩類保險合同概念的表述實際上等同於以遞延匹配原則為基礎制定的美國保險會計準則£)中關於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分類的概念內涵。遞延匹配法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確認與計量受合同期限的長短有所不同。長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期收為原則,躉收為例外。短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躉收為原則,期收為例外。我國目前的保險會計規範中針對不同的保險合同,規定了不同的保險資產與負債的會計確認方式和種類,從而使得當前的保險會計制度仍然體現了遞延匹配法的顯著特點。另外,保險準備金的設定和劃分延續了我國舊會計制度中對遞延匹配法的運用。資產負債法下無論是通過現時轉出價值還是現時購進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著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淨合約義務的價值,即針對保險事故的賠付準備,因此也無需界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無需針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區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設定針對非壽險合同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和針對壽險合同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這些做法實際上是對原有會計規範的延續,因此也帶有明顯遞延匹配會計原則的烙印。

四、國際趨同對我國保險會計的挑戰與建議

(一)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評價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計量選擇了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配以美國遞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會計計量方法為補充。因此對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評價,必須首先分析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各自的優點與缺點。

資產負債法代表的是目前國際上保險會計趨同計量模式的主流觀點,通過對保險合同和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幫助投資者、公眾與監管者一目瞭然地根據資產負債表直觀瞭解保險公司的獲利能力,會計資訊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遞延匹配法原則下那樣解讀財務報表關於成本遞延,收益匹配等相關隱含的會計資訊。資產負債法的計量強調的是公允價值模式,能夠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遞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祕密儲備金聚斂等現象,更好地保證了投資人的投資利益。

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確認和報表列示更為簡單和統一,便於會計資料使用人(投資人、投保人、監管者和公眾等)閱讀和了解相關的資訊。首先資產負債法下對保險合同的分類變得毫無意義,因為所有保險合同不再根據遞延匹配原則進行會計分期處理,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的資產和負債都按照市場價值的方法進行評估確定。這也是國際會計準則的保險合同會計沒有對保險合同作進一步分類的主要原因。另外資產負債法下根據市場公允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著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淨合約義務的價值,因此也無需對保險準備金做諸如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等劃分。

不過資產負債法下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使用會造成保險公司各年度運營情況波動性大,保險公司年度利潤對巨集觀環境與金融市場的依賴性增強,投保人在經濟運營良好的年度不僅擁有充實的賠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壽保險產品投保人還可以獲得更豐厚的投資回報;但是在經濟運營欠佳的年度則可能由於保險公司各項資產與負債根據市場價值評估出現縮水狀況,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險合同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計量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因為保險合同不存在活躍的市場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參考的第三方價格,對保險合同資產負債的計量因此只能通過運用特定的模型,根據保險合同所產生的現金流和保險合同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貼現值等因素予以確定。

保險會計計量在遞延匹配法下通過成本遞延和利潤匹配的方式,解決了保險成本不確定性對保險公司利潤確定所帶來的難題。遞延匹配法根據保險合同的實際保費收入為基礎,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成本與費用進行期間歸置,輔以各項保險準備金的計提保證保險公司在未來發生保險事件下充分的償付能力,減少了保險公司會計資訊的不穩健型,減少了保險公司通過會計報表操控利潤的風險性。遞延匹配會計制度因為其穩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不過由於遞延匹配法更加強調謹慎性原則,造成保險資產低價計量和保險負債高價計量的非對稱性,保險公司祕密儲備金增加,投資人利益普遍低於保險公司運營真正的投資回報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與公眾解讀保險公司遞延匹配法下會計資訊的難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保險會計計量模式致力於滿足投資人、投保人和社會公眾等多方利益,通過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法進一步公允體現保險公司盈利能力,力求還投資人應有投資回報的本來面目,更好地保證投資人利益,幫助投資人、監管者和社會公眾更為客觀公正地解讀保險會計資訊。但是現行制度對資產負債法的運用並不徹底,許多保險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並不是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是採用原先遞延匹配法原則下的各項方法確認保險準備金,通過謹慎計量的方法保證投保人的利益。確切地講這種模式是保證投資人利益與投保人利益的一種中間模式,是為目前國際上針對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路徑目標不明狀況下而採用的一種過渡模式。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作為公認會計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會計制度,從本質上與監管層面上的法定會計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著根本區別。國際趨同背景下未來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將會進一步朝著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資產負債法模式發展,這種發展趨勢客觀上對我國剛實施不久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提出新的挑戰,為未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在國際趨同背景下保險合同會計的改革預留伏筆。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保險合同會計發展趨勢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關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仍然處在討論階段。20xx年5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了相關的討論文稿。該文稿同樣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針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模型的選擇等提出探討。預計這一討論文稿會在20xx年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釋出,並將於20xx年開始生效實施。

在現有的討論中佔據主流觀點的是關於運用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Cunentextvajue)和現時購入價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來評估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

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以產品銷售市場為導向,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為取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權利(保費收入)所願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為接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義務(保險賠付)而要求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保險合同的現時購入價值以成本採購市場為導向,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為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獲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權利所願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為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而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

由於保險事件具有隨機性,所以對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據保險事件的發生概率進行測算概率的估算和實際發生概率之間難免存在偏差。為了減少偏差,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算中還考慮了風險校準係數,用於幫助公允價值的計算更加貼近保險合同本身的實際價值。風險校準係數的確定根據市場的風險偏好而定,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觀點,風險校準係數所調整的風險不僅包括單一的風險,還包括投資組合下可以相互之間進行風險平衡的多樣性風險。此外由於保險公司風險經營過程中還會向投保人提供理財、諮詢等服務,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計算還允許運用服務邊際係數進一步修正保險資產和負債的市場價值,以求獲得更加精確的公允價值。

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將資產負債法確定為理論基礎,但是資產負債法與遞延匹配法之爭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過程中的討論並沒有停止。20xx年7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的每月資訊中顯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在討論針對短期保險合同索賠前設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過改變先前允許保險公司計提未到期準備金的做法,強制性地要求保險公司通過針對尚未索賠的短期保險合同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做法為會計資訊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經濟資訊。這一討論的觀點實際上是遞延匹配法下針對短期保險合同常見的一種準備金記提方法,為目前中國、德國和美國等多數國家所採用。儘管這一討論能否付諸實施仍未定論,不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通過官方渠道釋出這一觀點起碼向外界傳遞一個資訊,即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中不排除在以資產負債法為指導原則的基礎上借鑑部分遞延匹配法的會計方法。這種做法也是與當前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實踐相吻合的。

(三)國際趨同下完善我國保險會計的若干建議

首先,加強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的研究。由於我國長期以來採用遞延匹配法原則對保險合同會計進行計量,所以關於遞延匹配原則下的會計計量研究較多;但是基於資產負債法的研究起步較晚,相對而言研究成果較少。我國現有關於資產負債法的研究都是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以後才陸續開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對已公佈的資產負債法原則下保險合同會計政策的分析和評估,真正對資產負債法基本理論和相關會計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一直將資產負債法作為其制定保險合同會計的理論基礎,為了更好地應對國際會計趨同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學界當前應該加強對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各項要求的基礎性研究,從而為以後我國保險會計在國際趨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論參考。

其次,審慎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各項研究成果。因為現行各國的保險實務中主要都運用遞延匹配法下的會計計量模式,資產負債法的研究在現實中會遭遇很多難題,可供借鑑研究的成果寥寥無幾。正因為如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釋出的各項研究成果(比如現時轉出價值、現時購入價值、風險邊際和服務邊際等等)成為現有研究資產負債法的重要資料和理論基礎。不過對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現有的各項研究成果,由於保險合同的公允價值確定缺乏現實的第三方市場可供借鑑,所以各種計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運用的基礎上。因此,我們有必要審慎地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各項研究成果,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情況與特徵進行實證分析研究,從而更好地幫助我國保險公司評估國際會計趨同所帶來的各項影響,並且儘可能規避各項討論模型對保險業發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再次,積極參與國際會計趨同下保險合同計量討論。儘管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鑑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相關會計準則的規範,但是我們在本國的國情基礎上進行發展創新,使得當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制度形成相容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兩種會計方法的特徵。我國所有保險公司自20xx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以來運營狀況穩定,保險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會計資訊質量得到有效的提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強。這一現實表明我國通過自我獨立發展的會計制度為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提供了一種中間路徑的實驗。在未來保險會計國際趨同路徑未明的情況下,我國監管部門和學界應該積極參與保險合同計量的國際討論,積累我國保險行業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的經驗和提高我國保險業在國際上的話語權。推廣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模式,也有利於提升我國保險企業在國際保險市場上的競爭力,降低我國保險業國際化程序的成本和加速我國保險業自身的發展。

此外,保險公司應當提前部署國際會計趨同下各項應對。資產負債法下運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合同的資產與負債,對保險公司運營穩健型提出了很大挑戰。國際會計趨同下保險公司的年度資產狀況波動性大,各個會計期間財務報表反映出的運營能力不穩定,客觀上要求保險公司相應地調整自己的產品設計、投資策略、風險管理和再保險安排等環節。我國保險公司不斷髮展壯大,近年來海外上市和境外市場融資進一步增加,部分保險公司開始開拓海外保險市場,這些趨勢都要求保險公司及早部署國際會計趨同下的各項應對,減少因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在20xx年實施後出現的負面影響,以國際保險會計趨同為契機提高自身的償付能力和盈利水平,掌握國際競爭中的主導權。

保險合同 篇8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執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洩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衝突、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五個賠償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賠償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值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償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xx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核心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保險合同 篇9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並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兒童保險合同範本。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二十一週歲至五十週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週歲至十五週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准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 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週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註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週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於被保險人打架、鬥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於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 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 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 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週年後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後,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合同範本《兒童保險合同範本》。

第五章 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 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 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並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 在保險單失效後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稽核同意並由投保人補

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後,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週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單位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單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為了推動我國____專案體育運動的發展,防範體育賽事舉辦過程中的風險,甲乙雙方根據各自職能簽署____賽事承辦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的組委會,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險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險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財產保險範圍

凡為甲方所有、或為他人保管、或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為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甲方與乙方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檔案、賬單、圖紙、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註明的地點由於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害或滅失,乙方均負責任。

第三條 除外責任

乙方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3.1 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燒、鼠咬、蟲蛀、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3.2 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3 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裝置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3.4 政府或當局命令銷燬財產的損失。

3.5 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後果損失。

3.6 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8 明細表中規定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3.9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民眾騷擾以及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引起的損失。

3.10 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汙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 賠償處理

4.1 發生保險單責任範圍的損失事故後,甲方應該立即通知乙方、並在_天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4.2 保險財產若遭盜竊,甲方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員進行現場調查,甲方應給予便利。

4.3 發生損失後甲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乙方可予合理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為限。

4.4 甲方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乙方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甲方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失實時,乙方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4.5 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償,其市價低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辦理。

4.6 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恢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4.7 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乙方如按全損賠付,其剩餘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損保險財產的委付。

4.8 任何屬於成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乙方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成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4.9 賠償損失後,由乙方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費,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甲方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4.10 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甲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乙方賠付支付賠款時,甲方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並協助乙方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4.11 如本保險單所保證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擔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 其他事項

5.1 甲方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5.2 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5.3 為便於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第六條 索賠和賠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6.2 乙方的賠款以恢復投保專案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專案的殘值應予扣除。

6.3 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專案或予以修理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6.4 保險金額如低於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甲方自保,乙方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6.5 乙方賠付損失後,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6.6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保險的存在,不論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乙方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方式:

7.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7.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八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簽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十篇 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