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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保險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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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保險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推薦】保險合同3篇

保險合同 篇1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宣告、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宣告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保險金的給付手續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後,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

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後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並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註。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於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後地址傳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三)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於客、貨運輸或租賃,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捲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力事件、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汙染(含放射性汙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裝置的損失;

(九)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洩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裝置丟失;

(十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裝置,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裝置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裝置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裝置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第五章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稽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的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的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的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的率為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的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車輛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發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的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累計加扣免賠的率不超過30%。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於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後,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託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複

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九章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一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十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 篇3

保險單: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主要內容是:保險專案、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附註條件等等。

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取得保險保障而繳給保險人(保險公司)的費用。保險費一般按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的乘積來計算。對保險費最簡單的理解,就是買保險的人交的錢。

保險費率:單位保險金所應該支付的保險費,是保險金同保險費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來表示。

保險金: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受益人的錢。

保險金額: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金額。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通常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條款:指規定有關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保險事項的條文。

保險責任: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和範圍

被保險人:是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投保單:又稱“投保書”,“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投保單有保險公司事先準備,具有同意的格式。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保單持有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現金價值:又稱“解約退還金”或“退保價值”,是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該發還的金額,是“投保人交的部分未使用掉的保險費”。

責任免除: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範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監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職責是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標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