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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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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提升學生的技能水平,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提升學生的技能水平,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學生的實習。

第三條 實習應當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方針,按照學以致用、專業對口、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市、區(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對口管理的原則,分別負責管理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實習工作。

市職業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統籌管理全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負責制定實習工作的政策,研究解決實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實習管理的相關工作。市教育局負責制訂全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規劃和有關組織管理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用人單位接納實習學生的備案、勞動保護工作,依法對實習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市經貿委負責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接納學生實習和落實激勵企業接納學生實習的政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接納實習學生實習單位的生產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市經貿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應當根據全市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定期(原則上每二年一次)公佈接納學生實習的企事業單位,確定接納學生實習計劃。

第五條 校長是學生實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做好實習工作的組織領導。學校應當建立實習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學生實習工作。實習工作機構應當設主任1人,並配備適當數量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習工作管理制度,加強對實習工作的監督檢查,形成良好的實習管理機制,確保實習工作安全、有序地進行。對實習中發生的重大事件,學校應當及時做出處理,並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主管部門。

第七條 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本人及家長應當簽訂實習協議,明確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習學生的姓名、住址和註冊學號;

(二)實習期限;

(三)實習內容和實習地點;

(四)實習時間、休息休假;

(五)實習勞動保護;

(六)實習報酬;

(七)意外傷害保險

(八)實習紀律;

(九)實習終止條件。

實習協議除前款規定的必備內容外,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本人及家

長、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實習協議必須經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本人以及家長簽字蓋章,三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實習期間,學校應當建立與實習單位及家長的溝通聯絡機制,爭取實習單位的支援,使學生家長充分了解實習情況,共同幫助學生完成實習任務。

第九條 承擔學生實習的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接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習單位有責任保護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根據需要推薦安排實習指導老師,提供生活、學習條件和實習報酬,協助學校做好實習學生的組織管理工作。實習單位年度內接納實習學生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人數的30%。

第三章 實習場所、實習勞動強度和實習時間

第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專業教學需要,建立相對穩定的實習基地,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規範管理以及生產經營範圍與學生所學專業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業組織實習。

第十一條 安排學生實習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勞動環境。不得安排一年級學生到企業等單位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場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烹飪類專業學生除外)、洗浴店和夜總會、歌廳等娛樂場所實習。不得通過中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安排學生赴國外、境外實習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外派學生的'有關政策規定,並根據需要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瞭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學校向國外、境外派出學生實習的,學校須派遣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學生實習每日不超過八小時。不得安排學生夜班實習。實習期間學生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

第十四條 實習一般應當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最後一年進行,總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以“半工半讀”模式實習的學生,在保證文化知識和專業理論總課時的前提下,可以靈活安排實習勞動與學習時間。

第四章 實習學生、實習待遇和實習考核

第十五條 學生實習期間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時間計發實習報酬,實習報酬應當按照協議規定以貨幣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本人,學校、實習單位不得扣留或延期發放。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

第十六條 實習期間確需安排住宿的,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創造條件幫助解決住宿問題,不得讓學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十七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聯合對實習學生進行考核鑑定,從職業道德、勞動態度、技術技能、出勤等方面提出評鑑意見,確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條 對違反實習紀律的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可以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對嚴重違反紀律的學生學校可責令其暫停實習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實習指導教師及其職責

第十九條 實習指導教師是由學校或實習單位派出,負責帶領學生完成實習任務的學校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具有相應專業技術的人員,其職責是負責對實習學生進行教育、指導和管理,組織帶領學生完成實習任務。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實踐技能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學校應當根據實習學生規模安排足夠數量的實習指導教師跟班實習。對實習單位派出的實習指導教師,學校應當與其本人簽訂聘任協議,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實習指導教師應當掌握學生實習情況,與實習單位保持密切聯絡,對學生的政治思想表現、專業能力、上崗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協調實習單位解決實習中的問題,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學校、實習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實習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實習單位要根據接收學生實習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實習場所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為實習學生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實習生產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實習學生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實習學生,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學校和實習企業必須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具體事宜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協商辦理。

第二十四條 實習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樹立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在實習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嚴格按規程進行實習,不斷提高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水平。

第二十五條 對實習期間發生的問題及突發事件,學生要及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報告;學生不能及時與指導教師取得聯絡的,應當及時向實習單位報告。實習期間,實習學生未經實習指導老師准許不準擅自離開實習單位。

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應當依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相關政策

第二十六條 對在實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學校、實習單位以及實習指導教師予以表彰獎勵。對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學校、實習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與中等職業學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實習單位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107號)檔案要求,將支付學生的實習報酬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二十八條 實習單位培訓實習學生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