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废除《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事实上,有多少单位能够执行这条规定呢?
外地的我不清楚,但据我了解,本地的基本没有,包括我自己所在的单位。
然而,我们普通的劳苦大众作为弱势群体,对于单位这种漠视《劳动法》的做法却只能忍气吞声,不敢手捧《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那样做,钱也许能讨得回来,但后果却可能是失业。
要知道,在我人口大国,一旦失业,想要重新找一份工作不是一件易事。所以,无数劳动者只能选择沉默。
懦夫便是这样炼成的。我便是无数懦夫中的一个。
《劳动法》自从1995年施行以来已有14年了,如今的工资和物价水准已经是14年前的N倍。对于条件一般的单位来讲,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要加班加点生产,甚至法定假日也不能休息,然而,支付高于工资150%~300%的加班费却有些“困难”。但对于肥得流油的单位,支付高于工资150%~300%的加班费却不在话下,他们甚至可以支付远远超过300%的加班费。
综上所述,现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于条件一般的单位根本起不到约束的作用,而对于肥得流油的单位却显得有点多余。既然是这样,《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法律是威严的,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却不能保护劳苦大众的合法权益。一些单位的领导置法律的威严于不顾,为所欲为,动辄就用“下岗”来恐吓手无寸铁的劳动者。我们劳动者在告状无门的情况下,只能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废除《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因为,如果没有这条规定,我们加班时心里还好受些。但是,加班时看着这条永远无法实现的规定,我们的心里很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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