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限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約定的考察新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時間期限,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屬於勞動合同中勞資雙方約定自治的內容。
約定試用期要注意以下風險:
(1)約定的試用期違反其與勞動合同期限的對應關係。常見的表現形式是用人單位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或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2)約定試用期的次數違法。常見的表現形式為勞動者調離本用人單位後又調回的'或勞動者在一用人單位調換崗位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3)約定的試用期違反使用其與勞動合同期限。常見的表現形式為: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時僅與其簽訂《試用期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所在承德損失及賠償,且用人單位須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風險規避措施】
1、法定試用期期限 (1)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一年<=勞動合同期限<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該勞動者已於本單位約定過試用期的;
(2)非全日制用工;
(3)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其他應注意問題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建議用人單位不要試圖以試用期合同來規避風險,這樣會造成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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