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這筆錢到底應付不應付?
廣州日報報道,東莞某鎮的一家鞋廠近來“遭遇”了3起幾乎完全一樣的勞動糾紛案: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按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工廠不予支付經濟補償;而按《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合同期滿工廠應予支付員工生活補助費。究竟是付還是不付,圍繞這一爭議,該廠3次被員工告上法庭。
員工訴求經濟補償金被駁回
黃某於1996年7月20日被該鞋廠招聘為職員,一直在廠裏工作到今年5月。幾年間,雙方共簽定了5份勞動合同,時限從1996年7月20日至2002年12月31日,其中最後一份合同的時限是從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今年5月10日,黃某因故向鞋廠提出了辭工申請。鞋廠當天就同意了黃某的請求,併為其辦理了離廠手續。在結算的時候,黃某提出鞋廠應付給他2002年1月1日以前的經濟補償金共8600元,鞋廠沒有答應。
雙方因此發生爭議,黃某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於7月16日作出裁決,駁回黃某的請求,認為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用支付其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法院判鞋廠支付生活補助費
黃某不服,又訴至東莞市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可不用支付其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但依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生活補助費。
此案中第5份勞動合同沒有履行完畢就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鞋廠可以不付。但前4份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完畢,鞋廠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黃某生活補助費。9月29日,東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鞋廠支付黃某經濟補償金7711.85元。
鞋廠:經濟補償≠生活補助
鞋廠不服此判決,認為“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兩碼事,黃某沒有訴求生活補助費,而是訴求經濟補償金,而經濟補償金已被依法駁回,就不應有支付生活補助費一説。鞋廠於上個月上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據悉,同類案件近來該鞋廠已“遭遇”三宗。第一宗發生在此案前,勞動爭議仲裁和一審均駁回了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二審則支持了員工的請求。另一宗勞動爭議仲裁也是駁回了員工的請求,員工不服,已於本月初訴至東莞市人民法院。
律師:兩“金”實質一樣
黃某的律師李建國認為:一審依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勞動者主動辭職則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經濟補償,但依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補助費並不矛盾。至於“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實質是一樣的,省勞動部門在“粵勞關函(1997)148號”文件中對此已有相關説明。
另外,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所付出勞動的一種補償,無論哪方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都應按規定支付。
而此案件的另一方即鞋廠方面的律師則婉言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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