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同的黃金買賣業務如何繳納流轉税
問:某銀行目前開發兩項黃金買賣業務。第一項是代銷實物黃金,不賺取差價只收取手續費,黃金公司將增值税專用發票直接寄給購買人;第二項是銷售紙黃金,接受客户委託進行虛擬黃金買賣,銀行賺取與資本市場的差價,不涉及實務交割。請問這兩項業務涉及哪些流轉税?
答:1、《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營業税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税字[1994]26號)第五條關於代購貨物徵税問題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税;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税。
(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三)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税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徵的增值税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銀行銷售黃金不需繳納增值税。否則,銀行銷售黃金應繳納增值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託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屬於提供“服務業——代理業”營業税應税勞務,銀行收取的手續費應繳納營業税。
2、紙黃金是黃金的紙上交易,投資者的買賣交易記錄只在個人預先開立的“黃金存摺賬户”上體現,而不涉及實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過低買高賣,獲取差價利潤。紙黃金實際上是通過投機交易獲利,而不是對黃金實物投資。
紙黃金的類型除了常見的黃金儲蓄存單、黃金交收定單、黃金匯票、大面額黃金可轉讓存單外,還包括黃金債券、黃金賬户存摺、黃金倉儲單、黃金提貨單,黃金現貨交易中當天尚未交收的`成交單,還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等。均屬紙黃金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因此,紙黃金不屬於貨物,銀行銷售紙黃金不涉及增值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税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税。
紙黃金不屬於外匯、貨物期貨、有價證券。
金融商品也可以稱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我們認為,紙黃金屬於其他金融商品。
《營業税税目註釋》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因此,銀行買賣紙黃金屬於“金融”營業税應税勞務。營業額的確定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税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彙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税,如果彙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税税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税税額,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税,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彙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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