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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勞動法的一個案例

勞動法3.06W

我有個朋友的老爸在深圳一公司工作12年多並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由於我朋友的`老爸年紀大了(雖然52歲但是身體很健康),現在公司欲將他炒掉.

有關於勞動法的一個案例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經濟補償責任和2.賠償責任.

經濟補償金這裏應該是根據工作年限來計算:工作滿一年補一個的工資(勞動者在被解僱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現有以下兩點請教各位:

1.由於我朋友的爸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請問無固定期合同有沒有一個年限限制,比如説10年,20年還是一直到退休.

2.由於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對此,用人單位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是不是也是按一年相當於一個月來算,直至算到其到了退休年限(我朋友老爸爸現52歲,法定退休年齡是60,即60減52即8個月),還是直接按月工資收入來算直至算到其到了退休年限(賠8年工資).因為前一種算法跟後一種算法相差12倍,望各位指點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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