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如何更加有效地發揮其作用
勞動法如何更加有效地發揮其作用?
文/徐憲武
新版勞動法是於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距今實施有將滿3年,收效卻甚微!不過,非常值得肯定的一點是用人單位再也無法以各種託辭限制勞動者的離職自由了!但是,用人單位與當事人簽訂的各式各樣的附加條款卻依舊可以讓許許多多的勞動者愁眉不展、不知所措!想想吧,面對勞動仲裁程序的異常繁瑣,有誰可以大量地浪費青春和僅可以用來維持生計的辛苦收入來和企業沒日沒夜地周旋呢?到頭來,維權終究難逃薄命!
鑑於此,筆者提出如下分析和建議:勞動者畢竟是弱勢羣體,這永遠是很難改變的事實,尤其是當今就業形勢依舊不容樂觀!只要不到萬不得已一般是不會撕破臉皮與單位鬧上法庭的,因此,忍氣吞聲、委曲求全不足為怪!這樣的潛規則如果始終不能被打破,勞動法再怎麼更新換代,其條款再怎麼詳盡,再怎麼對勞動者有利,都將會不可避免的淪為一紙空言!那麼如何打破?固然是個難題,但最根本的'一條是法律需要賦予勞動者足夠的權利和維權的便利!打一場官司可以,但把人折騰的精疲力竭、難以分身就不可以忍受了!筆者建議有關法律部門是否可以精簡司法程序,以提高仲裁效率;是否可以建立比較有效的監督措施,以暗訪或允許匿名投訴的方式來加強勞動法對企業的約束效力;甚至可以定期審查企業與勞動者所簽署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附加條款的合法性。如此以來,筆者認為勞動法才能夠真正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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