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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合同3.18W

案例分析:某女職工張某,與公司簽訂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勞動合同,職位為法務經理,張某工作至2008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辦理了退工手續。2008年3月7日,張某醫院體檢發現懷孕。雙方於2008年3月28日簽訂補充協議,續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至三期消失之日止。張某於2008年4月4日在公司的再三要求下開始上班。2009年9月9日哺乳期到期前,公司向張某發出“合同到期意見徵詢函”張某在上面填寫“不予續簽”並簽字。
現員工仲裁,要求公司:1、補發2008年3月1日至4月3日的工資及25%的補償金;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討論:員工的'要求給予支持嗎?女職工離職後會發現懷孕可以要求該片女公司恢復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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