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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處理合同模板錦集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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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理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處理合同模板錦集六篇

處理合同 篇1

甲方:呼倫貝爾市牙星煤業公司露天煤礦

乙方:

為確保甲方礦區環境衞生,以及生產安全,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礦區內的生產、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託乙方清運生產垃圾的地址為:甲方工業廣場。

2、清運頻次:乙方每兩天清運一次。如因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加頻次的,提前1天向乙方提出,乙方應予配合。

3、清運範圍:乙方負責生產、生活垃圾的清運。嚴禁清運甲方生產、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物資出廠。

4、清運時間:中午(12:00-13:00)或下午(17:00-18:00),不得夜間清運(18:00-次日早上8:00)。乙方應避開甲方正常休息時間,雙休日及節假日不允許入廠。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從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依據雙方協商,生產、生活垃圾,乙方按 元/車向甲方繳取垃圾回收費。

2、交費時間:每月5日前,甲方將款交給乙方負責人,乙方負責人開具收款收據,不得拖延。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產、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

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生產、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產、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點。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每兩天清理一次,不干擾甲方正常生產。

3、乙方進入甲方礦區,不得在清運車內裝載與甲方無關的垃圾,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產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每次清運後,須向甲方領取《物料設備出門單》,並有甲方指定管理人員的簽名方能出門。乙方須將此單交與甲方門衞人員,並在接受甲方門衞工作人員或相關管理人員的檢查並通過後,方可將垃圾運離甲方礦區。

5、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6、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或損壞甲、乙方財產、產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乙方進入甲方工業廣場必須空車,不應攜帶物資進廠,更不應將不屬於甲方的廢物、垃圾丟棄在甲方廠房,如發現須當天清理完畢,若再次發現類似情景,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執行,並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六、協議的終止、續簽與變更: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乙方終止協議。

2、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

後,方可終止協議。

3、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由乙方書面提出續簽申請,甲方審查同意後通知乙方續簽。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七、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

處理合同 篇2

鋼材供應合同

需貨方:(簡稱甲方)河南省第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供貨方:(簡稱乙方)鄭州市管城區超勝物資供應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購買鋼材一事達成共識如下:

一、 工程名稱及地點: 平原新區鳳湖人家1~6號樓項目部

二、 甲方購買產品名稱、型號及廠家規定。

1、 物資名稱:建築用螺紋鋼、圓鋼、盤圓、盤螺等。

2、 規格型號:以需方預算規格為準。

3、 預算鋼材數量:( 1000噸 )

三、 數量、運輸、驗收規定

1、 螺紋、圓鋼均按國家理論計算核收,盤螺、盤圓可按過磅單據為準。乙方向甲方交貨時,對於螺紋鋼雙方須當場清點支數,以現場確認的數量為準,若甲方現場不清點,則以乙方提供的清單數量為準簽收。對於線材、盤螺按過磅重量結算,若磅差在正負千分之三內以乙方的供貨榜單為準;若超過負千分之三,雙方重新復磅無誤後超出負千分之三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2、 未經檢驗合格,甲方不得動用鋼材,否則乙方不承擔甲方由於未經檢測先行使用產生的任何經濟賠償責任。若甲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應在貨到之日起七日內提出,並出示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乙方經確認後再第一時間內予以處理。若未在到貨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異議並出示檢測報告,視同此批產品全部合格。

四、 鋼材價格及付款方式規定.

第一款、 該工地自第一次送貨之日起鋼材數量累計至 500 噸(或自供貨之日起70日,先到為準)的鋼材價格以貨到當日“我的鋼鐵網”鄭州市場建築鋼材價格行情”網上對應廠家型號,(規格12/14/16/18的螺紋以網價為結算基價,規格20/22/25/28及以上規格網價每噸上浮50元為結算基價,盤螺、盤元均以濟源鋼鐵的網價為

結算基價)。達到雙方約定數量或日期甲方應在3日內結清所有款項。若甲方未結清所欠款項,後續採購價格均以第一款結算基價為準,直至結清所欠款項。

第二款、 上述價格均為含運費不含税的價格。

五、 違約責任界定

1、 經雙方協商,甲方所欠款項應在20xx年1月31日前結清,每次甲方需現款轉賬支付貨款(甲方若使用銀行承兑匯票付款,願意承擔為此產生的.貼現利息),超過三天(3天)後未結清,乙方有權停止供貨,結算款應每天每噸加收3元違約金,直至結清。

2、 乙方所供鋼材如出現不合格產品,應積極地做出調換該批產品的工作,不得影響甲方的正常施工,否則視為違約,應承擔該批產品總值的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3、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甲方不得擅自購進他人鋼材,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值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並清付所欠所有款項。

六、 甲方指定收貨人、打欠條人、對賬人,向乙方提供上述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指定收貨人為: 身份證號: ,打欠條人: 身份證號:,對賬人: ,身份證號:。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欠條為結算依據。上述人員均得到甲方的授權。

七、 爭議的解決。

1、

2、 雙方如有異議,可採取協商達成共識後簽定補充協議。 若甲方中途終止合同,應立即付清所欠款項,並支付合同違約金拾萬元整。

八、 其他事項

1、

2、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未盡事項另行協商。

注:1、本合同簽訂地點為鄭州市。

2、自發貨之日起生效。

3、甲方付清貨款後本合同自動作廢。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 日簽訂時間: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3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麼,其擔保的範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範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佔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麼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於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 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説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 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 解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關於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准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後,並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確定合同解除後的賠償責任。

(九) 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説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餘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總之,只有準確認識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定金合同的規定有關規定,並在實際交易中依法簽訂、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預防定金合同糾紛發生,這對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證債權實現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處理合同 篇4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甲方為提高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現甲方將該小區的生活垃圾委託給乙方負責清運處理,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共同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清運範圍:甲方物業服務範圍內的小區為,該小區內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運。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對上述範圍的生活垃圾進行清運,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畢,並保證不存垃圾。乙方將小區內的生活垃圾從小區內設置的垃圾箱運出,送往垃圾轉運站。乙方不得隨意傾倒及污染環境,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垃圾的由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其責任由乙方自負(如罰款及其他行政處罰)與甲方無關。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雙方願意再合作則商議續簽事宜。

四、清運費用及付款辦法: 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垃圾清算費用人民幣元。甲方於本協議生效後的第二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一個月的垃圾清運費,第三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二個月的垃圾清運費,以此類推。

五、乙方每次清運垃圾應保證小區內垃圾箱周圍乾淨,在小區內不得遺撒,對於遺撒、飄落的垃圾應立即清理乾淨,保證小區內環境衞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過程中給小區垃圾箱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為甲方更新同等質量的垃圾箱;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與甲方沒有任何經濟關係。

六、甲方與乙方不存在僱傭勞動關係。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清運垃圾,則每天每個小區一次扣人民幣元。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5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確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應當支付工程價款,但實踐中往往發生諸如工程價款如何確定、鑑定問題、無效帶來的不利後果如何承擔等爭議。本文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與您分享裁判規則中,工程款如何進行結算。

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及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已經明確規定。

但工程合同糾紛涉及問題繁雜,即使通過《解釋》能夠得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應當支付工程價款”的結論,但工程價款如何確定、鑑定問題、無效帶來的不利後果如何承擔等都是該類案件中應當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由於案涉合同僅約定了單價,而在確定單價時沒有工程施工圖,也沒有工程預算,因此對於已完工程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價格進行工程造價和成本價的核算。應

當將該鑑定報告作為確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價款的證據。由於世邦公司與川康西藏分公司對案涉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不應僅由承包人承擔全部不利後果,而使發包人獲得全部工程利潤並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審判決按照鑑定結論中的工程成本費用確定工程款數額不當。

雖然規費和利潤在性質上並不相同,但鑑於根據鑑定報告的內容,無法在案涉工程造價和成本費用的差額中具體區分規費和利潤的數額,故只能將其視為案涉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後,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本案中合同無效損失的具體分擔比例,根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過錯情況和相關案件事實,本院酌定為川康西藏分公司與世邦公司各自負擔50%。

思路探析

1.合同雖有約定但無法確定工程價款的,應當進行鑑定。

2.以利潤的扣減體現在合同無效情況下,各方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價值取向。

|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聶綺對其掛靠行為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故其主張利息應從20xx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進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計付,不予支持。鑑於該

項市政工程已於20xx年5月26日由簽訂合同的雙方及滿州里市審計局進行結算,並作出工程造價審定通知書,故實際施工人聶綺的利息損失應當自結算之日起予以保護。

最高法二審: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確。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約定的應支付日為利息起算日、以在後的結算日為利息起算日”來體現承包人對合同無效承擔過錯的價值取向。

|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儘管當事人簽訂的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工程已竣工並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於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託代理人簽訂的、簽署時間均為同一天、工程價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價款分配沒有規律且無法辨別真偽的情況下,不能確認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該三份合同均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一審法院為解決雙方當事人的訟爭,通過委託鑑定的方式,依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工程價款作出司法認定,並無不當。

首先建設工程定額標準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築市場建築成本的平均值確定的屬於任意性規範而非強制性規範。在當事人之間沒有作出以定額價作為工程價款的約定時,一般不宜以定額價確定工程價款。再次,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以市場價鑑定的結論更接近造價成本,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屬於政府定價,因此,以市場價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不僅更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

思路探析

1.當不能確定“合同”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時,應當通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且應當以市場價格作為依據。

2.公平原則在本案裁判者進行定價依據判斷時發揮了作用。

| 案例四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59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中,工程處(實際施工人)申請、法院委託對工程造價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1:依據原合同主要內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築面積包死單價,工程造價為每平方米720元×7662.38平方米(含地下室301.4平方米)=5516913.6元。由於未提供合同價中所含甲方供材資料,未扣甲方供材造價。鑑定結論2:依據施工圖紙按實計算、丙級三類取費後,工程造價為7521255.36元。其中含甲方供材756901.2元,總造價中扣減,扣減後造價為6764354.16元。不符合規定的結算資料(例如只有建設單位蓋章,但沒有負責人簽字)造價302468.28元,以上兩條鑑定結論均不含此造價。

一審裁判:建安十分公司與開發公司結算的工程造價應為720元/平方米×(7662.38-301.4)平方米+302468.28元=5602373.88元。工程處的最終結算值為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有法律依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如果採取鑑定結論2的結算方式,會造成無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還高,這不僅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預期,也會導致合同當事人反而因無效合同獲得額外利益。因此,除非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一致達成新的結算合意,否則,均應當參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思路探析

1.本案法院以雙方就每平米720元單價、地下室不計算面積的約定為依據得出工程價款。結合上述幾個案例可知,合同約定仍然是裁判優先考慮的工程價款認定

依據。

2.公平原則始終貫穿裁判,在進行取捨或判斷時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標準。

綜上,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對上述案例的評析,可將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結算的裁判思路歸納如下:

1.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當事人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根據合同能夠確定工程款的,應根據合同的約定結算;

2.根據合同約定無法確定工程款或不能確定“合同”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時,應通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合同對結算單價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沒有約定的,一般以市場價格為鑑定依據;

3.因合同無效產生的不利後果,合同各方應根據自身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4.公平原則是裁判者進行取捨或判斷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處理合同 篇6

20xx年5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用人單位向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追索違約金和培訓費的勞動爭議案,判決調整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並將某服裝公司要求勞動者周某返還的培訓費中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糾紛: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裝廠工作。同年9月1日,雙方簽訂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2000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裝廠因生產需要,決定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並對原勞動合同部分內容進行了變更。該協議約定:某服裝廠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周某培訓期滿到崗上班後必須為某服裝廠服務十年;培訓費用由某服裝廠全額出資,培訓出資金額包括:證書費、培訓費、差旅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崗貼、福利及勞保等;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變更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違約,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並按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進行了為期21天的技術培訓。除上海匹基姆服裝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訓費用外,某服裝廠另出資 1985.78(差旅費1472.50元、工資444.39元、崗貼42.64元、勞保福利費26.25元),培訓結束後,周某回某服裝廠履行勞動合同及培訓服務協議。20xx年4月22日,某服裝廠變更為某服裝公司。周某在某服裝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裝公司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裝公司書面回覆周某,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之後,周某繼續在某服裝公司工作,某服裝公司未與周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仍繼續發放周某工資,為周某繳納養老保險費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離開某服裝公司並自此未到某服裝公司上班。20xx 年1 0月27日,某服裝公司向周某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書,並要求周某繳納違約餘及培訓費211 91元。

裁判:

某服裝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裝公司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周某給付違約金20000元及培訓費21191元。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周某支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及培訓費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與某服裝廠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自覺履行。某服裝廠更名為某服裝公司,不影響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裝廠出資送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培訓,雙方約定“如周某在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解職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並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根據雙方的約定,周某在接受培訓後應當為某某服裝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與某服裝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出資招用或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雙方可以勞動合同或者另外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周某違約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元,多倍於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和周某某的工資報酬,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應按周某的工資及某服裝廠培訓費支出等情況予以調整。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某服裝廠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不能因為其在接受培訓期滿後,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而解除勞動關係,就將其在接受培訓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為此,海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判決,判決周某給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賠償某服裝公司培訓費883.50元。

分析: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無違約金數倍於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這裏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即對這種顯失公平的約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進行調整?對此,現行的勞動法沒有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適當減少”,有人主張可以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對過高的違約金,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整。本案仲裁委員會主動綜合多種因素進行了調整,將20000元的違約金調整為8000元。我們認為,採取主動審查和主動調整的做法比較妥當。理由:一、我國勞動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質,勞動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裁判機關的主動介入與國家對勞動關係的干預相一致。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比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是不妥當的。二、我國勞動立法的宗旨之一是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目前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薄弱,許多勞動者在有明文時尚不知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在勞動法無明文規定之時,要求當事人申請調整違約金,對勞動者的保護顯然不利。

關於培訓費的處理,我們認為:在對勞動者這種違約行為的處理上,應當和一般的違約行為區別開來,不能因此而損害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勞動者權利。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友誼服裝公司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而且不不能逆轉的。不能因為勞動者在接受培訓期滿後,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限即解除勞動關係,就將勞動者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關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接受培訓投入的額外費用,如本案中的學習費用、報銷的路費則應當由勞動者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