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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上社保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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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的時候,會約定試用期,考察勞動者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即使是試用期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繳納社會保險的。那麼,試用期未上社保的賠償是怎樣的呢?歡迎大家閲讀!更多相關信息請關注相關欄目!

試用期未上社保的賠償

試用期未上社保的賠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説,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八)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並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裏需要探討的一個問題就是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針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或侵權)行為”還是可以針對以往發生的違法(或侵權)行為。

公司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在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在實際使用中,很多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條款,以期獲得一些短期的廉價勞動力。一般表現在法定試用期期限內使用勞動者,而在試用期結束前使用各種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必須清楚地知道,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是不能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也就是説,除非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除此之外,必須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進行解除。其實在實際操作中,許多用人單位往往忽略這一點,因此遇到仲裁及訴訟時無法舉證,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明而敗訴。因此,如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説至關重要。當發生用人單位不合理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可以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