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被解僱,狀告企業被判輸
青年曹凌(化名)憑着財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被上海凱士比泵有限公司招聘。但在試用期內因其能力不行而被解聘。曹先生認為,公司應當給予調整崗位,給一次機會,而不應當解除勞動關係。於是訴至法院提出恢復勞動關係並補發工資獎金等訴請。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駁回曹凌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2008年6月12日,曹凌與凱士比泵公司簽訂招聘錄用函。約定包括了“首期聘用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6個月”等內容。6月23日,曹凌開始工作任成本會計。約定試用期為2008年6月23日至同年12月22日。12月12日,公司以試用期內曹凌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曹凌不滿於今年1月8日申請仲裁,但裁決未予支持。曹凌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12月12日至勞動關係正式恢復之日止的工資獎金。
在法庭審理中,曹凌認為,其充其量是不勝任工作,工作表現不佳,但並非不符合錄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給予調整崗位,給一次機會,而不應當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則稱曹凌應聘成本會計崗位的條件是財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製造型企業成本會計經驗及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但曹凌實際僅符合學歷的要求,其他條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製造型企業工作滿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也沒有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通過試用期的考察,認為曹凌不符合崗位期望目標,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此解除了勞動關係。曹凌則對公司對其工作描述不予認可,認為工作描述是部門主管、部經理等的個人主觀意見,其中誇大了本人的小錯誤,不是客觀評價。曹凌認為,招聘條件不是錄用條件,其書面英語是很好的,聽和説有點欠缺。
法院認為,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為了相互瞭解對方的情況,即用人單位瞭解勞動者是否適合從事特定工作以及勞動者瞭解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往往不具有直接的外在表現形式,需要通過實際工作才能體現出來。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從思想品質、工作能力、知識水平、身體狀況等多方面進一步對勞動者進行考察,瞭解其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工作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如果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結合雙方庭審中的陳述以及舉證情況,公司以曹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於法有據。曹凌之訴請,缺乏依據,實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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