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年假工資如何結算?
【法律諮詢】
我於2009年1月來到公司工作,公司規定入職滿1年後才可以享受年假。按照公司規定,我2010年享有5天的年假,前一段時間老家有事,我向公司申請了5天的年假。我在2010年4月份辭職,公司在結算工資時説我年假多休了,要將我已經休完的年假在工資中扣除。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專家解惑】
1、勞動者累計工作滿1年即可申請帶薪年休假,公司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者累計工作滿1年即可申請帶薪年休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勞動者累計工作滿1年即可申請帶薪年休假,勞動者更換單位的.,在新單位申請的帶薪年休假的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因此,單位規定入職滿1年才可以申請帶薪年休假是不合法的。
2、已經休完的帶薪年休假,在勞動者離職時不應當扣回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因此,單位在離職結算工資時,不應當將多休的帶薪年休假扣回。
【小結】
1、勞動者累計工作滿1年即可申請帶薪年休假,在新單位工作不足整年的,按照剩餘天數計算計算年假
2、已經休完的帶薪年休假,在勞動者離職時不應當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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