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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遭受雪災應該如何進行税務處理

税務2.45W

近來,我國南方一些地區持續大範圍的低温、雨雪和冰凍的極端天氣,導致能源、電力和運輸形勢非常嚴峻,很多企業生產原料得不到及時補充,電力供應不足,產品無法正常銷售。近期,一些受災地區的企業來電,諮詢在這場雪災中企業如何進行税收處理,我們特請有關專家作了解答。

企業遭受雪災應該如何進行税務處理

一、延期申報。《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税務機關報告。税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二、延期繳納税款。《税收徵管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納税人因有不可抗力,導致納税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在自然災害發生時,企業不能按時申報的,延期申報成為一項税收服務優惠措施。這裏需要提醒納税人的是延期申報不等於延期繳納税款。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還應當在納税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税額或者税務機關核定的税額預繳税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税款結算。

三、《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這裏的損失,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對於財產損失扣除,納税人應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財產損失的範圍、財產損失的數額認定、財產損失的審批程序及審批權限、金額及時間財產損失的範圍。《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3號)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經税務機關審批後可在申報企業所得税時扣除。

四、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1994年制定的《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1994〕1號)規定,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者免徵所得税1年。

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國家税務總局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暫行辦法(國税發〔2000〕38號)第十一條規定,因遭受風、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可調整應納税所得額或應税所得率。

五、企業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可税前扣除。《企業所得税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