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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應對營改增的方法

建築1.09W

根據權威部門對税制改革背景的解讀,將營業税改徵增值税的目的是,為了完善税制,消除重複徵税,降低企業税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然而,去年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協會的調研結果顯示,如果建築企業不改變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新税制不僅不能減輕建築企業的税負,反而有大幅度的提升。鑑於此,施工企業應認真對待新税制改革對建築行業的衝擊,改變傳統的經營理念和財務管理模式。

建築施工企業應對營改增的方法

  新的增值税制度與現行營業税制度之間有何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對營業税相關規定可以總結如下。營業税應納税額=營業額× 税率(3%)。這其中,營業額包含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 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又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若納税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同時,除混合銷售業務外,納税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

  税改後建築施工企業將面臨的挑戰

企業税負上升的挑戰。

營業税改增值税後,應繳税款計算方式的.變更,直接導致企業應繳税款數額變更。理論上,營改增後,企業的税負有可能會下降,也有專家論證認為,由於材料、設備抵扣的原因,營業税改增值税後,税負必然下降。但是由於我國大多數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方法仍處於傳統且粗放水平,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落後、寬鬆的承包模式無法對項目部及分公司進行有效管理,這些都直接導致企業對於進項税額的管理力度不足。多家建築企業的實際測算結論也均顯示營改增後企業的税負不降反增。例如,蘇中集團2011 年計徵營業税的營業收入為1926185萬元,按3% 税率計徵營業税57785.55 萬元,如改成增值税後應繳納增值税為128370.58 萬元,淨增加70585.03 萬元,增加税負122.15%,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水漲船高”相應增加了3156.24 萬元,此次營業税計徵額為基數時多增收了50.27%。再比如,南通四建集團公司2011 年計徵營業税的經營收入1202340.60 萬元,按3% 税率計徵營業税36746.34 萬元,改成增值税用銷項税減進項税,應交增值税70473.5 萬元,淨增加33727.16萬元,增加税負91.78%,增值税以外的城維費、教育附加費兩費合計8456.83 萬元,比以營業税計徵二費多支出4723.59 萬元,增加126.53%。

  企業傳統管理模式的挑戰。

營業税改增值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其中也自然包括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模式的現代化。在現行大多數建築業企業的傳統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況下,負擔加重是無疑的。因此,也有學者把“營改增”看做是倒逼施工企業加強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機遇。營改增後,施工企業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財務管理和風險管控,將成為又一挑戰。

  建築成本增加的挑戰。

據統計,施工企業的人工費、建築勞務成本佔據建築施工成本的比例約30% 左右,一方面,建築勞務公司沒有被納入《營業税改增值税試點方案》,建築勞務公司無法提供增值税專用發票,建築企業就有約30%的成本無法抵扣;另一方面,若建築勞務公司也被納入《營業税改增值税試點方案》,因為其幾乎沒有任何進項税抵扣,勞務公司增值税税額最終也是要由建築施工企業負擔,建築勞務市場價格也就會繼續上升。

  新舊制度銜接階段不確定因素的挑戰。

雖然《營業税改增值税試點方案》已經正式實施,但是各地相對人工費調整、定額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營改增前新購的生產設備抵扣、增值税繳納節點等問題尚未出台明確政策,企業近期的報價活動中需要密切關注相應的涉税政策變動。例如,現行的營業税屬於價內税,而增值税是價外税。價內税是由銷售方承擔税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就是其銷售款,税款將由銷售款來承擔並從中扣除。價外税是由購買方承擔税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包括銷售款和税款兩部分。營業税實際是向建設單位收取的,施工企業屬於代收代繳。那麼,當定額編制以及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未相應進行調整的過渡期,就會給施工企業在成本預算時增添不確定因素。

  建築施工企業有效利用營改增的措施

  完善合同約定,明確付款程序。

筆者曾代理的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總包方與分包方對相關税費約定由總包方代扣代繳,在工程審定結算時再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工程審定結算時,總包方要求分包方支付由總包方代扣代繳的税費總計60 萬元,而分包方指出其作為鋼結構製作、銷售、安裝公司,一直是按照增值税規定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且已經開具了等額增值税發票。但是總包方無法使用這些專用發票進行抵扣,雙方爭執不下,進而訴至法院。雖然最終雙方接受了法院的調解,但雙方為了辦理相關税費的抵扣也花費了大量精力和時間。

該案也提醒建築施工企業,在合同約定中,要注意約定明確的税費憑證。營改增後,施工企業在分包合同、材料採購合同等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由對方承擔等額、合法、有效的增值税發票。同時還要約定對方提供相應的清款申請、購銷憑證、增值税發票後再行付款。

  加強對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

內部承包和分公司經營有利於企業業務拓展,但是也給企業帶來了諸多管理問題。營改增後,很多承包人和分公司尚不清楚,還一味地以為只要能夠提供相應的工程款發票便可,這勢必會導致最終結算時發生糾紛。施工企業應當對承包人和分公司及時進行培訓,要求其注意收取並保存相應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選擇具有增值税納税人資格的合作商。

此次税制改革,施工企業更應注重選擇具有增值税納税人資格的合作商,並且要考查其相應的扣減税率,以免無法抵扣企業增值税。加強税法培訓,做好相應報價調整。營業税改增值税雖然制度已經確定,但具體的實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應政策。企業相當一部分人員對於税制改革方案及營業税與增值税的區別等税法規定尚不瞭解,施工企業應當積極組織財務、管理、造價等人員進行培訓,同時保持與税務、建設主管部門的溝通,以儘快瞭解最新税制規定,調整報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