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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寧省高溫補貼標準

社會1.32W

夏季來臨,氣溫持續升高,高溫津貼成爲不少勞動者關心的話題。記者近日從遼寧省多個市的相關部門獲悉,今夏將重點檢查高溫津貼落實情況,嚴防高溫津貼“只說不發”,違規單位將被處以最高2萬元罰款。

2016遼寧省高溫補貼標準

記者從遼寧瀋陽、鞍山、撫順等市的安監部門獲悉,這些市的安監部門今夏將聯合人社、衛生等部門,及工會組織加大檢查力度,對經常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督。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行爲,將依規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遼寧省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用人單位應向在高溫天氣下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最多可得到3個月的'高溫補貼,可能領取高溫津貼的人羣包括環衛工、建築工、搬運工、保安、清潔工、焊接工、玻璃廠室內作業人員、鋼鐵廠室內作業人員等。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對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勞動監察人士表示,在傳統觀念裏,凡是“津貼”都屬於單位福利,發與不發全憑單位自己說了算,但高溫津貼是一項法定福利,而且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對於違規不發的單位,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2016遼寧省高溫補貼標準

又到了每年發放高溫補貼的季節。如果你在35℃以上的露天場所工作,那麼就可以向單位領取每月200元的高溫補貼。

7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國家衛計委辦公廳、人社部辦公廳、全國總工會辦公廳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依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遼寧省人社廳去年7月已發佈了《關於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高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這一標準在全國範圍內位於前列。

每年7~9月發放高溫補貼

我省規定,省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均在發放範圍內。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可能領取高溫補貼的人羣包括環衛工人、建築工人、搬運工、保安、清潔工、焊接工、玻璃廠室內作業人員、鋼鐵廠室內作業人員等。

按照規定,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爲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對從事高溫崗位工作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不得以實物代替

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用人單位應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控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安全。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不得安排孕婦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標籤:遼寧省 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