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社保

工傷保險小常識

社保1.83W

1.什麼是工傷和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小常識

工傷是指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是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補償包括醫療、康復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爲工傷。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有三種情形,一是同等責任,二是次要責任,三是無責任。發生事故後必須經過交管部門作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這樣纔可以認定爲工傷,如果經交管部門認定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爲工傷。

3.發生工傷後應該怎麼報案.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先積極救治,並在3日內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等方式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如因突發疾病死亡的,應在死亡後48小時內備案。

職工發生其他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並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認定爲工傷後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工傷登記。

用人單位經辦人可從鄭州社保網下載《工傷事故備案表》,按規定自行填寫後加蓋單位公章傳真或送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報案結束後,單位經辦人需持《工傷事故備案表》原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傳真件或複印件,視傷情到協議醫療機構就診。

4.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初次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在30日內,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全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經辦機構不予支付。